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城市体验、模拟与分析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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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城市体验、模拟与分析实验中心管理规程
编辑:      发表时间:[2016-11-14]       阅读:6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陕西省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验教学的具体情况,对城市体验、模拟与空间分析中心特制定如下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体验、模拟与分析中心的建设和发展需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城市体验、模拟与分析中心是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是着重服务于建筑学院城乡规划系本科、研究生城市体验、模拟与空间分析实验教学的平台。

第三条  城市体验、模拟与分析中心,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以生为本、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人才培养思想,创造“以培养城市空间体验、模拟和分析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理念和教学目标,使之成为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培养的基地。

第四条 城市体验、模拟与分析中心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使之成为实验内容体系科学、实验设施完善、实验装备精良、实验队伍整齐、实验教材先进、图书资料完善的现代化开放式城市空间分析实验教学中心。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承担城乡规划系本科生、研究生城乡规划相关课程的实验教学。

第六条 在学校教学改革的大背景下,鼓励和提倡学科交叉融合,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培养原则等,结合建筑学院的建筑、规划学科优势和人才资源优势,本实验中心注重建设实验教学平台,整合、优化和完善实验教学课程内容,建立“三个层面、一个整合”的本科生实验教学体系,即:基础性实验、综合设计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三个层面,以实验教学和科研实践相互整合为主线贯穿整个实验教学全过程。

第七条 根据城市体验、模拟与分析中心实验教学新体系改革的需要,完成实验中心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八条 根据实验教学体制改革的需要,制定实验中心的管理制度,确保新的实验教学体系的实施。

第九条 建立实验室的开放与管理的运行机制,扩大实验中心的受益面。

第十条 完成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完成实验中心师资队伍建设,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十二条  实现实验中心的现代化管理。实验中心的各种信息、管理制度等均要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信息库、网站,实现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和科学化。

第十三条 建立实验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体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应不断进行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由建筑学院、学校统一管理、全面规划。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实验中心的建设在实验设备配备、实验项目设置、队伍建设方面均应按改革后的教学体系、建设方案和建设目标进行。

第十七条 加强实验中心环境条件建设,实验室学生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实现安全环保达标率为100%,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课程体系建设,在改善和加强宏观层次实验建设的同时,重点加强与国内其他同类优秀成熟实验中心的联系。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城市体验、模拟与分析中心实行校(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院两级管理,单独建制。

第二十条 城市体验、模拟与分析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规划系主任兼主任,下设一名副主任,负责实验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中心成立督学委员会,由学院学术水平高的教授任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实验中心实验教学过程、实验教学计划、教学改革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对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立以教学实验中心负责人为核心,实验主讲教师为骨干,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互通,教学、科研、技术兼容的实验教学队伍。实验教学队伍教学科研能力强、知识结构先进、具有开拓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三条 城市体验、模拟与分析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实行教师兼任制。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体验、模拟与分析实验中心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制定环境管理细则,保证实验室的环境优美、清洁;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对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人体的危害程序制定劳动保护工作细则。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执行,并制定具体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除了学校提供实验中心正常运转、仪器设备维修及更新、和正常实验教学经费外,根据实验中心建设与发展的需要,中心利用贷款、实验室建设专项基金等经费方式支持本实验教学条件建设。

第二十八条 实验中心一般实验设备更新率应保证在2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对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经费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实验中心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工作业绩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验中心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实验设置、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二条  要建立实验室中心评估制度。可按照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教学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指标体系细则,对实验中心各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因素。

 

第六章  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中心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有很强的敬业精神并具有教授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实验中心的主任、副主任由院里提名,由学校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五条 实验中心主任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中心的建设规划,制定全面发展和创新人才教育培养的目标,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与实验相关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与教学任务,认真完成各项实验项目,更新和完善实验教学资料。

3.组织开展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技术研究,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开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实验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4.组织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购置计划以及仪器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管理、计量及标定等各项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5.负责建立、完善实验中心的各项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使实验中心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

6.领导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实验中心专职实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7.负责实验中心的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

8.定期检查、总结实验中心工作,组织完成实验中心评估验收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六条  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习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七条  实验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目标,按照国家和学校对不同专业人员职责的有关条件规定、实施细则和实际工作需要具体确定。

第三十八条  实验中心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和岗位的设定等工作,根据实验中心各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中心要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实验中心要根据本规程,结合各实验室的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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