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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2023-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基建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2016]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实施办法》(陕财办建[2016]3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学校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筹集和使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资金,防范财务风险;

(二)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

(三)加强项目核算管理,规范和控制建设成本;

(四)及时准确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设财务状况;

(五)加强对基本建设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职责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预算,监督预算执行;

(三)开展基本建设会计核算,规范基本建设资金使用;

(四)组织编制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五)组织开展基本建设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程管理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活动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投资估算,编报工程概算;

(二)依据学校批准的工程概算,编制项目预算及资金需求计划;

(三)从严管控工程成本,规范合同管理,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的审核及付款手续;

(四)及时办理交付使用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五)配合做好竣工项目财务决算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实施审计监督,主要职责是对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活动形成的资产进行管理,主要职责是组织办理资产登记及交付使用手续等工作。

第十条 招标与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采购,主要职责是组织招采活动、参与合同审签及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是指为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筹集和使用的资金,按照来源分为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当从严控制投资规模,项目决策阶段需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合理控制筹资成本。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资金全部纳入学校综合预算,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概算、年度投资计划,提出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建议数,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程序审批后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一经审定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预算的,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是指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由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及其他投资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应当分摊计入相关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和税金支出。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发生的房屋购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购置、饲养、培育支出,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支出,软件研发和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等支出。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的范围、标准和支出责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一)超过批准建设内容发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协议的支出;

(三)非法收费和摊派;

(四)无发票或者发票项目不全、无审批手续、无责任人员签字的支出;

(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报废等损失,以及未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的损失;

(六)项目符合规定的验收条件之日起3个月后发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属于本项目应当负担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前期费用严格按照合同或国家相关费用控制标准进行支付。前期费用包括勘察、设计、咨询、审查、报建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在项目批准建设后,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九条 学校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预算总额控制,在其使用范围内据实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临聘人员劳务费及其他管理开支。

第二十条 建设成本由财务处依据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按项目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材料、设备等存货的管理,建立存货实物明细账,严格出入库登记,定期进行存货盘点清查。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部门对工程实施中发生的预付款、保证金、押金等借款,要落实责任,严格控制,定期清理,及时回收。

第五章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依据基本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等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价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

(一)项目建设过程中,确因需要变更设计而增加投资的,应按学校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批程序执行。如工程结算价款超过合同金额10%,须附项目附加协议或学校相关会议纪要,并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审批。超过项目预算的须按预算调整程序追加项目预算,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还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价款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出具意见后,工程管理部门对支付价款进行审定并履行付款审批手续,竣工价款结算须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财务处依据合同审核付款。

(三)实施跟踪审计的项目,审计处应对支付事项签署审计意见。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款支付须经工程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审签。10万以下的工程款可由分管校领导授权工程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代为审签,属于大额资金支付的,同时执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资金应严格过程管理。

(一)预付工程款。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需支付预付款应严格审查预付金额是否合理,并在合同中明确,且预付款项应在工程款支付时优先抵扣。

(二)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工程进度款总额(含预付款)原则上控制在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85%以内。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价款结算。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报送时间,审计处原则上在工程结算资料接收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计。

(四)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缺陷责任期内,由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缺陷,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施工单位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学校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学校可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进行索赔。施工单位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基建工程实行结算审计制度。以审计审定价款进行结算,累计付款总额不得超过结算审定额的97%。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耗用的水电等各项资源,由总务处等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向施工单位收取或结算时扣回。

第三十条 项目发生的各项索赔、违约金等其他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项目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以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财务处应根据结算审计意见和相关资料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及概算调整文件;招标文件及招标投标书,施工、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及设备采购等合同,政府采购审批文件、采购合同;历年下达的项目年度财政资金投资计划、预算;工程结算资料;有关的会计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工程结算资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二)确定各类成本费用。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等各类支出完整结算,项目成本性支出不再另行发生费用。

(三)严格控制项目总投资。严格按照批复总投资控制资金使用,严控超投资行为发生。确需调整项目投资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调整程序。

(四)清理账务和盘点财产物资。相关部门应完成各项账务处理和财产物资盘点核实工作,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三十五条 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意见,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或调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

第七章  资产交付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交付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形成的资产交付或者转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交付使用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竣工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工程管理部门的移交清单,以及财务处提供的竣工项目资产价值,及时登记资产账目,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发生的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以及项目未被批准、项目取消和项目报废前已发生的支出,作为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形成资产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形成资产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是指学校根据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运营效果等进行评价的活动。

第四十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分级分类和绩效相关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重点对项目建设成本、工程造价、投资控制、达产能力与设计能力差异、偿债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实施绩效评价。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特点选用社会效益指标、财务效益指标、工程质量指标、建设工期指标、资金来源指标、资金使用指标、实际投资回收期指标及实际单位生产(营运)能力投资指标等评价指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优化设计方案、规范施工管理等节省建设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西建大〔2014〕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