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冶金制造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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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1.1.1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严密组织实验教学,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科学求实精神与创新精神。

1.1.2  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 依据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实验教学按课程性质可分为基础课实验、技术基础课实验和专业课实验三种类型。由课程内的实验、独立设课的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三个模块组成各专业的实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1)课程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综合性和设计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观察和动手能力;

    (2)独立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课程为基点,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独立设课实验必须具备系统的实验理论和实验内容,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大纲及实施计划,有实验教材或讲义和完善的实验考核制度;

    (3)集中综合性实验是以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为主,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公共选修实验课;鼓励教师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特长自拟实验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进行科学实验。

1.1.3 实验教学文件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面向本科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列入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的目标及基本要求、课程实验的目的和要求、适用专业、实验方式与基本要求、主要仪器设备、考核与实验报告、实验项目设置与内容、说明等。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以课程为单位,按学校规定的要求填写,经院(系)组织专家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填报实验项目变更单(见附表1),经主管院长(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在实验教学大纲形成后,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或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它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

    实验室主任应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审定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内容,以确保其质量。要求尽可能使用近三年出版的或切合我校条件编写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1.1.4 实验教学内容及项目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学目的为依据,不断优化、更新,提高实验教学的水平,实验项目设置要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被动模仿到主动设计,注重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以形成具有不同层次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对投资成本高(高价值设备、高材耗和高能耗),而又不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综合设计能力培养的实验内容,可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通过仿真或虚拟实验等辅助手段来实现。

    第九条 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设置实验项目。每学期初的1~2周内各实验室认真计划本学期拟开设的实验项目,形成本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经主管院长(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汇总(见附表2)。

    第十条 实验按其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操作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等类型。

    (1)演示性实验:由教师进行实验操作,学生仔细观察,注重理论验证、原理说明和方法介绍;

    (2)操作性实验:学生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进行上机操作、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以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

    (3)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方法,学会进行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4)综合性实验: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5)设计性实验:从实验方案的设计,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入手。学生独立完成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实际操作运行,以完成实验的全过程,同时形成完整的实验报告,主要以培养学生自主实验为主;

    (6)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论文,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须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进行认证。

    第十一条 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包括:

    (1)开放教学实验,包括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两个方面的开放。学生可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选择实验时间,而且允许同一个实验项目多次进行,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在实验内容上,除必做实验项目外,要为学生提供选做实验项目,学生可以按照菜单自由选择实验项目;

    (2)开放实验室,即实验室对学生全天开放,学生可以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来开展课外学习、实验研究和科技制作活动,使实验室成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基地。

    各院(系)和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实验室开放,并加强开放式实验室的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各院(系)和实验室应充分重视科研工作与实验教学工作的结合,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并注重科研成果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以提高实验教学的科学水平。同时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圆满完成教学成果和教学改革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科研工作,在科研实践中进一步提高自身科学素质。

1.1.5  实验教学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实验挂图等教学文件。

    第十四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实验课的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时,实验教师必须宣讲本条例第八章的“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规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要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方法》(西建大〔200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每一次实验课,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并且要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合格者方可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分组要以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为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验室情况,原则上基础课每组1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2人。专业课实验要根据实验的内容、性质确定每组实验的人数。

    第十八条 为了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实验指导教师由任课教师和有实验教学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任课教师应参加实验教学工作。每次实验每名实验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十九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案和试做报告及实验开出情况和登记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及实验技术开发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记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的文献资料等。

1.1.6  实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可采用日常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和提交实验结果等多种方式。

    (1)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预习报告、实验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和出勤情况;

    (2)操作技能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3)卷面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4)提交实验结果的主要内容为:实验报告、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

    第二十一条 课程内实验的考核:实验指导教师可根据课程的要求,自行决定实验考核方式,实验成绩应在课程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实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本课程理论考试。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课实验的考核,除日常考核之外,在该实验课程结束时,须安排实验操作考核或卷面考核,并单独记载成绩,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七章  对实验指导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过一遍以上所指导实验项目的完整教学辅助工作,方能担任实验指导教师。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组织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备课;实验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进行实做,完整地完成一遍实验观察、分析测试、实验结果数据采集和处理工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对首次担任实验指导教师者,必须由实验室组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开始上课。

    第二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至少15分钟到岗,作好实验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学时数上课,上课时要坚守岗位,认真辅导学生进行实验,不得随便离岗,不得在上课时间从事与指导实验无关的其它事情。

    第二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在实验课堂上的表现情况应有记录。学生实验完毕,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确认达到要求后,教师应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做好消耗材料、试剂和元器件的准备工作,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按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和在实验报告书写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效果、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给出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签署批改人姓名。实验报告成绩应经过合理折算,记入最终课程总成绩。实验教师还应在期末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交实验室集中保管。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应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组织与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选用和编写,组织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教学改革中的新问题,更新教学思想,构建新的实验教学内容和体系。同时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进与开发实验装置,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增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

1.1.7  学生实验守则

    第三十条 实验室是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场所。凡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的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接收安全教育,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和步骤,了解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性能、操作规程、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按时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衣着整洁,保持实验室安静,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闹,保持实验室内整洁卫生,不准在实验室内进食、吸烟和乱吐乱丢杂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认真测定数据,如实、认真的做好原始记录,认真分析实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凡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自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赔偿。

    第三十五条 在实验过程中,注意安全,严防事故,注意节约用水、电、实验材料、试剂和药品,遇到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火源,报告指导老师进行处理;遇到大型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单位处理。

    第三十六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学生要对本组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擦拭,做好整理工作,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 实验报告要用统一的实验报告纸撰写,内容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其工作原理、实验步骤、实验原始数据、实验结果与分析等内容。实验报告书写要工整,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与符号;作图要规范,曲线要画在座标纸上,要用曲线板绘制或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和作图。

1.1.8  实验教学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经费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实验室室内房屋修缮费、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费等专项费用。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每年根据各实验室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中的实验总人时数及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情况及实验教学的性质编制出各实验室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预算。为鼓励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对承担开放实验项目的实验室,按开放接受的学生人数和实验时数以及实验的性质另行计算经费。实验日常运行费以切块方式划拨到院(系)。

    第四十条 各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是所在院(系)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使用的责任人,各院(系)及实验室在实验经费使用上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实验教学无关的开支。

    第四十一条 各院(系)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使用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时,应严格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验收、实验室帐务记载工作,报销时,报销单据须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主任)签字后方能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对实验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如发现有挪用、挤占实验教学经费的现象,视实际情况减少下一年度实验经费核拨。

 

                                                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西建大〔2015〕283号

2.1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质保量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发展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2.2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及时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项目卡片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七条 实验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等实验的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八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开出率,使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开出率保持在100%,专业课实验开出率保持在95%以上。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对仪器设备应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并定期检查、维修,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开放和对外服务。努力挖掘实验室潜力,发挥技术优势,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

2.3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国资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分配和管理实验教学经费,并进行效益检查;

(4)组织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5)负责实验室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和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及低值材料等物资的使用效益;

(6)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的人员配备、培训、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二条 院(系)应指定一名主管院长(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协助院长(主任)做好院(系)实验室的人、财、物、实验用房等资源的合理安排和效益考核工作。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做好实验教学任务安排以及实验室人员的设岗、聘任、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所属院(系)推荐,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2.4 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的建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等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仪器设备,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在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和浪费,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等费用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同时鼓励院(系)、实验室自筹资金加强对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八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要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2.5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3)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贯彻、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对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及考核工作;

(5)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与实验室任务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工作;

(4)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

(5)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6)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7)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8)做好实验室的资产、卫生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性质及需要,按照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具体确定。

2.6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针对存在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2.7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西建大〔2015〕284号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各院(系)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须指定一名主管院长(主任)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院(系)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同时各院(系)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条 各院(系)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及时整改。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实验室主任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五条 各院(系)和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安全预案中应明确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对有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剧毒、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剧毒、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并做到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第十条 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废气经充分中和、吸收后排放。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垃圾箱及地下管道。

第十一条 实验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实验室内禁止吸烟,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家具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院(系)、公安处、教务处及国资处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公安处负责解释。

 

                                          4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西建大教字〔2015〕054号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我校实验室资源效益,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4.1 原则和意义

1. 实验室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基地;实行实验室开放是充分利用实验室(中心)现有资源、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的有效措施。同时,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也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2. 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在实验室开放的教学时间、过程、形式、内容、方法上,根据不同的学生区别对待,积极创造学生进行实验活动的环境,强调学生主体、教师启发指导教学的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发挥特长。

4.2 内容和形式

1.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要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对于低年级学生,以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为主;对于高年级学生,可重在培养其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2.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实验室按开放时间分为全天候开放、预约式开放、阶段式开放(周六、周日、假期)等,同时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认知开放开放型、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自选自拟实验项目开放型、学生参与科技活动开放型、学生参与科研开放型、计算机应用开放型等。

(1)认知开放型:学生参观实验室或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演示或培训,使学生了解学校实验室建设情况,仪器设备状况及其功能,掌握基本操作技术技能。

(2)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包括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两个方面的开放。在实验时间上,学生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实验时间进行开放式教学实验项目,而且允许同一个实验项目多次进行,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在实验内容上,除必做实验项目外,要为学生提供选做项目,学生可以按照菜单自由选择实验项目。为此,要求凡有实验的课程(尤其是实验课时较多的公共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程,或单独设课的实验课),须设定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实验教学项目,供学生课外选做。

对较大的实验项目,学生可事先进入实验室进行预习或试做;由于学生选课冲突、生病请假等原因或学生在计划安排的实验学时内尚未完成实验,学生可利用课外时间到实验室进行补做。

(3)自选自拟实验项目开放型:实验室为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而公布培养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供学生自选实验项目;同时,鼓励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到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

(4)学生参与科技活动开放型:指实验室根据各类竞赛和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的实际需要,或学生个人或兴趣小组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的实验活动。

(5)学生参与科研开放型:实验室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项目,主要吸引高年级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6)计算机应用开放型:鼓励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应用和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践活动。

(7)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开放型:结合学生社团、兴趣爱好者协会或课外学习小组等的活动内容,在实验室、大学生创新基地进行第二课堂、创新活动、创业活动等素质与能力培养的活动。

4.3 组织实施

1.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主管校长统一领导,教务处具体负责各实验室开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各院(系)主管院长(主任)与实验室(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中心)开放工作的组织实施。

2. 全校公共基础实验室应采取轮休“值班制”的运行管理模式,实行“全天候开放”。技术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主要采取预约式开放,逐步向“全天候开放”过渡。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3. 每学期开学初,各实验室(中心)应将本学期开放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等报教务处,由学校审核后统一汇总并编印成册,向学生公布。为此,各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有自己特色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积极创造实验室开放的条件。

4.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选择实验室拟定的实验室开放内容,也可自拟实验项目到实验室申请开放性实验。

5. 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参加开放实验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等情况,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高年级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开放实验项目的指导工作,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思维方法与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6. 实验室开放时,必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

7. 学生进入实验室实行登记制度,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有关规定处理。

8. 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步骤等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等工作。学生在完成实验后,凭撰写的实验报告或完成的作品,经指导教师批改评阅后,可作为获取创新学分的依据。

9.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中心)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成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等工作。

10.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室(中心)应将本学期内实验室(中心)开放情况及效果报教务处备案。

4.4 鼓励与奖励办法

1. 学校应根据实验室的实际开放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指导工作。按照指导开放实验的类型、学生类别、学生人数、难度系数和开放效果等,给予指导教师和相关实验室指导人员发放一定的指导费用。学校每年对在实验室(中心)开放方面成绩突出的院(系)、实验室(中心)及个人实行表彰和奖励。

2. 为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创新工程的具体规定》,理工科学生须通过实验室开放至少获取1个创新学分。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经专家认定后,可申请创新奖,并在申报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时以及在评审奖学金和推荐保送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4.5 附则

1. 各院(系)、实验室(中心)应认真做好开放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实验室(中心)的具体开放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5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

西建大〔2015〕286号

 

为加强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其使用率和投资效益,确保我校实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中支付。教务处负责管理全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审批。

第二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各实验室应及时进行维修,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见附件1,下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实验室主任、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条 为保持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一般修理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有专人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第四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国资处,统一由国资处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五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各实验室需外送修理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未经教务处同意而私自送修,所需费用由各实验室自行负责承担。

第七条 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维修档案,填写《申请表》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卡》(见附件2,下称《维修卡》),对每次维修的原因、费用进行登记。

第八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程序:

(1)故障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详细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2)经办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交实验室主任核对同意后,由主管院长(主任)签署意见,然后将申请表报送教务处审批;

(3)故障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维修后必须经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进行质量验收、签名,并填写《维修卡》。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西建大〔2015〕287号

 

为了及时、准确、科学地收集、整理、归档、运用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实现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经学校正式批准建立的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档案。

二、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工作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实验室日常管理资料、实验教学和科研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统计、归档、利用,以便检查、复查和证实实验室日常管理水平。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实验室建设

(1)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发给本实验室的文件、材料;

(2)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审批文件(含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等);

(3)实验用房总面积、房间数量、房屋维修及水电使用情况、实验用房变更情况;

(4)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2. 实验室管理和规章制度

(1)物资管理制度:实验室所有关于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精密仪器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2)安全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专人定期检查记录;

(3)学生实验守则:学校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实施细则;

(4)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文件、负责人执行情况记录;

(5)人员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管理的管理文件以及执行情况记录;

(6)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有关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的管理文件以及负责人执行情况记录;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含学校和各实验室制度);

(7)实验室工作计划、实验人员基本情况及其变更情况、实验人员分工、实验人员岗位日志、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实验人员年度考核、评优、处罚情况;

(8)实验室每学年的报表与数据统计;

(9)实验室工作评估资料。

3. 实验教学

(1)教学任务:每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课表、实验教学进程表、实验人时数记录;

(2)教材:所开实验项目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或指导书;

(3)实验项目管理:实验项目卡片;

(4)实验考试或考核:学校的考试或考核办法、实验室的考试或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学生的试卷或成绩记录;

(5)实验报告:学生的实验报告;

(6)实验研究:实验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开发、实验装置的改进)的计划、设计、总结、成果;

(7)每组实验人数:实验教学进程表、实验项目卡片。

4. 实验室仪器设备

(1)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卡、分类统计帐、仪器设备变更情况;

(2)低值耐用品及消耗材料购买记录;

(3)十万元及其以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每台(套)必须建立一份档案,档案应包括申购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购货合同、有关手续的复印件、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等技术资料、验收报告、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升级改造记录、事故及处理记录、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报损报废等资料;

(4)自制或改造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验收报告等。

5. 实验队伍

(1)实验室主任: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的文件、高级职称的证书;

(2)专职人员:实验室岗位日志;

(3)岗位职责:实验室岗位职责文件及实验室岗位日志;

(4)人员的考核:校、院(系)所有对实验室人员的管理文件、实验室对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定期考核材料;

(5)人员培训:校、院(系)所有对实验室人员培训的管理文件和所有实验室人员的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记录;

(6)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指导教师的有关管理文件。

6. 环境安全

(1)学生实验用房:实验室使用面积;

(2)设施及环境:国家对实验室有关设施及环境的法规及执行情况记录;

(3)安全措施: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记录;消防安全器材的年检记录、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记录;

(4)特殊技术安全:高压容器的有关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记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上岗证及执行情况记录;对易燃、剧毒物品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记录;

(5)环境保护:实验室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记录;

(6)整洁卫生:有关卫生管理及检查的文件和执行情况记录。

7. 科研、研究生等其它实验室任务

(1)实验室承担的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

(2)承担研究生学位论文等所完成的实验任务。

三、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工作档案的管理

1. 教务处负责职能范围内有关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工作档案管理。

2.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确定专人分管,实验室其他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将自己手中的资料(含音、像等电子类资料)交与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及时收集、定期整理、期末编目、分类立卷,归档资料原则上应保留原件。

3. 各单位根据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的内容进行统计、整理,定期归档。实验室工作档案,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并逐年积累,严加保管。

4. 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档案资料,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5.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因故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教务处。调整和撤消的实验室必须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移交、保存工作。

四、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国资处负责解释。

 

                                         7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西建大〔2016〕1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经费原则上只用于保证本科实验教学,对于不承担本科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不予分配。

第三条 实验教学经费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实验室室内房屋修缮费、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费等专项费用。

第四条 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是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日常性消耗费,主要包括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采购玻璃仪器、实验药品、实验材料、元器件等易耗品,以及支付零星加工费等;实验室人员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实验室卫生清扫用具的购置;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以及一般仪器设备的小型维修等费用。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实验室室内房屋修缮费由各实验室按项目申报,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立项后,由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实验技术开发基金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为实验技术开发的业务经费,每年由各实验室申报,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

第六条 教务处每年根据各实验室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中的实验总人时数及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情况及实验教学的性质编制出各实验室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预算。为鼓励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对承担开放性实验项目的实验室,按开放接受的学生人数和实验时数以及实验的性质另行计算经费。实验日常运行费以切块方式划拨到院(系)。

第七条 各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是所在院(系)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使用的责任人,各院(系)及实验室在实验经费使用上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实验教学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各院(系)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使用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时,应严格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验收、实验室帐务记载工作,报销时,报销单据须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主任)签字后方能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实验室室内房屋修缮费,经院(系)和教务处组织验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

第十条 对批量购置的实验教学易耗品(超过1万元以上),应由院(系)组织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对于10万元以上的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其维修也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维修厂家。

第十一条 教务处对实验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如发现有挪用、挤占实验教学经费的现象,视实际情况减少下一年度实验经费核拨。

第十二条 学校下拨到各院(系)的实验教学日常运行经费,原则上应当年用完,剩余经费不再结转到下一年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仪器设备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西建大〔2013〕1号

 

为保证我校本科教学仪器设备专项经费集约、高效、科学使用,保证培养方案中的实验开出率,切实加强大学生动手能力、创新精神的培养,不断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8.1   

第一条 本科教学仪器设备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平台建设和按学科大类建设的专业基础实验教学平台建设。

第二条  学校对本科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实验项目开出量大、覆盖本科专业面广的实验室优先给予仪器设备更新和添置。

第三条  按照“填平补齐、满足需要” 的原则,根据建设规划对实验室进行建设。

8.2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单价800(含)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单价500元(含)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或耐用期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实验教学用品均属于本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范畴;原则上该专项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单台或单套金额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若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也可以使用当年的专项经费购置相应仪器设备:

(1)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本科教学紧急需要;

(2)经校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需求。

8.3  论证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每年末院(系)根据下一年承担的本科实验教学任务计划情况,对所属实验室(中心)的仪器设备状况进行认真调研后,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更新、添置论证报告”,对于申请更新、添置的仪器设备,必须详细说明对应的本科实验教学项目、所属课程名称、服务专业及学生人数,以及学校该类仪器设备目前的使用现状及共享情况。论证报告经院(系)审核,并经教学和实验室主管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论证报告进行必要的核实,并依据学校本科实验室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本科实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协同财务处、学科办、国资处和各院(系)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论证、形成审查意见,由教务处和国资处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由国资处负责采购。

8.4  

第八条 本科教学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的使用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教务处。

                                  9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西建大〔2010〕178号

 

9.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科和专业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竞赛包括: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大学生艺术展演、实践技能大赛等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9.2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按照学校组织、院(系)承办、目标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分别成立学校和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并以竞赛门类为单位成立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下设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与校创新工程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四条  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成

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担任。

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校团委、学生处、科技处、学科办、财务处、人事处、宣传部、国资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职责

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每学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制定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相关政策及文件,指导和督察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审批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一)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校团委负责人担任。

(二)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职责

1. 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

2. 负责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总结考核、表彰奖励、对外联系及交流等工作。

3. 举办创新创业竞赛相关讲座、报告会等交流活动。

4. 广泛宣传,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为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将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测评体系。

5. 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做好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工作,并为相关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工作提供服务。

6. 根据本年度创新创业竞赛总体情况,制定全校当年创新创业竞赛的经费使用计划。

7. 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院(系)成立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主任)担任。

(二)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职责

1. 创新培养方式,调整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SSRT项目、研究生论文等内容和要求,使之与创新创业竞赛紧密结合。按照培养要求,加强对学生指导,凝练成果,培育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2. 执行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制定院(系)所承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管理细则和相关规定。

3. 统筹协调,做好本院(系)所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赛事要求提供必要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必要条件。

4. 负责领导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队伍。

5. 做好创新创业竞赛赛事准备、宣传动员、报名选拔、赛事举办、经验交流等工作。

6. 核定和申报竞赛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开展本院(系)创新创业竞赛的总结及表彰奖励工作。

7. 结合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一)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组成

在院(系)学术委员会下,设立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5—10人。指导委员会成员可来自不同的院(系)。

(二)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职责

1. 负责与校外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专家委员会的沟通联系、赛事规则的制定与解读工作。

2. 参赛作品的评审及推荐等工作。

3. 组织教师做好创新创业竞赛赛事的业务指导工作。

4. 选拔与确定参赛学生,并为学生或团队配备指导教师。

第八条  指导教师

(一)对于需要配备教师进行指导的创新创业竞赛,原则上一个参赛队配备1名指导教师。

(二)主要职责:研究与制定指导方案,组织与实施指导活动,做好参赛人员储备,并对参赛学生进行全过程指导。

 

9.3  创新创业竞赛管理

第九条  创新创业竞赛的分类

(一)根据竞赛主体来源及承办单位级别不同,将创新创业竞赛分为以下4级:

1. 校内创新创业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创新创业竞赛。

2. 省内创新创业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创新创业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西北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创新创业竞赛,或由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级团体组织的全市性或跨市区的创新创业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创新创业竞赛。

3. 全国创新创业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创新创业竞赛。

4. 国际创新创业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创新创业竞赛。

(二)根据竞赛组织单位层次及社会影响程度,将创新创业竞赛分为一类竞赛科目和二类竞赛科目。一类竞赛科目是指国际创新创业竞赛、国家政府部门主办的重要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二类竞赛科目是指其他竞赛。

(三)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级别和类别由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创新创业竞赛程序管理

(一)学校创新创业承办单位在赛事启动前制定竞赛工作方案,并报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创新创业竞赛信息由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统一向全校发布。

(三)学校创新创业承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将成果、书面总结、竞赛获奖文件、证书(原件和电子文档)、奖杯(牌)、作品照片送交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顺利开展,学校每年拨付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同时接受校内师生、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

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以基础课为竞赛内容的创新创业竞赛、学校主办和承办的省内、全国和国际创新创业竞赛,其他竞赛项目以奖励为主。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经费由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管理。

各承办单位应在竞赛方案中列入竞赛经费预算,在竞赛开始前报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批。竞赛结束后,汇总竞赛所用经费的有效票据,经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验收审核、签字同意,报校创新创业竞赛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后,由财务处予以报销。

9.4  指导教师工作量及学生课外教育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教师按下列标准计算工作量,并按学校通识课程的标准发放课时费:

(一)指导教师每指导1组参赛学生参加一次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按24个标准学时计,指导2组获奖按36个标准学时计,指导3组获奖按48个标准学时计。

(二)指导教师指导的同一参赛队连续参加不同层次的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奖,参赛层次每提高一次,工作量在第一次计算的基础上增加50%。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的课外教育学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标准认定,其中对于未获奖的参赛学生,经指导教师考核同意后,其课外教育学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中有关“科研创新活动”项目的规定认定。

9.5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有关获奖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附加分及推免硕士研究生平均学分绩点奖励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每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对于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学生,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给予相应的附加分。

(二)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学生,可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免试硕士研究生的推荐和选拔,并按照附表中规定的分值对个人竞赛获奖者及团体竞赛获奖且排名第一者给予平均学分绩点加分;对于团体竞赛获奖的其他成员,按照后一名为前一名的75%依次递减加分。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平均学分绩点加分仅按最高加分计一次。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各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评选表彰创新创业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

(一)学校每年评选出2-3个创新创业竞赛优秀组织单位,每个单位奖励3000元;评选出5-8名创新创业竞赛优秀组织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二)根据附表中的标准,对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三)相同项目、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者,按获奖的最高级别奖励。

(四)凡按学校参赛学生总数的一定比例设奖的省内、全国、国际创新创业竞赛的奖励,按附表奖励标准的五分之一执行。

第十九条  在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过程中,以学校名义申请并获准专利授权的在校学生,每项发明专利奖励25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3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200元。

第二十条  由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设奖比例为:一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5%,二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0%,三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0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

西建大〔2013〕248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书院-学院(学科)制实施方案(暂行)》,立足“传承中华优秀教育思想精粹,汲取西方现代文明的精华,面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综合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导向,基于全人发展的理念,传承中国传统教育思想的精粹,汲取现代大学先进的办学理念,面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际,帮助学生正心、明德、励志、笃行,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人格健全和学有专长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综合素质教育的基本原则:坚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与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相协调;坚持大学生自愿参加与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分相结合;坚持学校统筹组织与大学生自主开展活动相结合;坚持实施养成教育和促进大学生自我发展相结合;坚持课外教育与课内教学相结合。

二、综合素质教育的内容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通识教育和课外素质教育组成。教育的形式采取课内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学生在满足学校规定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课内学习、自主选修和实践考核获得相应的综合素质教育学分。

综合素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和行为养成教育、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教育、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教育三部分。

1.基本素质和行为养成教育

(1)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在坚持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的基础上,开展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使学生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社会主义伟大祖国,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开拓进取、乐于奉献的时代精神;具有社会主义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荣辱观念等。

(2)基础文明素质教育:实施相关教育管理活动,引导学生遵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坚持知行统一,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坚持从宿舍、教室、食堂等身边的小事做起,把道德实践和行为养成活动融入大学学习生活之中,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3)文化身心素质教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体育活动,使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高尚的人文情怀;审美情趣高雅,具有一定的发现美、感受美、创造美的能力;具有自强不息、务实协作、开拓创新的健全人格和积极适应环境、善于自我调节的健康心理和健康体魄。

(4)个人发展规划教育:引导学生在不同阶段结合专业特点和个人实际制定自身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实施计划,并及时在不同阶段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学生具有明确的个人发展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努力措施,培育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素质。

2. 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教育

(1)先进文化通识教育:以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文明为主要内容的通识教育,使学生汲取先进文化的精粹和现代文明的精华。

(2)自然科学通识教育:以基础自然科学、天文、地理等为内容的通识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启迪学生的科学思维。

(3)美学艺术通识教育:以音乐、书法、美术、戏曲等组成的文化艺术类通识教育,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文化底蕴、审美情趣和艺术修养。

(4)工程技术通识教育:以构思、设计、建模类和管理、经济、创业类为内容的工程技术通识教育,提升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增加创业能力知识储备。

3. 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教育

(1)党团学生组织实践:通过党团组织活动,使学生具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较强的自尊心、自信心、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

(2)社团活动组织实践:引导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爱好,组织、参加社团活动,在社团活动中促进个性的养成和发展,促进工作能力、水平的提高,促进团队意识和协作能力的提高。

(3)学术科技创新实践:通过科技竞赛和课外学术活动,使学生扎实掌握并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具有创新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能够尝试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技发明活动。

(4)志愿服务社会实践:通过服务与实践,使学生具有较强的动手实践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

三、组织实施机构与职责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施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统筹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协调各书院和院(系)共同组织实施。

1.教务处审核毕业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获取情况,并负责通识教育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2.书院协助教务处组织开展部分通识教育活动,指导学生获得相应的通识教育学分。

(1)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的要求,利用书院的资源组织相关的通识课教学活动。

(2)协助教务处利用网络资源,开展相关网络通识课程的辅助教学活动。

(3)根据书院特色引导学生通过选修通识课,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获得相应的通识教育学分。

3.书院和院(系)分别负责学生在不同培养阶段的课外素质教育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本书院或院(系)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2)积极搭建课外素质教育活动平台,组织和引导学生参加各类素质教育活动。

(3)审批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认定申请,负责申请材料存档保管。

(4)检查、指导、帮助学生获取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督促学生取得规定的最低课外素质教育学分。

(5)负责各类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最终成绩记载、网上录入等工作。

4.院(系)综合素质教育考核认定工作组组成: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为组长,院(系)分团委(总支)书记为副组长,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

5.书院综合素质教育考核认定工作组组成:书院负责人为组长,书院素质培养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书院全体辅导员为成员。

6.教务处、学生处和团委负责统筹安排、组织与实施全校性综合素质教育活动,并受理大学生关于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认定方面的申诉。

四、综合素质教育学分的申报、审核、确认程序

1.书院素质教育办公室或院(系)团委(总支)每学期开学第3周前(含第3周)受理上一学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申报工作,本科阶段最后一学期的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须在4月中旬以前完成。

2.凡符合获得课外素质教育学分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课外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向所在书院或院(系)综合素质教育考核认定工作组申请,同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论文所载刊物,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题、鉴定报告,开发的软件或制作的策划方案等。

3.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初步审核由年级辅导员负责,最终确认由书院或院(系)综合素质教育考核认定工作组负责。

4.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由书院或院(系)素质教育考核认定工作组填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课外教育学分登记表》,并在任课教师处签字确认。

5.通识教育学分的获取由通识课任课教师根据学校课程考核的要求进行评定,并负责将成绩填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成绩登记表》。

6.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的成绩表在网上录入后,由任课教师交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管理部门。

五、综合素质教育考核及学分认定要求

1.本科生必须获得10.0及其以上的通识教育学分,方能准许毕业。通识教育的考核与管理按照学校课程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2.本科生必须取得10.0及其以上的课外素质教育学分,且思想道德素质教育获得2.0及以上学分、志愿服务社会实践获得2.0及以上学分,方可授予学士学位。课外素质教育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不能与课内学分互换。

3.学生参加同一类别多个课外素质教育环节,所得课外素质教育学分可以累计。若一个教育环节涉及多个类别的学分,则按可得到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再累加计分。

4.学生申请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项目、荣誉等署名单位必须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同一项目或荣誉参加多次评奖,取最高奖项相应学分计算。

5.院(系)教学管理部门每年4月份对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授位资格进行审核,并上报教务处核准。

6.通识教育的教育工作量按照学校课程教学工作量的管理办法执行;协助开展网络通识课辅助教学的工作量按照标准课时数的30%计算。

7.负责综合素质教育活动组织实施、学分审核的书院素质培养办公室干部、团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和辅导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校团委考核合格,每学年记教学工作量,工作量作为职称评聘的考核条件,并按照通识课标准发放课时费。

其中:素质培养办公室主任、团委(总支)书记、副书记每学年计32学时教学工作量;年级辅导员所辖学生人数在90人以下者,每学年计32学时教学工作量;年级辅导员所辖学生人数在90人以上者,每增加60人教学工作量增加20%,但增幅度不超过80%。校团委负责教学工作量核定统计,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量审核上报。

8.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的教育方式和评分细则由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团委另行制定(见附件)。

9.本办法自2014级本科生开始试行,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11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制度

    1.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室内;

    2.使用仪器设备前,要先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否则不准动用,仪器设备使用后要整理复位;

    3.检查仪器设备时,要注意安全,不准带电检修,更换保险丝不准超过额定容量;

    4.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严格领用制度,要随用随领;特殊情况有少量剩余要双人双锁管理;

5.时刻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下班后要关好门窗,水源、电源,各室房门钥匙要有专人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配制钥匙。

 

                                              12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消防安全制度

    查堵火险隐患,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是每一名工作人员的职责,为了把实验室防火责任和岗位防火责任落到实处,特别制定:

    1.实验中心主任负责防火、安全、教育工作,安全员负责日常(1-3楼)巡视、检查工作;

    2.消防器材定点定人安放,不得私自随意挪动,谁主管谁负责;

    3.实验中心定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每一名工作人员需尽职尽责,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向安全员报告并马上处理;

    4.实验室、分析仪器室慎用明火,严禁私自接、拉电源线,严格电炉使用管理制度。

    5.加热室、电烘箱等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前需征得主管人员同意,工作时间不得离人,如需连续使用须经安全员检查后进行;

6.对忽视防火工作,冒险作业,违反制度且不听劝阻者,除批评教育外,按《消防条例》规定办理。

                                         13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为加强实验室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特制定以下条例:

    1.本室所有危险品、毒害化学试剂由实验中心统一保存管理,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危险品的存取;

    2.实验所需危险品的购买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制定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

    3.教学实验所需危险品、毒害试剂需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准确称量与记录,谁领取谁负责;

    4.危险、毒害化学试剂外借需说明使用用途及剂量,并由学校、学院、实验中心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5.工作中出现异常情况,目击人须及时上报实验中心、学院、校公安处处理。

 

                                     14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性实验管理办法(暂行)

    1.本科生在实验中心进行开放性实验研究,应由指导教师带领,实验中心指定人员配合、服从管理,了解相关规定制度。

    2.实验耗材由指导教师负责解决,特殊情况可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后借用。实验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正常实验教学任务前提下)由指导教师借用。

    3.大型分析仪器(按学校规定)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用后记录,开放性实验需用时,应提前与实验中心联系。

    4.连续运行的实验系统、大功率电器设备,应留人值班,个别情况应报告实验中心协商处理。

    5.实验电器电路出现故障,一人在场不允许检修,应及时报告实验中心,由专业人员处理,严禁违章操作。

    6.严禁自接电源线,不准私自配房门钥匙,勿领实验项目以外人员入室,不得在室内留宿。

    7.每次实验结束需整理现场仪器,物品归放,打扫环境卫生、注意检查安全隐患;

    8.节假日,课外时间进行实验研究,应提前联系,以便安排。由于开放性实验的特殊性,应多联系沟通。

9.实验项目结束,应在指导教师带领下归还借用的实验物品,仪器设备。清理实验场地,在实验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5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职责

    1.主持中心的工作,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教学运行机制;

    2.负责中心的队伍建设,完善中心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负责工作人员聘任、分工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年终考核和培训工作;

    3.落实教学任务,注重学科交叉,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

    4.指导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教材,申请教学和科研项目,实验室设施建设等;

    5.充分吸引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发展实验教学,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为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专业发展不断提供优质的平台;

    6.积极探索校企共建共管合作模式,建立实验教学网络信息化管理平台,引导现代教育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推进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的改革与建设;

7.积极开展各类社会服务和技术辐射,开展各类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发挥中心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16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更好地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旨在通过实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不仅要科学合理的运用虚拟仿真技术,更要努力吸收科学技术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改革实验教学方式,更新实验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中心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统一安排开发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材,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准备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三条 创造条件加大向师生开放实验室力度,特别是网络实验室的开放,大力强化实验设备的自制研究、实验教学和管理的学术研究,努力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活跃实验教学和管理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选择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总要求;严格遵照“虚实结合、相互补充、能实不虚”的原则,合理选取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同时又兼顾条件可能性与投资可行性的经典项目。

    第五条 确保实验平台的正常运行,注重网络维护和实验准备。师生均需做好实验预习,熟悉在线平台的使用方法,熟悉已有的课程资源。同时做好实验信息反馈的收集,促进虚拟平台数据和资源的更新与改进。

    第六条 实验课教学要注意落实安全制度、考勤制度、信息制度的实施。

    1.各门实验课的教师上第一次实验课时,必须结合本中心的具体要求讲解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

    2.严格考勤,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须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

    3.实验完毕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须填写当次《实验教学工作日志》,如有使用仪器设备,教师或学生须填写《仪器设备运行记录》。

第七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的考核原则上不进行书面考试,教师可按照课程教学目标,自行设计考核方式,一般可以选用在线测试、实验报告、随堂操作、设计制作等方式,结合学生平时实验情况,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17   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办法

    一、安全工作条例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管理内容包括:防火、防水、防盗。具体应执行以下安全工作条例。

    1、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防火、防水、防盗意识。

    2、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相关设施,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要求工作人员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出现火情及时报警,及时采取措施扑救。

    3、实验室不得存放汽油、酒精、丙酮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各种易燃品擦机器。任何人不准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室内。

    4、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暖气、电炉子等电热设备。

    5、实验室设安全检查员,负责定期督促检查各室的安全情况。工作人员离岗前要认真检查室内设施,如电源、空调等,消除各种消防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实验室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给他人。工作人员离岗前,要关好门窗。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

    7、要做好暖气、各供水管等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如突发漏水事件,要保护好实验设备,并及时联系学院维护人员。

    8、实验室工作人员上下班及节假日加班、值班,必须认真检查安全状况,并随时作好记录。凡因个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者,当事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用电比较集中的地方,人员多、设备多、线路多。安全用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保证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做好技术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实验室的安全用电特做如下管理办法:

    1、实验室所在的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及其周边环境情况,应当安装避雷装置的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实验室所在的建筑(或实验室内部)必须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2、实验室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清楚、明确。

    3、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需要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应经校电管部门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搭建。

    4、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实验室用电应严禁超负荷运行。

    5、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6、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7、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

    8、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自行设计、制作的对已有电气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把安全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三、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按照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要求,有效防止不良信息的侵害,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服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必须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教育,增强计算机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二条 实验室人员及所有用户不得利用网络及计算机设备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带有人身攻击性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和所有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非法盗用他人账号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室经允许可对外实行培训开放。被培训单位与培训单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提交合作协议并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18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程

    为了大力推进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推广虚拟仿真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提升虚拟仿真教学资源的共享和辐射,结合中心的实际发展状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中心建设思路

    1、按照“能实不虚、虚实结合、相互补充”的原则,通过虚拟仿真,实现大型与综合性实验项目的微缩化,极端与高危性实验项目的安全化,宏观性实验项目的具体化,抽象性实验项目的可视化。

    2、构建以化工专业链群为特色的、立体化、多层次的虚拟仿真实验平台。

    3、依托科研平台、科研与教学团队,实现科研项目向教学内容转化,高新技术与实践教学的耦合。

    4、充分利用学校网络化基础,依托教学平台、专业平台、学科群平台及科学研究平台,全面实现虚拟仿真实验资源共享。

    二、中心建设内容与建设原则

    本着“虚实结合、相互补充、能实不虚”的建设原则,建设以化工专业方向和内涵为框架下的虚拟实验教学体系。该体系设有5个虚拟仿真实验教学模块,27个实验项目,涵盖了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冶金工程(有色金属)三个本科专业的实验教学课程。五个实验模块为:专业基础虚拟仿真实验模块,无机化工专业虚拟仿真实验模块、煤化工专业虚拟仿真实验模块、大型仪器设备虚拟仿真实验模块和废弃物处理虚拟仿真实验模块。专业基础虚拟仿真实验模块的实验项目均为专业基础层次实验,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能力,其他四个模块均包括综合技能和研究创新两种层次的实验。

    中心建设内容概括为四方面:(1)中心教学资源建设;(2)中心管理和共享平台建设;(3)中心教学和管理队伍建设;(4)管理体系建设。

    三、中心决策机制

    中心采取校、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建设、发展和运行,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教务处、学校仿真实验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学院负责。中心成立专家委员会,由中心主任、中心顾问组成。中心下设中心办公室,分设2名副主任,负责中心建设与管理。

    四、中心人员与日常运行

    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各项事务,下设有专职中心副主任来管理虚拟仿真中心的日常管理。下设办公室及“信息技术工作小组”,负责中心管理和技术支持。中心的虚拟仿真实验课程来自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通过申报与立项程序进入中心管理。每门课程设课程负责人一名,负责本门理论、实验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心设专项经费保障日常运行和维护。

    五、中心实验课程建设和管理规范

    1、中心实验课程建设内容包括:(1)虚拟仿真软件建设(四类模式,即免费获取、购买使用、合作开发、自主研发);(2)实验大纲制定;(3)实验项目设计;(4)模板或样例开发;(5)数字资源建设;(6)实验教学平台开发与维护等。

    2、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与评价

    中心实验课程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课程统一列入全校选课平台,供全校或指定专业学生选择。在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上,中心负责已选课学生的帐号建立和课程的初始化工作。中心借助实验教学平台上的反馈渠道,监控课程实施过程。中心有权采取其他方式对课程实施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学校选课平台负责收集学生对课程和教师的评价数据。中心根据实验教学实际情况和评价数据,统计教师工作业绩。

    六、中心考核与评价

教务处通过中心上报的数据与工作总结,结合日常工作管理实绩,对中心的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对中心考核与评价的要点包括:(1)中心建设内容达成度;(2)学生对课程的满意度;(3)相关教师对中心的满意度。

 

                                      19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一、中心必须首先保证教学需要。对于有助于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些新增设的实验项目,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开出。

    二、实验室开放申请必须提前一周通过网络或者书面报告向中心办公室递交,由中心统一安排并作出适当调整。网络虚拟实验每个学生登录自己的账号即可学习,除了系统维护和升级期间,实施24小时开放。

    三、实验者进入实验室原则上必须穿白大衣,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安静。

    四、实验室开放期间原则上应由专职教师负责指导训练,训练结束时由指导教师对学生训练情况进行小节;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开放前的实验物品准备及结束后的物品清点和整理。

    五、实验室开放所需的耗材、工作报酬原则上由申请部门承担,并事先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六、在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等需求的前提下,中心要尽可能地向社会开放,服务于社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提高中心及学校的影响。

 

                                       20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安保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内务管理工作,确保单位的安全和整洁,维护仿真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订以下制度:

    1. 所有本单位人员积极维护仿真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遵纪守法,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责任感。

    2. 任何人不得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进入本单位及仿真实验中心;

    3. 任何人不得私带公物出单位变为己有;

    4. 外来人员需主动接受门卫保安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值勤保安对待外来人员,应做到文明礼貌,并主动为来访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好接待工作。首先询问来意,并做好登记,然后电话联系或引荐对口接待部门或接待人。来访结束后记录好离开时间,并存档备查。

    5. 每天下班后,各室要关掉用电电源,关好门窗,做到防火、防盗、保证安全。

    6. 贵重物品应放置于安全的橱柜中。

    7. 值勤保安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夜间值勤的保安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8. 如有窃案发生,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单位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

                                          21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用电安全制度

    为保证中心工作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做好技术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实验室的安全用电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 实验室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及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2. 实验室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清楚、明确。竣工后由实训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用电工程的改、扩建也应照此办理。

    3. 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需要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应经院电管部门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搭建。

    4. 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实验室用电应严禁超负荷运行。

    5. 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6. 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7. 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

    8. 实验室内所用的各种用电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

9.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把安全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22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消防安全制度

    为了提高中心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实验负责人为实验室总体消防安全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实验室负责人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需分别同学院、学校签署安全责任书;

    3.学院、实验室需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用电安全,如发现安全隐患需立即报学校保卫处、教务处及建设处等部门,及时整改;

    4.定期组织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识,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学院将实验室的消防工作纳入实验室负责人和设备管理人员的考评;

    6.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与实验无关的用电设备;

    7.严禁私自改动实验室用电线路和电源开关等;

    8.需定期对线路、装置进行检查测试,杜绝因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短路等原因产生火险隐患,确保电源安全;

    9.实验结束,管理人员离开实验室前需认真检查电源开关,确认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必须不断电运行的仪器设备,不报请学院,制定相关安全措施;

   10.需配合学校保卫处和学院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23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硬件设备安全使用制度

    1. 实验室电脑设备实行专人专管负责制。管理人员要加强电脑知识的学习,按规范要求正确操作使用,注意电脑设备的保养和维护,严防病毒侵入,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非本部人员擅自使用,人为造成设备损坏。

    2. 管理人员及学生不能私自对电脑软件进行改动、安装或删除等操作。严禁私自拆卸电脑,调换配件。不准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计算机。电脑使用中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管理人员及时上报维修。

    3. 不得将来历不明的软件装入机器运行,防止染上"病毒"。发现机器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进行维护,防止造成损失。严防计算机病毒入侵,其它单位或个人的外部存储设备(如软盘、U盘、硬盘等)不得随意连入计算机,确有必要连入的必须事先进行病毒扫描。不得使用未经病毒检查的软盘。

    4. 无论是本单位,还是外单位人员,凡与本部门无关人员,严禁上机操作。各部门及个人在未经允许下,不得打开其他部门或个人的邮件,更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及附件。

    5.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熟悉实验内容和仪器设备;实验前必须认真听指导教师的讲解,严格按照实验流程和规程操作;电路连接完后需认真检查,并报请指导老师同意后方能打开电源。

    6. 学生严禁上课期间利用电脑玩游戏、看影碟、网上聊天、网上购物等或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 学生实验结束后需按规定顺序关闭实验系统各部分电源;实验结束后需报请指导老师检查同意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8. 离开座位超过半小时需关闭显示器,以延长显示器的使用寿命和节约用电,下班后管理人员检查并关闭总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24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软件安全使用制度

    为保障实验室仿真应用系统软件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应用的安全配置和日常维护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 管理人员需熟悉有关软件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程,熟悉应用系统的相关操作流程;

    2. 管理人员负责应用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系统及数据备份;

    3. 管理人员根据应用系统的安全策略,负责应用系统的用户权限设置以及系统安全配置;应用系统管理员用户的帐号、口令、权限等禁止告知其他人员;应用系统管理员变更后,必须及时更改帐户设置。

    4. 学生使用期间,管理人员或代课教师需密切注意应用系统运行中发生的系统故障、安全事件,关注应用系统存在的隐患,收集反映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联系维护事宜;

    5. 外单位人员需要使用本单位实验仿真系统时,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严禁本单位任何人将自己的用户帐号提供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6. 管理人员制定应用系统数据备份的管理策略,以高效备份与恢复为目标,与操作系统备份结合,物理备份与导出相结合。

7. 管理人员必须对应用系统软件的介质、资料和许可证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软件的名称和版本、软件出版商、许可证类型和数量、介质的编号和数量、软件安装序列号、手册名称和数量、购买日期等;应用系统软件和资料的借用,需要审批和借还登记手续。

 

                              25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资料、文档和数据安全制度

    1. 资料文档管理人员需熟悉本单位和本系统业务工作,建立档案、资料、设备等实物统计工作表格和登记台帐,做到数字准确。

    2. 制度类文件按照文档统一格式进行编写,统一页眉、页脚,要求措辞规范,表达无歧义。

    3. 资料文档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各种资料及文档的收集、分类、整理、编目工作,根据属性、类别,对所有资料文档进行编号,根据编号定期归档,做好相应的文字记录,以备查阅;

    4. 资料文档管理人员要保证相关资料文档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力争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实现相关资料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5. 各类资料文档放入专用的文件柜中分类保存,要防潮、防火、防止损坏或丢失。

 

                                   26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财产登记和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单位实验仿真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固定资产明细帐的设置,由中心负责资产管理的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帐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来源等栏目。

    2. 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在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仿真中心保存,若发生变动,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3. 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4. 中心处理相关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填报《xx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5.中心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6. 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7. 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责任。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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