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2010〕178号
各院(系)、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校长办公会2010年7月15日讨论通过《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科和专业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竞赛包括: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大学生艺术展演、实践技能大赛等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按照学校组织、院(系)承办、目标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分别成立学校和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并以竞赛门类为单位成立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下设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与校创新工程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四条 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徐德龙
副组长:刘晓君 王秉琦 邵必林 郝际平
成 员: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校团委、学生处、科技处、学科办、财务处、人事处、宣传部、国资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二)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职责
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每学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制定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相关政策及文件,指导和督察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审批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一)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校团委负责人担任。
(二)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职责
1.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
2.负责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总结考核、表彰奖励、对外联系及交流等工作。
3.举办创新创业竞赛相关讲座、报告会等交流活动。
4.广泛宣传,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为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将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测评体系。
5.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做好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工作,并为相关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工作提供服务。
6.根据本年度创新创业竞赛总体情况,制定全校当年创新创业竞赛的经费使用计划。
7.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院(系)成立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系主任)担任。
(二)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职责
1.创新培养方式,调整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SSRT项目、研究生论文等内容和要求,使之与创新创业竞赛紧密结合。按照培养要求,加强对学生指导,凝练成果,培育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2.执行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制定院(系)所承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管理细则和相关规定。
3.统筹协调,做好本院(系)所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赛事要求提供必要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必要条件。
4.负责领导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队伍。
5.做好创新创业竞赛赛事准备、宣传动员、报名选拔、赛事举办、经验交流等工作。
6.核定和申报竞赛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开展本院(系)创新创业竞赛的总结及表彰奖励工作。
7.结合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一)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组成
在院(系)学术委员会下,设立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5-10人。指导委员会成员可来自不同的院系。
(二)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职责
1.负责与校外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专家委员会的沟通联系、赛事规则的制定与解读工作。
2.参赛作品的评审及推荐等工作。
3.组织教师做好创新创业竞赛赛事的业务指导工作。
4.选拔与确定参赛学生,并为学生或团队配备指导教师。
第八条 指导教师
(一)对于需要配备教师进行指导的创新创业竞赛,原则上一个参赛队配备1名指导教师。
(二)主要职责:研究与制定指导方案,组织与实施指导活动,做好参赛人员储备,并对参赛学生进行全过程指导。
第三章 创新创业竞赛管理
第九条 创新创业竞赛的分类
(一)根据竞赛主体来源及承办单位级别不同,将创新创业竞赛分为以下4级:
1.校内创新创业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创新创业竞赛。
2.省内创新创业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创新创业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西北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创新创业竞赛,或由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级团体组织的全市性或跨市区的创新创业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创新创业竞赛。
3.全国创新创业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创新创业竞赛。
4.国际创新创业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创新创业竞赛。
(二)根据竞赛组织单位层次及社会影响程度,将创新创业竞赛分为一类竞赛科目和二类竞赛科目。一类竞赛科目是指国际创新创业竞赛、国家政府部门主办的重要的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二类竞赛科目是指其他竞赛。
(三)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的级别和类别由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创新创业竞赛程序管理
(一)学校创新创业承办单位在赛事启动前制定竞赛工作方案,并报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创新创业竞赛信息由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统一向全校发布。
(三)学校创新创业承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将成果、书面总结、竞赛获奖文件、证书(原件和电子文档)、奖杯(牌)、作品照片送交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顺利开展,学校每年拨付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同时接受校内师生、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
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以基础课为竞赛内容的创新创业竞赛、学校主办和承办的省内、全国和国际创新创业竞赛,其他竞赛项目以奖励为主。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经费由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管理。
各承办单位应在竞赛方案中列入竞赛经费预算,在竞赛开始前报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批。竞赛结束后,汇总竞赛所用经费的有效票据,经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验收审核、签字同意,报校创新创业竞赛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后,由财务处予以报销。
第四章 指导教师工作量及学生课外教育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教师按下列标准计算工作量,并按学校通识课程的标准发放课时费:
(一)指导教师每指导1组参赛学生参加一次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按24个标准学时计,指导2组获奖按36个标准学时计,指导3组获奖按48个标准学时计。
(二)指导教师指导的同一参赛队连续参加不同层次的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奖,参赛层次每提高一次,工作量在第一次计算的基础上增加50%。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的课外教育学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课外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标准认定,其中对于未获奖的参赛学生,经指导教师考核同意后,其课外教育学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课外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中有关“科研创新活动”项目的规定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有关获奖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附加分及推免硕士研究生平均学分绩点奖励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每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对于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学生,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给予相应的附加分。
(二)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学生,可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免试硕士研究生的推荐和选拔,并按照附表中规定的分值对个人竞赛获奖者及团体竞赛获奖且排名第一者给予平均学分绩点加分;对于团体竞赛获奖的其他成员,按照后一名为前一名的75%依次递减加分。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平均学分绩点加分仅按最高加分计一次。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各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评选表彰创新创业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
(一)学校每年评选出2-3个创新创业竞赛优秀组织单位,每个单位奖励3000元;每年评选出5-8名创新创业竞赛优秀组织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二)根据附表中的标准,对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三)相同项目、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者,按获奖的最高级别奖励。
(四)凡按学校参赛学生总数的一定比例设奖的省内、全国、国际创新创业竞赛的奖励,按附表奖励标准的五分之一执行。
第十九条 在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过程中,以学校名义申请并获准专利授权的在校学生,每项发明专利奖励25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3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200元。
第二十条 由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设奖比例为:一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5%,二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0%,三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