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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0-12-16

 

西建大〔2010〕284号

 

各院(系),各部、处(室),东校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内部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已经校长办公会2010年12月3日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0年12月15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陕办发〔2007〕18号)、《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陕西省教育厅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陕教人〔2007〕12号)、《关于做好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实施工作的通知》(陕教人〔2010〕16号),为做好我校岗位设置管理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学校以“提高教学质量求生存、狠抓学科建设上水平、优化资源配置求效益、深化体制改革促发展”的总体发展思路,建设有特色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学校定位,合理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以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任务,充分考虑学校的定位和发展目标,做好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以建设一支科学的管理人才队伍,促进管理人员职业化的目标,做好管理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以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做好工勤岗位的设置管理工作。通过科学设岗、优化结构、规范管理,进一步建立内部竞争激励机制,调动全体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岗位设置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周密安排、精心部署、稳步推进、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二、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加强调控

    从学校的目标和定位出发,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及上级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比例标准规范设置学校内部各级各类岗位。

    (二)突出重点、协调发展

    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高水平学科建设为重点,注重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岗位需求,考虑现有教师、教辅、管理队伍的结构和水平,兼顾基础学科、新兴学科发展需要进行岗位设置。

    (三)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合理确定校内各类人员的比例,建立人员总量控制和人员增减控制办法,优化教职工队伍的结构,确保教师队伍的主体地位,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用人质量和办学效益。

    (四)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强化岗位管理意识,完善各类人员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与保障机制,建立人员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竞争激励机制。

    三、实施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事业编制正式职工、事业型人事代理职工;一校两制、科研型人事代理、产业型人事代理由各单位参照学校文件精神自行制定相关的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四、岗位类别设置

    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图书、出版、卫生、财会、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育等专业技术岗位,是单位中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日常运行等需要。

    五、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

    (一)岗位总量

    岗位总量按我校事业规模、现有人员特点及工作要求等综合因素确定,总岗位中,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不低于75%,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55%;管理岗位不超过总岗位数的17%;逐步减少工勤岗位的数量。初次聘任三类岗位结构比例分别按75%、17%、8%设置。

    (二)岗位结构比例

    我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三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如下:

    1、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正高

副高

中级

初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十一级

十二级

十三级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执行,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6 :3 :4 :1.4。

    主系列最高设置可为相应职级的最高级;辅助系列正高级最高设置为专业技术三级,副高级最高设置为专业技术六级,中级及以下最高设置为各级的最高级。

    在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任中,要预留部分高级岗位用于选拔和吸引高层次人才。

    2、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

    我校管理岗位与所聘职务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正厅

副厅

正处

副处

正科

副科

科员

办事员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八级

九级

十级

    六级及以上职员占管理岗位的比例为35%左右。按照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规定,对确需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控制比例。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应以六级及以上职员为主。

    3、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与工人技术等级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

技工一级

技工二级

技工三级

技工四级

技工五级

    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30%左右,其中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标准为5%左右。

    4、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要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保证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按照岗位管理权限报批后,首次聘任可按实际结构比例聘用,并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六、岗位设置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属省综合管理的高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省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属教育厅统一管理的高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由学校按国家与省上有关规定设置与管理。

    (二)管理岗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设置。四级以上职员岗位由上级部门设置,五级及以下职员岗位由学校设置。

    (三)工勤岗位由学校设置。

    七、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一)岗位职责

    教师岗位以教学、科研、学科和团队建设、社会公益等工作任务为岗位职责。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以所在业务领域的建设和条件保障为岗位职责。

    管理岗位以党政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为岗位职责。

    工勤岗位以为学校的正常运转提供技术与服务保障为岗位职责。

    (二)任职条件

    任职条件包括资格条件和业务条件。

    各类岗位的资格条件为:应聘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聘管理岗位须具备相应的职级;应聘工勤技能岗位须具备相应的工人技术等级。

    各类岗位的业务条件为:应聘专业技术岗位要求应具有相应的学术经历、学术贡献、学术影响及履行相应岗位责任的能力等;应聘管理岗位要求应具有相应的任职资历、工作业绩及履行相应岗位责任的能力等;应聘工勤岗位要求应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及履行相应岗位责任的能力等。

    全校所有岗位分不同类别和等级分别制定明确的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

    1、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与岗位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与岗位职责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条件与岗位职责按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条件与岗位职责由学校制定,五级及以下岗位条件与岗位职责由各单位在学校统一制定的条件基础上自行制定。

    (5)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与岗位职责由学校统一制定。

    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的制定要从促进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出发,合理制定并严格掌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的任职条件,起好导向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快速发展。

    2、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

    学校按照管理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干部队伍管理权限,制定我校职员岗位的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

    管理岗位三至四级岗位条件与岗位职责由教育厅制定。五至八级岗位条件与岗位职责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制定,九至十级岗位条件与岗位职责由人事处与用人单位共同制定,报学校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3、工勤技能岗位任职条件与岗位职责

    工勤技能一至二级岗位的岗位条件和岗位职责由学校制定。三至五级岗位的岗位条件和岗位职责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报学校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八、岗位聘用

    (一)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二)根据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宁缺勿滥。

    (三)岗位聘用程序

    1、公布岗位:学校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各级各类岗位。

    2、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向设岗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业绩和成果材料。

    3、资格审查:设岗单位对应聘人员的材料予以审核。

    二、三、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经聘用单位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学校复审,其余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

    八级及以上管理岗位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学校负责,其余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

    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学校负责,其余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

    4、述职评议: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分别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述职和评议。

    5、公示:全校各类人员的岗位聘用方案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6、聘用:

    教师四级以上岗位由学校统一聘用,五级及以下岗位由用人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总数内聘用并报学校批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由学校统一聘用。

    管理岗位五至八级聘用按干部任用程序进行,九级及以下岗位由用人单位聘用并报学校批准。

    工勤技能岗位一至二级由学校统一聘用,三级及以下岗位由用人单位聘用并报学校批准。

    九、聘期与合同

    (一)受聘者均须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期一般为五年,其他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距退休年龄不到一个聘期的人员不签订聘用合同。

    (二)学校与受聘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条件、福利待遇、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三)聘用在各级各类岗位上的人员由校长或校长授权人签订聘用合同。

    十、考核

    (一)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类。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聘期考核在合同期满前进行。考核结果是续聘、晋升和绩效工资确定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根据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工作实绩。

    (三)距退休不足一个聘期的人员,可不进行聘期考核。

    (四)二、三、四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五、六级管理岗位人员,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由学校组织考核;其他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组织考核。

    (五)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对其诫勉谈话,可给一年的改进期,期满经考核仍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低聘、转聘或解聘。

    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续聘原岗位或应聘高一级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低聘、转聘或解聘。

    (六)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考核单位提出复议申请。考核单位应向申请人做出答复。

    十一、续聘、转聘、低聘、解聘

    (一)在聘期内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合格者,学校予以续聘。

    (二)不能胜任所聘岗位或因工作需要,需转聘其它岗位者,应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转聘。

    (三)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予以低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解聘:

    1、试用期不合格的;

    2、拒绝承担岗位任务的;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4、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5、因失职、渎职、学术腐败等,或违反规定,发生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6、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7、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岗位设置领导小组负责聘用方案的审定和结果的审批。

    (二)学校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各用人单位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

    十三、附则

    本实施意见由学校岗位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