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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 行)
2010-12-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学校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校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息,是指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在学校管理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根据法律法规和高校规章制度,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全校师生员工或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四条  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工会组织协同推进、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进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行政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各单位应在产生信息时或获取信息后就应当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难以确定公开属性的,应报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校内公开:

    (一) 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二) 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办事程序等;

    (四)其他应当向校内主动公开的。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校历史沿革,学科和专业设置,管理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招生收费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公开目录》。各二级单位应当根据公开内容对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学校或二级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学校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公开应通过学校保密、机要主管机构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六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若干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学校公告;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校长办公室主任、党委宣传部长为学校“新闻发言人”。重要信息、敏感信息等应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定期对本校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汇编,并将汇编置于各单位的办公室、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并在学校网站予以公开,以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免费查阅。

    学校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九条  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由受理申请、处理(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答复、信息提供等环节构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并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尚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学校信息不存在;

    (四)不属于本校公开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掌握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七)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四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提供学校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学校信息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向申请人提供学校信息,除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十条  学校监察处和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单位本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下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要依照本细则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公布执行。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