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通知动态 >>规章制度

三废处理办法
编辑:      发表时间:[2009-01-19]       阅读:1382
为保障我院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 对于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废液,要求做到:
1、 酸性、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
2、 有机等废液集中后,进行回收、转化、燃烧等处理。
3、 放射性废液采用放置法、稀释法等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
4、 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化学试剂进行实验。
二、 对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求做到:
1、 无毒废物按垃圾处理。
2、 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深埋处理。
3、 不能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到焚化炉焚烧处理。
4、 放射性固体废物,先集中在专用的废物桶内,再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放置、焚化等方法处理。
三、对教学、科研实验产生的废气,要求做到:
1、有废气产生的实验要开启通风装置后才能进行。
2、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要在通风橱中进行。
3、放射性废气排放时应确保不污染周围空气,否则应做净化处理。
 
通知动态

版权所有: | All Right Reserved 201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心
雁塔校区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 710055 电话:029-82201498转8512 | 陕ICP备05001615 V8.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