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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才科技基金管理办法
编辑:      发表时间:[2010-04-05]       阅读:802

西建大人字(2010)03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吸引、培养和稳定人才,搭建科研工作平台,我校为引进人才和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提供一定的工作启动费,作为开展科学研究的基础基金(简称“人才科技基金”)。为进一步规范人才科技基金的使用,促进科研成果的产出,培养高层次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科技基金鼓励对学科前沿问题、交叉学科、边缘学科、新领域开展研究,鼓励不同学科联合开展研究,鼓励对学科热点问题开展研究。
第三条 人才科技基金由人事处、科技处统一管理。
二  资助金额、范围与年限
第四条 资助金额及资助范围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引进优秀人才暂行规定》(西建大(2008)151号)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加快师资队伍博士化进程实施意见》(西建大(2008)15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的资助年限一般为3年。
三  申请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申请人需填写统一格式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人才科技基金)》。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需经所在单位初审、科技处评审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申请人才科技基金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或地方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
    2、学术意义较大,学术思想新颖,有创新性;
    3、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切实可行,研究条件基本具备;
    4、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并已取得初步研究成果;
    5、课题组组成合理。
四  项目管理与目标要求
第九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按照申报书要求进行。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计划、课题组主要成员等做调整、或终止项目实施时,必须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技处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项目的执行。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须于项目研究结束时有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历,且以“校人才科技基金”的名义取得以下研究成果:
    1、以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核心期刊(核心库)发表(或录用)与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或被SCI、EI(核心库)、SSCI等收录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或出版与研究相关的学术论著(前2名,本人承担10万字以上,类型为独著、合著,编著或译著不计入)1部;或已受理发明专利1项(第1名)。
    2、经费在5万元及以下者,须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准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经费在5-10万元之间者,须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准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者,须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准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于项目研究结束3个月内,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才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结题报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科技处审查后报人事处结题。未按时结题的,学校将终止执行该项目,于人事处网页公布相关人员名单,取消三年内申报学校限额科研项目的权利;在延期半年之后仍未结题者,每延期半年,学校扣回总经费的1/3。
第十二条 项目所在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申报书要求认真完成研究工作。
五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科技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西建大【2005】246号)文件使用。在校财务处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经费预算自主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人才科技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须合理、高效,充分利用本单位的现有条件开展工作,原则上购置仪器设备的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如确属必需,项目负责人应事先提出详细论证报告,报科技处、人事处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五条 人事处将对已结题或被终止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并有权收回使用不当的项目经费。
六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09年及以后新立项人员。
 
 
人事处  科技处
201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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