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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1-3-11

 

(2010年7月2日第五届教代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统一简称为二级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考核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 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 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本单位事务公开。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学院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般为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职工参加。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教职工总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院(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和党政负责同志如未被选为代表,可列席二级教代会。

    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分党委(党总支)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参政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四条  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