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日第五届教代会通过)
为切实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广大教师潜心治学,激发广大青年教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推动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坛新秀”评选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关心集体,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绩显著。
(二) 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为本科生上课,近三年每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二百四十个标准学时,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好评。
(三) 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业务,虚心向老教师学习,团结青年教师共同为本学科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四)近三年在教学、科研方面取得以下成果中的二项:
1.在陕西省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中获奖或在学校青年教师讲课竞赛中获得二等及以上奖项;
2.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奖项(第一指导教师);
3.主持厅局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厅局级以上教改项目一项;
4.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二篇;
5.担任主编或副主编公开出版专著、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或参编教材、教学参考书等六万字以上;
6.省级教学团队、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省级特色专业、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成员(前四名);或省级精品课程或省级双语课程(前三名);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推广中心负责人;
7.获得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科研奖,本人持有获奖证书;
8. 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实用新型二项(第一名);
9.科研项目的实到经费工科五万元、管理两万元、理科一万五千元、人文一万元。
(五) 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的在岗教学人员。
以上各条同时具备方可推荐。近五年来出现过教学事故者、有学术造假者以及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不能推荐。
第二条 “教坛新秀”名额控制
为确保“教坛新秀”的质量和声誉,本着“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推荐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全校三十五岁以下在岗青年教师人数的百分之三左右。
第三条 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 推荐“教坛新秀”以院(系)为单位,在教研室推荐的基础上,院(系)党政工联席会议确定推荐人选,各院(系)要严把质量,拟推荐人选连同主要先进事迹材料一并在本院(系)内公示一周,充分听取广大教师的意见,取得多数教师赞成且无异议后,方可向学校推荐,推荐材料按规定时间上报校工会。
(二) 各院系在推荐基础上,由校“教坛新秀”评委会按评选条件及总体名额进行评选。
(三) 评选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四条 “教坛新秀”的表彰及奖励
全校评选“教坛新秀”与评选“师德标兵”同步进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奖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