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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
2010-12-6

 

西建大〔2010〕175号

 

各院(系),各部、处(室),东校区管委会:

    随着“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报销比例的调整,为了保障我校教职员工医疗保障水平,经2010年7月1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西建大〔2006〕16号)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一、第二十二条  特殊高科技的医疗费(包括搭桥、支架等治疗;射频、X线、超声波、r刀、X刀等治疗;各种腔内镜及CT、磁共振等引导下的介入治疗等;其他可能发生的应用高科技仪器进行的治疗等)个人自负50%调整到个人自负30%;心脏起搏器、支架材料、骨及关节材料、人工晶体等材料按照国产普及型自负50%调整到个人自负30%,超出国产价格部分的费用自理。

    二、第二十四条  女教工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一个孩子的医疗费顺产限报销500元,剖腹产限报销1000元调整为顺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剖宫产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4000元(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输血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医疗费未超过限报额,按实际发生额报销。

    三、药品的报销按《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乙类药品根据分类个人分别先自负10%、20%、30%后再按照比例报销。无法说明药品名称的药品发票一律按先自负20%后再按照比例报销。

    四、我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低于《陕西省省直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规定的,按《陕西省省直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实施细则》执行。

    五、此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