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日第五届教代会通过)
青年教师是我校教师队伍的生力军,是学校的未来和希望,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直接关乎学校的前途与命运。为在广大青年教师中树立榜样,激发青年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发展,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第一条 “青年教师标兵”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德高尚,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自觉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关心学生,教书育人。
(二)近五年来,一直工作在教学第一线, 平均每年承担本科生授课不少于八十课内计划学时。原则上主讲过三门及以上课程,年均完成四百标准学时以上教学工作量,教学方法得当,手段先进,受到校教学督导组、专家组的肯定,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好评。
(三)五年来,积极参加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三项:
1. 在陕西省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中获奖或在学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
2.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第一指导教师);
3.主持厅局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厅局级以上教改项目一项;
4.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二篇;
5.担任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专著、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参编教材或教学参考书等六万字以上;
6.省级教学团队、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特色专业、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成员(前四名);或省级精品课程或省级双语课程(前三名);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推广中心负责人;
7.获得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科研奖,本人持有获奖证书;
8.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实用新型二项(第一名);
9.科研项目的实到经费工科五万元、管理两万元、理科一万五千元、人文一万元。
(四)年龄在四十五岁(含四十五岁)以下,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在岗教师。
以上各条同时具备方可推荐。近五年来出现过教学事故者、有学术造假者以及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不能推荐。
第二条 “青年教师标兵”推荐名额
为确保“青年教师标兵”的质量,本着“坚持标准,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每次全校评选的“青年教师标兵”原则上不超过十名。各院(系)推荐名额按青年教师比例确定。
第三条 评选组织机构
“青年教师标兵”评选由校工会牵头,教务、人事、科技等及院(系)负责人参与组成。
第四条 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 推荐以院(系)为单位,各院(系)要按照推荐条件,严把质量关,推荐各方面最优秀的青年教师。
(二) 在各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由校“青年教师标兵”评审委员会按评选条件进行评选。
(三) 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青年教师标兵”的表彰与奖励
“青年教师标兵”每三年评选一次, 获奖者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