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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      发表时间:[2016-09-12]       阅读:569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西建大[2000]6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其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精神以及我校发展建设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无论来自何种渠道(含捐赠、纵、横向科研、科技开发、自制、联营等),使用何种经费(事业费、科研经费、建设发展基金、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开展经济活动的收入等)其产权均属于学校,都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入帐,不得帐外滞留。

第三条 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等经营性生产单位价值标准起点为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设备总帐归国资处管理,资金总帐归财务处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三级管理制

(一)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国资处行使仪器设备的一级管理职能,对设备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主要职责: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2.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审核、审批、报批工作;

3.编制设备采购计划,组织安排设备采购;

4.建立仪器设备的帐、卡管理,监督仪器没备的验收、入帐工作;

5.检查仪器设备的管理状况,定期进行帐、卡、物的抽查工作;

6.对2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的责任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7.审批仪器设备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工作;

8.负责对基层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考核、奖惩工作;

9.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合同的管理;

10.负责仪器设备的统计报表工作。

(二)学校各院(系) 、部、处、所、公司为仪器设备的二级管理单位,由一名单位领导主管设备工作,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从计划、采购、验收、使用、维修到报废实行过程管理和参与。

主要职责: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2.负责仪器设备计划的申报工作;

3.组织仪器没备的验收,审定仪器设备的报废;

4.对丢失、损坏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写出调查报告及建议处理意见;

5. 对本单位各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向学校推荐先进管理人员,

以便进行表彰和奖励;

6.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7.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调离或退休时财产清理、移交工作;

8.负责统计上报工作。

(三)实验室(科室、工厂)为仪器设备的三级管理单位,由一名负责人主管设

备工作。

主要职责:

1.办理仪器设备的验收、建帐、建卡工作;

2.掌管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卡片及贵重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

3.管理本部门的仪器设备,定期做好帐、卡、物的核对工作,做好报表工作;

4.做好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工作,提高其使用率和完好率;

5.对仪器设备的丢失、损坏及设备事故及时上报本单位领导。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与购置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制定年度计划。

第六条 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由各基层单位提出,经院、系领导同意后由教务处汇总交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每年 3 月份报国资处,每年 8 月份各单位可追加计划一次。 动用非设备费购置设备也要纳入计划。计划外临时急需购置设备亦按上述精神和程序办理,但必须填写“仪器设备计划申请表”,由经费主管部门、财务处、国资处同意后方可购置。购置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计划时,需附论证报告。

科研、校办产业、后勤总公司等单位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分别由主管部门领导审批,购置单台(件)在2万元及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报主管校长批准。批准后即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第七条 凡属社控商品的仪器设备,需在年初提出本年度购置计划,经主管校长

和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八条 国资处对仪器设备的采购实行监督管理,各单位要严格遵守采购纪律,要比价择优选购或招标采购。对错提计划或错购设备给学校造成浪费者要追究责任,属责任心不强或私拿回扣造成损失,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学校各级财务部门在办理仪器设备采购时必须要有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计划表”方可借款,有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方可报销。未在学校国资处办理手续,又不在设备管理部门建帐建卡购置设备,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单台(件)或批量设备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国资处组织验收;10万元至5万元的由使用单位组织,国资处参与验收;5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负责验收。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和安装调试,对其性能指标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要在合同规定或银行付款期限内完成。 对于不符合要求、 手续不齐全、票据不符以及伪劣商品有权拒绝验收签字, 对于需要退货、 换货或索赔的由验收单位协同国资处处理,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填写验收单交国资处设备管理科备案。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和检测,防止精密度降低和故障发生。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借用和调拨

第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提出报废:

(一)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已被淘汰的;

(三)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精度低劣,且无修复价值的;

(四)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五)修复的价值超出原值一半或接近新购价值的。

第十五条 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一)对准备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按要求填写“仪器设备报废表”经科、室负责人及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固定资产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

(二)一般仪器设备的报废由国资处审批,单台(件)原值在2万元以上的需经主管校长审批,单台(件)原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废经主管校长批准后需报教委主管部门备案。

(三)报废仪器设备经鉴定、审批确认后,方可注销帐、卡。报废仪器设备由国资处统一处理,各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卸或处理,否则不予报废。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

(一)管理人员对所管的仪器设备负有责任,未经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带出室外。管理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校师生员工应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

(二)校内单位借用一般仪器设备由单位之间协商解决,经科、室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和还回时双方要进行验收。

(三)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出校外,如确实需要借出时,需经院(系) 、部、处领导同意,并办理借出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和收回时双方验收签字。

(四)凡借出的仪器设备用于经济创收的,应收取技术服务费(办法另定);借出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积压仪器设备:

(一)数量上多余的;

(二)任务变动,本单位在较长时间内不再使用的;

(三)设备领回后一年内未安装使用的。

学校各单位的积压仪器设备均属调拨范围。

积压设备调拨凡单价在 2 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处审批,2 万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审

批,10 万元以上的报省教委备案。调拨设备的收入,冲学校固定资产账。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及其它

第十八条 各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退休、调离时要办理资产及技术档案移交手续,

做到帐、卡、物逐项清查核对,并在移交清单上交、接人员及主管领导三方签字。交接

工作由单位主管领导监督执行。未办理交接手续者单位不准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 本单位职工退休或离开岗位时,要对所借仪器设备进行清理,手续未

清者,管理员不予签字,单位不得给组织人事部门开具手续已清证明。

第二十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根据

事故的性质、具体情节、损失大小等情况进行处理和赔偿,其赔偿比例为 5%~100%。

对一次性损失价值在 1000 元以上的应作专案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时,单位要及时处理并将调查报告及

建议处理意见在事故发生后 10 天内报国资处,国资处在备案 15 天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国资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0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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