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学术管理体系,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旨在进一步加强教授治学,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推动学术进步。
第三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机构与组成规则
第四条 校学术机构体系由校学术委员会和院(系)教授委员会两级机构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科技工作委员会、实验室建设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分别承担学校学位评定、职称评审、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等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各专门委员会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科建设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相应职能部门。秘书处及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各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校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各院(系)教授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工作。各院(系)根据本章程并结合院(系)实际制定各自教授委员会章程。各院(系)教授委员会应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组成:
校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主要由校内不同学科、专业的在职教授,学校分管学术工作的负责人等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应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代表应不低于委员总人数的5%。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视情况可设常务副主任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
各院(系)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院(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且原则上不能由院(系)主要负责人担任。各院(系)教授委员会人数可根据院(系)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组成情况应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博士学位授权(一、二级)学科点的院(系),入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三级及以上教授。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与产生程序: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分为:自然入选名额、校长推荐入选名额、院(系)分配名额等三类。
(一)校内院士自然入选为学术委员会委员;
(二)校长推荐入选名额包括与学术工作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青年教师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教授职称。
(三)院(系)分配名额:具有国家重点学科的院(系)分配3个名额,具有博士学位授权(一、二级)学科点的院(系)分配2个名额,其他院(系)分配1个名额。
院(系)分配名额(含青年教师代表名额)中,担任院(系)主要负责人的教授最多为1人。各院(系)应当在广泛征求广大教师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民主推荐程序,产生本院(系)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人选。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2届(院士不受此项限制)。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
第十一条 院(系)教授委员会委员应采用民主推荐或院长(主任)提名的方式,经本院(系)全体教师大会选举产生。院(系)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系)党政联席会提名,经全体委员审议通过后确定。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按照各自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委员缺额时,应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重要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学校各项学术事务;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 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协同创新机制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院(系)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基金、科研项目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校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向学校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其章程规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各专门学术事项和其他有关工作。
院(系)教授委员会根据其章程规定,负责审议所在院(系)的学科与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等方面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校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各专门委员会、院(系)教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的实名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中,若存在重大争议或异议的,可以申请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的学科发展、师资队伍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条例》(西建大〔200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