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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督导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章程》的通知
2013-4-15

 

西建大〔2013〕57号

 

各院(系),各部、处(室),幸福校区管委会,草堂校区管委会:

    为切实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能力,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督导和教师教学能力发展工作,经学校同意,现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督导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3年4月11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教学督导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师教学能力,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督导和教师教学能力发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监督和指导本科教学工作的咨询机构,研究和指导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学术机构,受学校委托对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教师教学能力的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价,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并参与改进本科教学工作、提升教师教学能力的有关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组员15~20名,主任负责主持日常工作。中心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设秘书2名,由教务处、人事处的人员兼任。

    第四条  中心成员应为我校在职或退休教师,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有高度的责任心;

    (二)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

    (三)具备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具有丰富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熟谙教学规律;

    (四)身体状况良好,年龄一般在50~75岁之间。

     第五条  中心成员经个人自愿申请,学校研究审核后,由主管校长聘任,并签订聘任协议。每届中心成员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聘期内,成员如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承担中心工作,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辞去中心工作;成员如不能正常履行中心工作职责或缺席中心工作的时间超过三分之一,可由主管校长解除其聘任协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待遇

    第七条  中心日常工作内容包括:

    (一)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课堂听课和巡查,对教师教学、学生学习、教学条件保障等进行督查和评价,填写《专家听课表》,及时向授课教师及有关部门反馈信息,并将《专家听课表》于学期末汇总、保存到中心办公室。

    (二)到设计室及其它实践教学场所了解毕业设计、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中教师指导、学生学习、教学条件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并及时反馈到有关教学管理部门。

    (三)对全校各类课程考核进行随机巡查,对教师答疑、批改作业、出题、监考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教学管理部门反映,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教师教学能力发展的研究活动,组织教师研讨教学问题,推广先进的教学理念,交流和分享教学经验,重点改进公共平台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五)受人事处委托,对应聘我校教师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人事处。

    (六)受人事处、教务处委托,对教师进行教学能力培训和评价,并将培训情况和评价结果反馈人事处和教务处。

    (七)重点针对中青年教师,组织开展专题讲座和宣传活动,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普遍和典型问题;同时,接受教师个体的教学咨询,为教师教学能力的发展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八)深入教学第一线调研和分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基本情况,发现和总结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教学管理部门反馈。

    (九)受教务处、人事处委托,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和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十)积极为学校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教育教学改革建言献策。

    第八条  中心每学期初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学期末进行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总结由中心办公室保存,并送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中心实行例会制度,每月由主任主持召开至少一次会议,研究讨论有关问题。

    第十条  中心成员进行督导活动时,应佩戴教学督导工作证,及时填写教学督导活动记录,每学期末送中心办公室保存。

    第十一条  中心成员每月享受一定数量的工作津贴,人事处核准后由财务处支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