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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0-12-13

 

各院(系),各部、处(室),东校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正常、有序供给,切实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建设成本,实现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目标,《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2010年11月11日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0年12月3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正常有序供给,努力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建设成本,实现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包括财政拨付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资项目、贷款建设项目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稳健、高效,以预算为基础,励行节约,合理控制工程成本。

    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其职能

    第五条  基建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各司其职、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基建财务管理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校长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预算与资金的筹措,主管基建的副校长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财务、基建、审计、监察、后勤、使用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努力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财务处是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其职责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建资金管理的法规,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2.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的预算和建设内容进行资金支付。

    3.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筹集落实纳入年度预算项目的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进度用款。

    4.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相关财务统计报表。

    5.按合同规定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建设管理费用支出。

    6.参与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

    7.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效益分析报告。

    8.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办理竣工项目资产交付的财务手续,妥善整理和保管基建财务档案。

    第七条  基建部门对基建财务管理的责任是: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落实基建资金的使用责任,合理、合法、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

    其职责主要包括:

    1.组织编报项目投资估算和工程概、预算,编制工程年度用款计划。

    2.从审核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开始,在建设全过程对工程质量和造价进行控制。

    3.负责工程项目各类合同的管理,坚持有合同工程方能施工,凭合同工程才能付款。

    4.审核价款支付资料,确保价款支付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控制各项工程款和材料设备款的支付进度,对大额工程款的支付须通过相关会议集体决定。

    6.负责对工程决算进行初步审核。

    7.按合同和审定的工程决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8.对购建完成、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申报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等。 

    第八条  基建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已获批准的项目及在建项目编制当年的基建资金预算,经财务处复核报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当年的财务预算。对学校批准实施的基建预算,基建部门与财务处应根据各项目建设情况制定当年的具体用款计划。

    第九条  财务处根据学校当年基建预算及用款计划,对基建财务拨付资金,基建部门根据基建预算及确定的基建项目使用,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变更当年的基建预算。

    第十条  审计处对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责任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审签相关经济合同,监督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审定(包括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工程决算。

    第十一条  监察处对学校基建财务管理的责任是:监督相关招投标活动,审核相关经济合同,参与工程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监督基建项目涉及资金各环节运行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建设资金的合理、合规、合法使用。

第三章  基本建设预算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预算是学校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基本建设资金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分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建设项目预算三个层次确定。

    1.投资估算。投资估算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是审批立项的必要指标。

    2.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随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提出,是在指定地点和规定建设年限内进一步确定建设项目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的主要指标,是可行性研究的继续和具体化。

    3.建设项目预算。建设项目预算依据项目施工图设计内容和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各种收费标准和合同的特殊约定等内容进行编制,是确定建设项目全部费用的技术文件。编制建设项目预算须留有余地。

    第十四条  学校建设项目预算划分为项目前期费用、征地费用、建安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其它各种费用。

    1.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费、岩土工程勘查费、文物勘探费、工程设计费、城市建设费等。

    2.征地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征地、拆迁安置等发生的支出,

    包括土地征用费、迁移补偿费等。凡使用原有土地或征地项目另行核算的,不再列入建设项目预算。

    3.建安工程费是指构成建筑产品实体的土建工程、建筑物附属设施安装工程、装饰工程。

    4.设备购置费是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购置的各种直接使用并能独立计价的资产发生的支出。

    5.其它各种费用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期发生的不能列入上述项目的其它各种支出,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招投标费、审计费、各种观测、检测费等。

    第十五条  学校的立项基建工程在申请工程经费时,基建部门应按规定提供工程项目立项批件和工程经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建筑构造类型、开工和预计完工日期、建筑工程主体和辅助设施的工程总概算和分项工程概算、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工程经费申请报告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或经校长批准后,项目计划方可实施。未经校长签批的项目,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变更应明确程序和责任,重大变更事项应经学校批准,基建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变更办理程序。建设项目需变更时,基建部门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说明变更原因,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申请追加预算,其中:单项变更未超过30万元且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工程项目总预算的5%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单项变更金额超过30万元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工程项目总预算的5%的,经校长批准;单项变更金额超过150万元或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工程项目总预算的10%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追加预算批准后,财务处按照批准的追加量增加项目资金拨付。为减少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对超预算的建设项目,在未经学校批准调整预算以前,变更事项不得实施,财务处要严格控制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监督审查建设工程预、决算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由学校建设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财务处、审计处要监督预算的执行情况,参加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和重要合同的签订工作,审查工程决算。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预算,需要变更的项目和工程的协议及其它有关价款支付的资料等,由基建部门及时提供给财务处,以此作为付款依据。

第四章  建设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按照学校批准的工程预算筹措和拨付建设资金。在学校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建设项目资金列入学校综合预算。需要进行贷款的建设项目,经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九条  财务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筹措拨付资金。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可拨付前期工作费用,工程款必须经批准开工后才可拨付。对于不符合财经法规的,财务处不得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占压和流失,开支必须按标准。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财务处要立即收回所拨付的资金。财务处应与基建、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建立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引入社会资金按照新机制在校内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对其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各方权责、产权属性、经营管理方式、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功能要求和与学校有关的事项等要明确约定,并对合同进行公证。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二十三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购置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的设备、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为设备正常运行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备品备件及工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五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坏账损失、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它待摊投资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和林木等购置、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学校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它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学校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预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预算不同规模分档计算。项目总预算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总预算的1.2%计算,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投资总预算的1%计算,超过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投资总预算的0.8%计算。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经财务处审核后上报校长批准。财务处应制订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开支范围、审批程序等,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基建部门要加强建设材料管理,确定适当的材料供应范围和库存规模。采购过程严格按制度进行,并签订相应的合同。对库存材料应建立材料实物明细帐,配备材料核算员和保管员,办理材料的出入库手续,定期进行库存材料清查并与财务处对账;按工程进度将甲供材料单送交财务处并从进度款扣回。

    第三十条  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学校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学校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

    第三十一条  基建部门对基建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经办的周转金、预付款、保证金、押金等借款要落实责任,严格控制,定期清理,及时回收。责任人工作变动,必须落实还款责任和追缴措施,办理责任移交手续。逾期3年以上仍未清理回收的,将扣发责任人工资。

第五章  价款结算与造价控制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程价款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主管基建的副校长根据学校年度基建投资预算全权负责工程价款支付。财务处应制订基建付款管理办法,完善审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款的约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十四条  坚持凭合同付款的原则,严禁给无合同的项目付款。价款的支付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工程项目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预付工程款,应在签订合同且具备施工条件、开工一周后进行,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工程款项支付的程序是:乙方提出付款申请---监理方审查确认---基建项目负责人确认后编制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并送基建相关部门会签---基建部门负责人审签---基建财务科负责人审签---财务处负责人审签---主管基建的校长审签---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六条  根据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或分阶段按工程实际进度结算。支付进度款时,基建部门应对甲供材和预付工程款的扣除数量及时予以明确列示,进度款应控制在审核确定量的85%以内。进度款累计支付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85%,且在施工合同中必须予以明确,余款待建设项目完工决算后按照审计结果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决算价款支付)时须附项目决算书、审计报告或意见、竣工验收报告、资产交付使用报告、工程合同、工程变更相关审批手续、工程项目立项批件和工程经费审批报告。编制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后,按工程款支付程序办理,但工程累计付款总额不能超过决算的95%。工程决算价款支付前,应将除监理费以外的其它与工程相关的各项费用先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决算造价的5%预留,待工程交付使用质保期满经基建、使用等部门验收并签署意见后予以结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保金内扣除。

    第三十九条  材料设备的价款结算,按照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财会[2002]41号)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西建大[2002]274号)等规定,严格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条  造价控制。合理的基建工程建设方案是控制造价的主要手段。建设方案要经过充分论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进行。

    1.学校确定建设标准后,基建部门应充分论证建设方案,认真审核设计图纸,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经济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误差不得大于10%,超过10%的,要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2.设计方应严格审核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和合理性,在完成设计的同时应完成工程预算,将设计结果和工程预算一同提交基建部门。

    3.为避免和减少施工中功能变更和后期重新改造形成的费用,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材料设备的选型、采购、验收应有使用和管理维护部门参与,以利科学决策,提高性价比,降低材料设备的整体费用。

    4.初步设计经过批准后,应根据初步设计所附设备清单(类型、数量),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采购,做好设备进货准备,同时为设计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大型专用设备和特殊材料要预先安排,供需双方要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承担的经济责任,减少安装过程中的工程变更。

    5.施工图设计深度应达到建设部施工图设计深度的要求,避免因设计深度不够造成各工种之间相互矛盾、各工序前后矛盾,减少工程变更和施工企业索赔等问题。

    6.招标采购中,原则上同等条件下应低价中标。

    7.施工过程中,项目甲方代表和施工现场监理在监督工程质量的同时,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造价的控制,不得随意扩大建设和开支范围,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规模。

    8.因工程变更、市场变化等因素引起工程造价突破建设项目预算的,基建部门应及时书面报告学校。超预算数额较大的,在调整预算前,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六章  工程竣工决算及审计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包括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工程决算是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和财务决算的重要依据,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是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二条  工程决算由基建部门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在30日内提供工程决算的相关资料,基建部门应在90日内完成决算初步审核并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应在90日内完成决算审计。

    第四十三条  财务决算由财务处组织实施。财务处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基建部门和其它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第四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决算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它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仅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根据审计署、教育部及学校关于对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进行内部审计的规定,竣工项目工程决算须经学校审计处审计。经审计处审计后财务处方可按审计结果予以结算。

    第四十八条  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耗用的水电费,按规定标准由总务部门会同基建、财务处向施工单位收取或决算时扣回。

    第四十九条  工程竣工后,由基建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及设计质监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设计验收和质量验收;由基建部门会同国资处、总务处、使用单位等部门进行交接验收(包括建筑主体、周围设施及环境等),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基建部门应抓紧做好完善工作,及时移交资产。国资处等部门应及时接收并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竣工资料由乙方负责报送学校基建或管理部门归档。资产未移交国资处,财务处不予付款结算;乙方不提交竣工工程资料,财务处不予付款结算。监理费应在施工费结算后再予以结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校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