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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编辑:      发表时间:[2018-09-10]       阅读:387
  • 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为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单价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及属于国家教委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 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按时上报使用情况。
  • 贵重仪器设备应设专人管理,并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 使用贵重仪器设备之前,必须认真阅读说明书,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避免仪器损坏,学生实验应在教师指导下进行。
  • 因技术落后、性能下降、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应提交报废申请,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 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借出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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