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财经委员会名单
主 任:刘晓君
副主任:胡志军 邵必林
委 员:王树声 谭建福 王孝俊 王为民 江中文 周 勇 李红梅 刘光辉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刘光辉同志兼任。
(二)财经委员会议事规则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财经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加强学校财经工作领导,规范学校财务管理和运行程序,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决定成立学校财经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对学校经济决策、校办企业运营、财务管理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审议。
第二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1. 组织拟定并审议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2. 组织拟定并审议学校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和分配办法,重大财经管理制度和分配办法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3. 研究审议学校筹资、融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基建投资等重要财经事项,重大事项按学校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4. 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专项经费预算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审议各类预算相对应的财务决算,并向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5. 组织协调学校财经工作的全面开展,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计划。
6. 审议财务预算调整重要事项,重大事项按学校议事规则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7. 审议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
8. 组织领导学校财务预算、专项预算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9. 负责组织配合上级部门对学校实施的财经审计或检查。
10.负责处理其它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研究、审议、决定的财经事项。
第三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由校长负责,总会计师及学校其他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财经委员会具体成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确定。教师代表及相关专家任期为三年,其余成员任期与职务任期相同。
第五条 财经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根据议题情况和紧急程度,也可临时召开工作会议。
第六条 财经委员会工作会议一般情况下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做出决定或决议,超过出席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做出的决定或决议方为有效,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征求未出席会议成员的意见。财经委员会工作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及人员列席。
第七条 学校财经委员会不设置单独的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校财经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