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2005)28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质保量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发展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及时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项目卡片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七条 实验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等实验的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八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开出率,使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开出率保持在100%,专业课实验开出率保持在95%以上。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对仪器设备应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并定期检查、维修,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开放和对外服务。努力挖掘实验室潜力,发挥技术优势,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
第三章 体制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国资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分配和管理实验教学经费,并进行效益检查;
4.组织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5.负责实验室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和管理,提高
仪器设备及低值材料等物资的使用效益;
6.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的人员配备、培训、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二条 院(系)应指定一名主管院长(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协助院长(主任)做好院(系)实验室的人、财、物、实验用房等资源的合理安排和效益考核工作。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做好实验教学任务安排以及实验室人员的设岗、聘任、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所属院(系)推荐,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的建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等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仪器设备,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在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和浪费,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等费用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同时鼓励院(系)、实验室自筹资金加强对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八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要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3)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贯彻、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对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及考核工作;
(5)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与实验室任务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工作;
(4)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
(5)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6)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7)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8)做好实验室的资产、卫生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性质及需要,按照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具体确定。
第六章 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针对存在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试行)》自行失效。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