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物理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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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严密组织实验教学,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科学求实精神与创新精神。

第二章 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 依据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实验教学按课程性质可分为基础课实验、技术基础课实验和专业课实验三种类型。由课程内的实验、独立设课的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三个模块组成各专业的实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一)课程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综合性和设计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观察和动手能力。

(二)独立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课程为基点,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独立设课实验必须具备系统的实验理论和实验内容,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大纲及实施计划,有实验教材或讲义和完善的实验考核制度。

(三)集中综合性实验是以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为主,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中心)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公共选修实验课;鼓励教师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特长自拟实验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中心)自主进行科学实验。

第三章 实验教学文件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面向本科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中心)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列入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的目标及基本要求、课程实验的目的和要求、适用专业、实验方式与基本要求、主要仪器设备、考核与实验报告、实验项目设置与内容、说明等。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以课程(对于集中综合性实验以实验项目)为单位,按学校规定的要求填写,经院(系)组织专家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填报实验项目变更单(见附表1),经主管院长(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在实验教学大纲形成后,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或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它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

实验室(中心)主任应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审定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内容,以确保其质量。要求尽可能使用近三年出版的或切合我校条件编写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四章 实验教学内容及项目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学目的为依据,不断优化、更新,提高实验教学的水平,实验项目设置要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被动模仿到主动设计,注重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以形成具有不同层次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对投资成本高(高价值设备、高材耗和高能耗),而又不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综合设计能力培养的实验内容,可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通过仿真或虚拟实验等辅助手段来实现。

第九条 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设置实验项目。每学期初的1~2周内各实验室(中心)认真计划本学期拟开设的实验项目,形成本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经主管院长(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汇总(见附表2)。

第十条 实验按其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操作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等类型。

(一)演示性实验:由教师进行实验操作,学生仔细观察,注重理论验证、原理说明和方法介绍。

(二)操作性实验:学生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进行上机操作、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以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

(三)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方法,学会进行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四)综合性实验: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设计性实验:从实验方案的设计,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入手。学生独立完成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实际操作运行,以完成实验的全过程,同时形成完整的实验报告,主要以培养学生自主实验为主;

(六)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论文,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须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进行认证。

第十一条 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中心)开放,包括:

(一)开放教学实验,包括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两个方面的开放。学生可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选择实验时间,而且允许同一个实验项目多次进行,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在实验内容上,除必做实验项目外,要为学生提供选做实验项目,学生可以按照菜单自由选择实验项目。

(二)开放实验室(中心),即实验室(中心)对学生全天开放,学生可以充分利用实验室(中心)的条件来开展课外学习、实验研究和科技制作活动,使实验室(中心)成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基地。

各院(系)和实验室(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实验室(中心)开放,并加强开放式实验室(中心)的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各院(系)和实验室(中心)应充分重视科研工作与实验教学工作的结合,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并注重科研成果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以提高实验教学的科学水平。同时实验室(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圆满完成教学成果和教学改革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科研工作,在科研实践中进一步提高自身科学素质。

第五章 实验教学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中心)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实验挂图等教学文件。

第十四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实验课的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时,实验教师必须宣讲本条例第八章的“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中心)规则”等有关实验室(中心)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实验室(中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要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方法》(西建大[200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每一次实验课,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并且要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合格者方可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分组要以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为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验室(中心)情况,原则上基础课每组1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2人。专业课实验要根据实验的内容、性质确定每组实验的人数。

第十八条 为了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实验指导教师由任课教师和有实验教学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任课教师应参加实验教学工作。每次实验每名实验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中心)必须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案和试做报告及实验开出情况和登记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及实验技术开发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记录;有关实验室(中心)建设、实验教学研究的文献资料等。

第六章 实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可采用日常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和提交实验结果等多种方式。

(一)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预习报告、实验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和出勤情况。

(二)操作技能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三)卷面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四)提交实验结果的主要内容为:实验报告、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

第二十一条 课程内实验的考核:实验指导教师可根据课程的要求,自行决定实验考核方式,实验成绩应在课程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实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本课程理论考试。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课实验的考核,除日常考核之外,在该实验课程结束时,须安排实验操作考核或卷面考核,并单独记载成绩,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集中综合性实验的考核,除日常考核之外,在实验结束时,须安排实验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或提交一定形式的实验结果,集中综合性实验的成绩单独记载,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七章 对实验指导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过一遍以上所指导实验项目的完整教学辅助工作,方能担任实验指导教师。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中心)必须认真组织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备课;实验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进行实做,完整地完成一遍实验观察、分析测试、实验结果数据采集和处理工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对首次担任实验指导教师者,必须由实验室(中心)组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开始上课。

第二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至少15分钟到岗,作好实验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学时数上课,上课时要坚守岗位,认真辅导学生进行实验,不得随便离岗,不得在上课时间从事与指导实验无关的其它事情。

第二十七条 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在实验课堂上的表现情况应有记录。学生实验完毕,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确认达到要求后,教师应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中心)。

第二十八条 实验技术人员做好消耗材料、试剂和元器件的准备工作,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按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和在实验报告书写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效果、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给出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签署批改人姓名。实验报告成绩应经过合理折算,记入最终课程总成绩。实验教师还应在期末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交实验室(中心)集中保管。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应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组织与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选用和编写,组织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教学改革中的新问题,更新教学思想,构建新的实验教学内容和体系。同时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进与开发实验装置,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增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型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

第八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中心)是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场所。凡进入实验室(中心)进行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的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接收安全教育,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和步骤,了解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性能、操作规程、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按时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中心)应衣着整洁,保持实验室(中心)安静,不得在实验室(中心)内大声喧哗、嬉闹,保持实验室(中心)内整洁卫生,不准在实验室(中心)内进食、吸烟和乱吐乱丢杂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认真测定数据,如实、认真的做好原始记录,认真分析实验结果,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爱护实验室(中心)仪器设备,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凡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自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赔偿。

第三十六条 在实验过程中,注意安全,严防事故,注意节约用水、电、实验材料、试剂和药品,遇到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火源,报告指导老师进行处理;遇到大型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等有关单位处理。

第三十七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学生要对本组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擦拭,做好整理工作,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中心)。

第三十八条 实验报告要用统一的实验报告纸撰写,内容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其工作原理、实验步骤、实验原始数据、实验结果与分析等内容。实验报告书写要工整,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与符号;作图要规范,曲线要画在座标纸上,要用曲线板绘制或用计算机处理数据或作图。

第九章 实验教学业务费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业务费是用于维持实验教学过程中材料、药品、试剂和元器件等消耗性器材所需要的费用。

第四十条 实验教学业务费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分配原则,依据各学院(系)本科人才培养计划内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量及各专业材料消耗的情况来分配。

第四十一条 下拨到各实验室(中心)的实验教学业务费,根据各院(系)的实际情况由主管实验室(中心)工作的院长(主任)或实验室(中心)主任掌管,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实验教学和实验室(中心)建设无关的开支,以确保实验教学过程的正常运行。

学校定期对各实验室(中心)实验教学业务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此作为下年度实验教学业务费分配的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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