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艺术设计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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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编辑:      发表时间:[2017-03-30]       阅读:547

1.1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实验教学工作条例

1.1.1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教学环节,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严密组织实验教学,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加深学生对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科学求实精神与创新精神。

1.1.2  实验课程体系

    第三条 依据我校本科人才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实验教学按课程性质可分为基础课实验、技术基础课实验和专业课实验三种类型。由课程内的实验、独立设课的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三个模块组成各专业的实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1)课程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综合性和设计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观察和动手能力;

    (2)独立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课程为基点,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独立设课实验必须具备系统的实验理论和实验内容,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大纲及实施计划,有实验教材或讲义和完善的实验考核制度;

    (3)集中综合性实验是以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为主,旨在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

    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面向全校学生开设公共选修实验课;鼓励教师引导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特长自拟实验项目,进入开放实验室自主进行科学实验。

1.1.3 实验教学文件

    第四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面向本科实验教学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因此,凡列入本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课程的目标及基本要求、课程实验的目的和要求、适用专业、实验方式与基本要求、主要仪器设备、考核与实验报告、实验项目设置与内容、说明等。

    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以课程为单位,按学校规定的要求填写,经院(系)组织专家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 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稳定性。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填报实验项目变更单(见附表1),经主管院长(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在实验教学大纲形成后,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或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它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

    实验室主任应组织有关专家负责审定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内容,以确保其质量。要求尽可能使用近三年出版的或切合我校条件编写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1.1.4 实验教学内容及项目管理

    第八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课程的教学目的为依据,不断优化、更新,提高实验教学的水平,实验项目设置要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由被动模仿到主动设计,注重知识和技能的综合运用,以形成具有不同层次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

    对投资成本高(高价值设备、高材耗和高能耗),而又不利于学生动手能力、综合设计能力培养的实验内容,可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通过仿真或虚拟实验等辅助手段来实现。

    第九条 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设置实验项目。每学期初的1~2周内各实验室认真计划本学期拟开设的实验项目,形成本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经主管院长(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汇总(见附表2)。

    第十条 实验按其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操作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等类型。

    (1)演示性实验:由教师进行实验操作,学生仔细观察,注重理论验证、原理说明和方法介绍;

    (2)操作性实验:学生按要求动手拆装和调试实验装置或进行上机操作、程序设计和数据处理,以掌握其基本原理和方法;

    (3)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上所学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方法,学会进行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4)综合性实验: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实验,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5)设计性实验:从实验方案的设计,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入手。学生独立完成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实际操作运行,以完成实验的全过程,同时形成完整的实验报告,主要以培养学生自主实验为主;

    (6)研究创新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科学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论文,以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须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进行认证。

    第十一条 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包括:

    (1)开放教学实验,包括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两个方面的开放。学生可以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选择实验时间,而且允许同一个实验项目多次进行,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在实验内容上,除必做实验项目外,要为学生提供选做实验项目,学生可以按照菜单自由选择实验项目;

    (2)开放实验室,即实验室对学生全天开放,学生可以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来开展课外学习、实验研究和科技制作活动,使实验室成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基地。

    各院(系)和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实验室开放,并加强开放式实验室的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各院(系)和实验室应充分重视科研工作与实验教学工作的结合,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并注重科研成果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以提高实验教学的科学水平。同时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圆满完成教学成果和教学改革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科研工作,在科研实践中进一步提高自身科学素质。

1.1.5  实验教学过程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必须具备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实验挂图等教学文件。

    第十四条 实验教师在实验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因故未做实验的学生必须补做方可取得实验课的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时,实验教师必须宣讲本条例第八章的“学生实验守则”和“实验室规则”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事故者,要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方法》(西建大〔2000〕069号)文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每一次实验课,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并且要抽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合格者方可实验。

    第十七条 实验分组要以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为原则,根据我校的实验室情况,原则上基础课每组1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2人。专业课实验要根据实验的内容、性质确定每组实验的人数。

    第十八条 为了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实验指导教师由任课教师和有实验教学经验的实验技术人员担任,任课教师应参加实验教学工作。每次实验每名实验教师所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十九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实验教学档案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文件、实验教案和试做报告及实验开出情况和登记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及实验技术开发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实验记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的文献资料等。

1.1.6  实验课程考核

    第二十条 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可采用日常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和提交实验结果等多种方式。

    (1)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预习报告、实验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和出勤情况;

    (2)操作技能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3)卷面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4)提交实验结果的主要内容为:实验报告、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

    第二十一条 课程内实验的考核:实验指导教师可根据课程的要求,自行决定实验考核方式,实验成绩应在课程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实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能参加本课程理论考试。

    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课实验的考核,除日常考核之外,在该实验课程结束时,须安排实验操作考核或卷面考核,并单独记载成绩,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七章  对实验指导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过一遍以上所指导实验项目的完整教学辅助工作,方能担任实验指导教师。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组织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备课;实验指导教师必须亲自对所有开出的实验项目进行实做,完整地完成一遍实验观察、分析测试、实验结果数据采集和处理工作,并认真写出实验教案。对首次担任实验指导教师者,必须由实验室组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开始上课。

    第二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至少15分钟到岗,作好实验准备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学时数上课,上课时要坚守岗位,认真辅导学生进行实验,不得随便离岗,不得在上课时间从事与指导实验无关的其它事情。

    第二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在实验课堂上的表现情况应有记录。学生实验完毕,教师应认真检查实验数据、实验结果。确认达到要求后,教师应在实验报告原始数据上签字,并要求学生整理好实验装置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做好消耗材料、试剂和元器件的准备工作,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按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应根据学生在实验中和在实验报告书写中反映出来的认真程度、实验效果、理解深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态度等给出恰当的评语和评分,并签署批改人姓名。实验报告成绩应经过合理折算,记入最终课程总成绩。实验教师还应在期末负责将学生的实验报告收回,交实验室集中保管。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应全面负责实验教学组织与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的制定、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选用和编写,组织进行实验教学研究,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研究教学改革中的新问题,更新教学思想,构建新的实验教学内容和体系。同时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进与开发实验装置,更新实验教学内容,逐步增开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并创造条件设立一定数量的开放性实验项目供学生选做。

1.1.7  学生实验守则

    第三十条 实验室是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场所。凡进入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的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实验前必须接收安全教育,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目的和步骤,了解实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及器材的性能、操作规程、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按时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十二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应衣着整洁,保持实验室安静,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嬉闹,保持实验室内整洁卫生,不准在实验室内进食、吸烟和乱吐乱丢杂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实验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认真测定数据,如实、认真的做好原始记录,认真分析实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凡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责任自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赔偿。

    第三十五条 在实验过程中,注意安全,严防事故,注意节约用水、电、实验材料、试剂和药品,遇到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火源,报告指导老师进行处理;遇到大型事故应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单位处理。

    第三十六条 每次实验结束后,学生要对本组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擦拭,做好整理工作,经实验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 实验报告要用统一的实验报告纸撰写,内容一般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仪器设备及其工作原理、实验步骤、实验原始数据、实验结果与分析等内容。实验报告书写要工整,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与符号;作图要规范,曲线要画在座标纸上,要用曲线板绘制或用计算机处理数据和作图。

1.1.8  实验教学经费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经费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实验室室内房屋修缮费、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费等专项费用。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每年根据各实验室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中的实验总人时数及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情况及实验教学的性质编制出各实验室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预算。为鼓励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对承担开放实验项目的实验室,按开放接受的学生人数和实验时数以及实验的性质另行计算经费。实验日常运行费以切块方式划拨到院(系)。

    第四十条 各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是所在院(系)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使用的责任人,各院(系)及实验室在实验经费使用上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实验教学无关的开支。

    第四十一条 各院(系)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使用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时,应严格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验收、实验室帐务记载工作,报销时,报销单据须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主任)签字后方能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对实验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如发现有挪用、挤占实验教学经费的现象,视实际情况减少下一年度实验经费核拨。

 

1.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西建大〔2015〕283号

1.2.1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质保量地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学校发展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实验用房、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1.2.2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六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要求和教学大纲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及时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项目卡片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七条 实验室应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教学和科研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等实验的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八条 实验室要努力提高实验开出率,使基础课、技术基础课实验开出率保持在100%,专业课实验开出率保持在95%以上。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现代化仪器设备的开发。对仪器设备应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并定期检查、维修,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师生开放和对外服务。努力挖掘实验室潜力,发挥技术优势,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

1.2.3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国资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分配和管理实验教学经费,并进行效益检查;

(4)组织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5)负责实验室国有资产、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和管理,提高仪器设备及低值材料等物资的使用效益;

(6)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的人员配备、培训、职务评聘等工作。

第十二条 院(系)应指定一名主管院长(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协助院长(主任)做好院(系)实验室的人、财、物、实验用房等资源的合理安排和效益考核工作。在学校核定的编制范围内,做好实验教学任务安排以及实验室人员的设岗、聘任、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所属院(系)推荐,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相应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担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1.2.4 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的建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应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等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改造、运行与管理要讲究效益,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仪器设备,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在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和浪费,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等费用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同时鼓励院(系)、实验室自筹资金加强对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八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要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1.2.5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3)做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贯彻、制定、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对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及考核工作;

(5)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与实验室任务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工作;

(4)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

(5)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6)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7)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8)做好实验室的资产、卫生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性质及需要,按照不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职责的有关条例具体确定。

1.2.6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针对存在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1.2.7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1.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西建大〔2015〕284号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各院(系)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须指定一名主管院长(主任)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院(系)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同时各院(系)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条 各院(系)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及时整改。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实验室主任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五条 各院(系)和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安全预案中应明确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对有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剧毒、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剧毒、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并做到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第十条 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废气经充分中和、吸收后排放。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垃圾箱及地下管道。

第十一条 实验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实验室内禁止吸烟,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家具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院(系)、公安处、教务处及国资处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公安处负责解释。

 

1.4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西建大教字〔2015〕054号

 

为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开放式实验教学、科研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充分发挥我校实验室资源效益,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规范有序地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1.4.1 原则和意义

1. 实验室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基地;实行实验室开放是充分利用实验室(中心)现有资源、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的有效措施。同时,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也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2. 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在实验室开放的教学时间、过程、形式、内容、方法上,根据不同的学生区别对待,积极创造学生进行实验活动的环境,强调学生主体、教师启发指导教学的作用,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发挥特长。

1.4.2 内容和形式

1.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要根据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对于低年级学生,以训练其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为主;对于高年级学生,可重在培养其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2.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实验室按开放时间分为全天候开放、预约式开放、阶段式开放(周六、周日、假期)等,同时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认知开放开放型、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自选自拟实验项目开放型、学生参与科技活动开放型、学生参与科研开放型、计算机应用开放型等。

(1)认知开放型:学生参观实验室或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演示或培训,使学生了解学校实验室建设情况,仪器设备状况及其功能,掌握基本操作技术技能。

(2)教学实验项目开放型:包括实验时间和实验内容两个方面的开放。在实验时间上,学生可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实验时间进行开放式教学实验项目,而且允许同一个实验项目多次进行,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在实验内容上,除必做实验项目外,要为学生提供选做项目,学生可以按照菜单自由选择实验项目。为此,要求凡有实验的课程(尤其是实验课时较多的公共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程,或单独设课的实验课),须设定一定数量的开放式实验教学项目,供学生课外选做。

对较大的实验项目,学生可事先进入实验室进行预习或试做;由于学生选课冲突、生病请假等原因或学生在计划安排的实验学时内尚未完成实验,学生可利用课外时间到实验室进行补做。

(3)自选自拟实验项目开放型:实验室为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而公布培养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供学生自选实验项目;同时,鼓励学生自拟实验项目到开放实验室进行实验。

(4)学生参与科技活动开放型:指实验室根据各类竞赛和学生参加科技活动的实际需要,或学生个人或兴趣小组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的实验活动。

(5)学生参与科研开放型:实验室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项目,主要吸引高年级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6)计算机应用开放型:鼓励学生利用计算机进行软件应用和开发、课件制作、网页设计、网站建设等,提高计算机实际应用能力的实践活动。

(7)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开放型:结合学生社团、兴趣爱好者协会或课外学习小组等的活动内容,在实验室、大学生创新基地进行第二课堂、创新活动、创业活动等素质与能力培养的活动。

1.4.3 组织实施

1. 实验室开放工作由主管校长统一领导,教务处具体负责各实验室开放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各院(系)主管院长(主任)与实验室(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中心)开放工作的组织实施。

2. 全校公共基础实验室应采取轮休“值班制”的运行管理模式,实行“全天候开放”。技术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主要采取预约式开放,逐步向“全天候开放”过渡。重点实验室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3. 每学期开学初,各实验室(中心)应将本学期开放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等报教务处,由学校审核后统一汇总并编印成册,向学生公布。为此,各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有自己特色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积极创造实验室开放的条件。

4.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和兴趣,选择实验室拟定的实验室开放内容,也可自拟实验项目到实验室申请开放性实验。

5. 实验室(中心)应根据参加开放实验学生人数和实验内容等情况,配备相应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高年级研究生应积极参与开放实验项目的指导工作,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思维方法与严谨治学态度的培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6. 实验室开放时,必须有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值班,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器材供应、实验室安全等管理工作,并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记录。

7. 学生进入实验室实行登记制度,在实验室进行实验应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需按有关规定处理。

8. 学生进入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步骤等有关实验准备工作,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等工作。学生在完成实验后,凭撰写的实验报告或完成的作品,经指导教师批改评阅后,可作为获取创新学分的依据。

9. 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中心)提交实验报告或论文等实验成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等工作。

10.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实验室(中心)应将本学期内实验室(中心)开放情况及效果报教务处备案。

1.4.4 鼓励与奖励办法

1. 学校应根据实验室的实际开放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开放实验指导工作。按照指导开放实验的类型、学生类别、学生人数、难度系数和开放效果等,给予指导教师和相关实验室指导人员发放一定的指导费用。学校每年对在实验室(中心)开放方面成绩突出的院(系)、实验室(中心)及个人实行表彰和奖励。

2. 为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实施创新工程的具体规定》,理工科学生须通过实验室开放至少获取1个创新学分。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经专家认定后,可申请创新奖,并在申报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时以及在评审奖学金和推荐保送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1.4.5 附则

1. 各院(系)、实验室(中心)应认真做好开放管理工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实验室(中心)的具体开放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5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

西建大〔2015〕286号

 

为加强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其使用率和投资效益,确保我校实验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费从设备维修专项经费中支付。教务处负责管理全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使用审批。

第二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各实验室应及时进行维修,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见附件1,下称《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实验室主任、院(系)主管院长(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条 为保持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和状态,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一般修理工作,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应有专人精心维护,定期进行检测、检修,并做好维护、检测、检修记录。

第四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国资处,统一由国资处与供应商(厂家)联系,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五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鼓励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仪器设备的维修和维护工作。

第六条 各实验室需外送修理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未经教务处同意而私自送修,所需费用由各实验室自行负责承担。

第七条 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维修档案,填写《申请表》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卡》(见附件2,下称《维修卡》),对每次维修的原因、费用进行登记。

第八条 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申报程序:

(1)故障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详细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

(2)经办人将填好的《申请表》交实验室主任核对同意后,由主管院长(主任)签署意见,然后将申请表报送教务处审批;

(3)故障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维修后必须经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进行质量验收、签名,并填写《维修卡》。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西建大〔2015〕287号

 

为了及时、准确、科学地收集、整理、归档、运用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实现实验室的规范化管理,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经学校正式批准建立的实验室,应根据本办法进行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档案。

二、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工作档案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实验室日常管理资料、实验教学和科研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统计、归档、利用,以便检查、复查和证实实验室日常管理水平。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工作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实验室建设

(1)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发给本实验室的文件、材料;

(2)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审批文件(含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等);

(3)实验用房总面积、房间数量、房屋维修及水电使用情况、实验用房变更情况;

(4)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

2. 实验室管理和规章制度

(1)物资管理制度:实验室所有关于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精密仪器大型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2)安全检查制度: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专人定期检查记录;

(3)学生实验守则:学校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学生实验守则实施细则;

(4)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文件、负责人执行情况记录;

(5)人员管理制度:实验室人员管理的管理文件以及执行情况记录;

(6)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制度:有关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的管理文件以及负责人执行情况记录;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含学校和各实验室制度);

(7)实验室工作计划、实验人员基本情况及其变更情况、实验人员分工、实验人员岗位日志、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实验人员年度考核、评优、处罚情况;

(8)实验室每学年的报表与数据统计;

(9)实验室工作评估资料。

3. 实验教学

(1)教学任务:每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课表、实验教学进程表、实验人时数记录;

(2)教材:所开实验项目的实验教材、实验讲义或指导书;

(3)实验项目管理:实验项目卡片;

(4)实验考试或考核:学校的考试或考核办法、实验室的考试或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学生的试卷或成绩记录;

(5)实验报告:学生的实验报告;

(6)实验研究:实验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技术开发、实验装置的改进)的计划、设计、总结、成果;

(7)每组实验人数:实验教学进程表、实验项目卡片。

4. 实验室仪器设备

(1)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帐、卡、分类统计帐、仪器设备变更情况;

(2)低值耐用品及消耗材料购买记录;

(3)十万元及其以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每台(套)必须建立一份档案,档案应包括申购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购货合同、有关手续的复印件、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等技术资料、验收报告、使用记录、维修记录、升级改造记录、事故及处理记录、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报损报废等资料;

(4)自制或改造的实验仪器设备装置的验收报告等。

5. 实验队伍

(1)实验室主任:学校聘任实验室主任的文件、高级职称的证书;

(2)专职人员:实验室岗位日志;

(3)岗位职责:实验室岗位职责文件及实验室岗位日志;

(4)人员的考核:校、院(系)所有对实验室人员的管理文件、实验室对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考核办法和定期考核材料;

(5)人员培训:校、院(系)所有对实验室人员培训的管理文件和所有实验室人员的培训计划及执行情况记录;

(6)实验指导教师:对实验指导教师的有关管理文件。

6. 环境安全

(1)学生实验用房:实验室使用面积;

(2)设施及环境:国家对实验室有关设施及环境的法规及执行情况记录;

(3)安全措施: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记录;消防安全器材的年检记录、使用说明书及执行情况记录;

(4)特殊技术安全:高压容器的有关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记录;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许可上岗证及执行情况记录;对易燃、剧毒物品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记录;

(5)环境保护:实验室三废(废气、废液、废渣)管理文件及执行情况记录;

(6)整洁卫生:有关卫生管理及检查的文件和执行情况记录。

7. 科研、研究生等其它实验室任务

(1)实验室承担的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

(2)承担研究生学位论文等所完成的实验任务。

三、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工作档案的管理

1. 教务处负责职能范围内有关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工作档案管理。

2.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及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确定专人分管,实验室其他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将自己手中的资料(含音、像等电子类资料)交与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要及时收集、定期整理、期末编目、分类立卷,归档资料原则上应保留原件。

3. 各单位根据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的内容进行统计、整理,定期归档。实验室工作档案,从实验室建立之日起,开始建档,并逐年积累,严加保管。

4. 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档案资料,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5.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因故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教务处。调整和撤消的实验室必须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移交、保存工作。

四、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国资处负责解释。

 

1.7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经费管理办法

西建大〔2016〕1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我校实验教学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教学经费原则上只用于保证本科实验教学,对于不承担本科实验教学任务的实验室不予分配。

第三条 实验教学经费主要包括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实验室室内房屋修缮费、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费等专项费用。

第四条 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是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日常性消耗费,主要包括购置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采购玻璃仪器、实验药品、实验材料、元器件等易耗品,以及支付零星加工费等;实验室人员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实验室卫生清扫用具的购置;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以及一般仪器设备的小型维修等费用。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实验室室内房屋修缮费由各实验室按项目申报,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同意立项后,由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实验技术开发基金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为实验技术开发的业务经费,每年由各实验室申报,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

第六条 教务处每年根据各实验室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中的实验总人时数及完成实验教学任务情况及实验教学的性质编制出各实验室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预算。为鼓励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对承担开放性实验项目的实验室,按开放接受的学生人数和实验时数以及实验的性质另行计算经费。实验日常运行费以切块方式划拨到院(系)。

第七条 各院(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主任)是所在院(系)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使用的责任人,各院(系)及实验室在实验经费使用上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实验教学无关的开支。

第八条 各院(系)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使用实验教学日常运行费时,应严格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做好验收、实验室帐务记载工作,报销时,报销单据须经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主任)签字后方能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费、实验室室内房屋修缮费,经院(系)和教务处组织验收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的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支配。

第十条 对批量购置的实验教学易耗品(超过1万元以上),应由院(系)组织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对于10万元以上的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其维修也应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维修厂家。

第十一条 教务处对实验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如发现有挪用、挤占实验教学经费的现象,视实际情况减少下一年度实验经费核拨。

第十二条 学校下拨到各院(系)的实验教学日常运行经费,原则上应当年用完,剩余经费不再结转到下一年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1.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仪器设备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西建大〔2013〕1号

 

为保证我校本科教学仪器设备专项经费集约、高效、科学使用,保证培养方案中的实验开出率,切实加强大学生动手能力、创新精神的培养,不断提高本科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8.1   

第一条 本科教学仪器设备专项经费重点支持公共基础课实验教学平台建设和按学科大类建设的专业基础实验教学平台建设。

第二条  学校对本科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实验项目开出量大、覆盖本科专业面广的实验室优先给予仪器设备更新和添置。

第三条  按照“填平补齐、满足需要” 的原则,根据建设规划对实验室进行建设。

1.8.2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单价800(含)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单价500元(含)以上的通用仪器设备或耐用期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实验教学用品均属于本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范畴;原则上该专项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单台或单套金额超过5万元的仪器设备。

第五条  若属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也可以使用当年的专项经费购置相应仪器设备:

(1)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本科教学紧急需要;

(2)经校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需求。

1.8.3  论证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每年末院(系)根据下一年承担的本科实验教学任务计划情况,对所属实验室(中心)的仪器设备状况进行认真调研后,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实验教学仪器设备更新、添置论证报告”,对于申请更新、添置的仪器设备,必须详细说明对应的本科实验教学项目、所属课程名称、服务专业及学生人数,以及学校该类仪器设备目前的使用现状及共享情况。论证报告经院(系)审核,并经教学和实验室主管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

第七条  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论证报告进行必要的核实,并依据学校本科实验室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本科实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协同财务处、学科办、国资处和各院(系)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论证、形成审查意见,由教务处和国资处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后,由国资处负责采购。

1.8.4  

第八条 本科教学仪器设备专项经费的使用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教务处。

1.9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西建大〔2010〕178号

 

1.9.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科和专业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竞赛包括: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大学生艺术展演、实践技能大赛等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1.9.2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按照学校组织、院(系)承办、目标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分别成立学校和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并以竞赛门类为单位成立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下设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与校创新工程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四条  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成

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担任。

成员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校团委、学生处、科技处、学科办、财务处、人事处、宣传部、国资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二)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职责

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每学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制定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相关政策及文件,指导和督察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审批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一)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校团委负责人担任。

(二)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职责

1. 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

2. 负责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总结考核、表彰奖励、对外联系及交流等工作。

3. 举办创新创业竞赛相关讲座、报告会等交流活动。

4. 广泛宣传,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为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将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测评体系。

5. 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做好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工作,并为相关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工作提供服务。

6. 根据本年度创新创业竞赛总体情况,制定全校当年创新创业竞赛的经费使用计划。

7. 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院(系)成立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主任)担任。

(二)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职责

1. 创新培养方式,调整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SSRT项目、研究生论文等内容和要求,使之与创新创业竞赛紧密结合。按照培养要求,加强对学生指导,凝练成果,培育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2. 执行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制定院(系)所承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管理细则和相关规定。

3. 统筹协调,做好本院(系)所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赛事要求提供必要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必要条件。

4. 负责领导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队伍。

5. 做好创新创业竞赛赛事准备、宣传动员、报名选拔、赛事举办、经验交流等工作。

6. 核定和申报竞赛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开展本院(系)创新创业竞赛的总结及表彰奖励工作。

7. 结合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一)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组成

在院(系)学术委员会下,设立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5—10人。指导委员会成员可来自不同的院(系)。

(二)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职责

1. 负责与校外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专家委员会的沟通联系、赛事规则的制定与解读工作。

2. 参赛作品的评审及推荐等工作。

3. 组织教师做好创新创业竞赛赛事的业务指导工作。

4. 选拔与确定参赛学生,并为学生或团队配备指导教师。

第八条  指导教师

(一)对于需要配备教师进行指导的创新创业竞赛,原则上一个参赛队配备1名指导教师。

(二)主要职责:研究与制定指导方案,组织与实施指导活动,做好参赛人员储备,并对参赛学生进行全过程指导。

 

1.9.3  创新创业竞赛管理

第九条  创新创业竞赛的分类

(一)根据竞赛主体来源及承办单位级别不同,将创新创业竞赛分为以下4级:

1. 校内创新创业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创新创业竞赛。

2. 省内创新创业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创新创业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西北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创新创业竞赛,或由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级团体组织的全市性或跨市区的创新创业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创新创业竞赛。

3. 全国创新创业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创新创业竞赛。

4. 国际创新创业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创新创业竞赛。

(二)根据竞赛组织单位层次及社会影响程度,将创新创业竞赛分为一类竞赛科目和二类竞赛科目。一类竞赛科目是指国际创新创业竞赛、国家政府部门主办的重要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二类竞赛科目是指其他竞赛。

(三)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级别和类别由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创新创业竞赛程序管理

(一)学校创新创业承办单位在赛事启动前制定竞赛工作方案,并报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创新创业竞赛信息由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统一向全校发布。

(三)学校创新创业承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将成果、书面总结、竞赛获奖文件、证书(原件和电子文档)、奖杯(牌)、作品照片送交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顺利开展,学校每年拨付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同时接受校内师生、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

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以基础课为竞赛内容的创新创业竞赛、学校主办和承办的省内、全国和国际创新创业竞赛,其他竞赛项目以奖励为主。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经费由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管理。

各承办单位应在竞赛方案中列入竞赛经费预算,在竞赛开始前报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批。竞赛结束后,汇总竞赛所用经费的有效票据,经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验收审核、签字同意,报校创新创业竞赛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后,由财务处予以报销。

1.9.4  指导教师工作量及学生课外教育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教师按下列标准计算工作量,并按学校通识课程的标准发放课时费:

(一)指导教师每指导1组参赛学生参加一次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按24个标准学时计,指导2组获奖按36个标准学时计,指导3组获奖按48个标准学时计。

(二)指导教师指导的同一参赛队连续参加不同层次的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奖,参赛层次每提高一次,工作量在第一次计算的基础上增加50%。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的课外教育学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标准认定,其中对于未获奖的参赛学生,经指导教师考核同意后,其课外教育学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中有关“科研创新活动”项目的规定认定。

1.9.5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有关获奖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附加分及推免硕士研究生平均学分绩点奖励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每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对于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学生,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给予相应的附加分。

(二)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学生,可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免试硕士研究生的推荐和选拔,并按照附表中规定的分值对个人竞赛获奖者及团体竞赛获奖且排名第一者给予平均学分绩点加分;对于团体竞赛获奖的其他成员,按照后一名为前一名的75%依次递减加分。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平均学分绩点加分仅按最高加分计一次。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各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评选表彰创新创业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

(一)学校每年评选出2-3个创新创业竞赛优秀组织单位,每个单位奖励3000元;评选出5-8名创新创业竞赛优秀组织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二)根据附表中的标准,对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三)相同项目、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者,按获奖的最高级别奖励。

(四)凡按学校参赛学生总数的一定比例设奖的省内、全国、国际创新创业竞赛的奖励,按附表奖励标准的五分之一执行。

第十九条  在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过程中,以学校名义申请并获准专利授权的在校学生,每项发明专利奖励25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3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200元。

第二十条  由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设奖比例为:一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5%,二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0%,三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10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

西建大〔2013〕248号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对教育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书院-学院(学科)制实施方案(暂行)》,立足“传承中华优秀教育思想精粹,汲取西方现代文明的精华,面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综合素质教育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导向,基于全人发展的理念,传承中国传统教育思想的精粹,汲取现代大学先进的办学理念,面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际,帮助学生正心、明德、励志、笃行,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人格健全和学有专长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综合素质教育的基本原则:坚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与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相协调;坚持大学生自愿参加与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分相结合;坚持学校统筹组织与大学生自主开展活动相结合;坚持实施养成教育和促进大学生自我发展相结合;坚持课外教育与课内教学相结合。

二、综合素质教育的内容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由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通识教育和课外素质教育组成。教育的形式采取课内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学生在满足学校规定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课内学习、自主选修和实践考核获得相应的综合素质教育学分。

综合素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和行为养成教育、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教育、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教育三部分。

1.基本素质和行为养成教育

(1)思想道德素质教育:在坚持思想政治理论课主渠道的基础上,开展相关的主题教育活动,使学生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热爱社会主义伟大祖国,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开拓进取、乐于奉献的时代精神;具有社会主义的法制意识和道德、荣辱观念等。

(2)基础文明素质教育:实施相关教育管理活动,引导学生遵守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坚持知行统一,积极开展道德实践活动;坚持从宿舍、教室、食堂等身边的小事做起,把道德实践和行为养成活动融入大学学习生活之中,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

(3)文化身心素质教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体育活动,使学生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高尚的人文情怀;审美情趣高雅,具有一定的发现美、感受美、创造美的能力;具有自强不息、务实协作、开拓创新的健全人格和积极适应环境、善于自我调节的健康心理和健康体魄。

(4)个人发展规划教育:引导学生在不同阶段结合专业特点和个人实际制定自身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实施计划,并及时在不同阶段进行修改和调整,使学生具有明确的个人发展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努力措施,培育和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素质。

2. 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教育

(1)先进文化通识教育:以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现代文明为主要内容的通识教育,使学生汲取先进文化的精粹和现代文明的精华。

(2)自然科学通识教育:以基础自然科学、天文、地理等为内容的通识教育,培养学生具有较为广博的知识,启迪学生的科学思维。

(3)美学艺术通识教育:以音乐、书法、美术、戏曲等组成的文化艺术类通识教育,培养学生具备一定的文化底蕴、审美情趣和艺术修养。

(4)工程技术通识教育:以构思、设计、建模类和管理、经济、创业类为内容的工程技术通识教育,提升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增加创业能力知识储备。

3. 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教育

(1)党团学生组织实践:通过党团组织活动,使学生具有一定的大局观念和组织领导能力;具有较强的自尊心、自信心、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集体主义和奉献精神。

(2)社团活动组织实践:引导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爱好,组织、参加社团活动,在社团活动中促进个性的养成和发展,促进工作能力、水平的提高,促进团队意识和协作能力的提高。

(3)学术科技创新实践:通过科技竞赛和课外学术活动,使学生扎实掌握并熟练运用专业知识,具有创新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能够尝试开展学术研究和科技发明活动。

(4)志愿服务社会实践:通过服务与实践,使学生具有较强的动手实践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

三、组织实施机构与职责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施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统筹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协调各书院和院(系)共同组织实施。

1.教务处审核毕业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获取情况,并负责通识教育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2.书院协助教务处组织开展部分通识教育活动,指导学生获得相应的通识教育学分。

(1)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的要求,利用书院的资源组织相关的通识课教学活动。

(2)协助教务处利用网络资源,开展相关网络通识课程的辅助教学活动。

(3)根据书院特色引导学生通过选修通识课,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获得相应的通识教育学分。

3.书院和院(系)分别负责学生在不同培养阶段的课外素质教育考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负责本书院或院(系)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2)积极搭建课外素质教育活动平台,组织和引导学生参加各类素质教育活动。

(3)审批学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认定申请,负责申请材料存档保管。

(4)检查、指导、帮助学生获取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督促学生取得规定的最低课外素质教育学分。

(5)负责各类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最终成绩记载、网上录入等工作。

4.院(系)综合素质教育考核认定工作组组成: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为组长,院(系)分团委(总支)书记为副组长,各年级辅导员为成员。

5.书院综合素质教育考核认定工作组组成:书院负责人为组长,书院素质培养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书院全体辅导员为成员。

6.教务处、学生处和团委负责统筹安排、组织与实施全校性综合素质教育活动,并受理大学生关于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认定方面的申诉。

四、综合素质教育学分的申报、审核、确认程序

1.书院素质教育办公室或院(系)团委(总支)每学期开学第3周前(含第3周)受理上一学期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申报工作,本科阶段最后一学期的课外素质教育学分认定工作须在4月中旬以前完成。

2.凡符合获得课外素质教育学分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课外综合素质教育学分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向所在书院或院(系)综合素质教育考核认定工作组申请,同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论文所载刊物,有关科研项目的立项、结题、鉴定报告,开发的软件或制作的策划方案等。

3.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初步审核由年级辅导员负责,最终确认由书院或院(系)综合素质教育考核认定工作组负责。

4.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由书院或院(系)素质教育考核认定工作组填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课外教育学分登记表》,并在任课教师处签字确认。

5.通识教育学分的获取由通识课任课教师根据学校课程考核的要求进行评定,并负责将成绩填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成绩登记表》。

6.综合素质学分认定的成绩表在网上录入后,由任课教师交由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管理部门。

五、综合素质教育考核及学分认定要求

1.本科生必须获得10.0及其以上的通识教育学分,方能准许毕业。通识教育的考核与管理按照学校课程管理的相关办法执行。

2.本科生必须取得10.0及其以上的课外素质教育学分,且思想道德素质教育获得2.0及以上学分、志愿服务社会实践获得2.0及以上学分,方可授予学士学位。课外素质教育学分单独记入学生成绩总表,不能与课内学分互换。

3.学生参加同一类别多个课外素质教育环节,所得课外素质教育学分可以累计。若一个教育环节涉及多个类别的学分,则按可得到的最高学分计算,不再累加计分。

4.学生申请课外素质教育学分的项目、荣誉等署名单位必须是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同一项目或荣誉参加多次评奖,取最高奖项相应学分计算。

5.院(系)教学管理部门每年4月份对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授位资格进行审核,并上报教务处核准。

6.通识教育的教育工作量按照学校课程教学工作量的管理办法执行;协助开展网络通识课辅助教学的工作量按照标准课时数的30%计算。

7.负责综合素质教育活动组织实施、学分审核的书院素质培养办公室干部、团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和辅导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经校团委考核合格,每学年记教学工作量,工作量作为职称评聘的考核条件,并按照通识课标准发放课时费。

其中:素质培养办公室主任、团委(总支)书记、副书记每学年计32学时教学工作量;年级辅导员所辖学生人数在90人以下者,每学年计32学时教学工作量;年级辅导员所辖学生人数在90人以上者,每增加60人教学工作量增加20%,但增幅度不超过80%。校团委负责教学工作量核定统计,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量审核上报。

8.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的教育方式和评分细则由教务处、学生处和校团委另行制定(见附件)。

9.本办法自2014级本科生开始试行,由教务处、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主要教育方式、评分细则

 

 

附件:

1.11 本科生综合素质教育学分主要教育方式、评分细则

一、基本素质和行为养成教育

(一)思想道德素质教育

1. 主要教育方式

(1)以加强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为主旨的系列竞赛评比活动。

(2)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主旨的学生党校、团校等各类培训活动。

(3)以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为内容的各类活动。

(4)以增强学生党员、团员先进意识为主旨的教育实践活动。

(5)以增强思想道德水平为主旨的各类主题教育活动。

2. 评分细则

(1)每学年以班级为单位进行全员参与的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全班学生和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平时表现分别为每位学生进行思想道德素质打分,满分为100分。根据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数,学生可取得的学分为: 1.0学分(90~100分)、0.8学分(80~89分)、0.6学分(70~79分)、0.5学分(60~69分),小于60分不能取得该学分。

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分数 = 全班学生打分的均值×70% + 辅导员(班主任)打分×30%

(2)学生在校期间参加主题教育、思想道德素质培训以及取得相关的奖励和荣誉均可按下表所列项目及标准取得相应的学分。

项  目

项  目  内  容

分  值

获得荣誉

国家级荣誉或奖励

3.0学分/项

省部级荣誉或奖励

2.0学分/项

厅局级、校级荣誉或奖励

1.0学分/项

院(系)级荣誉或奖励

0.5学分/项

培训活动

参加校级党校培训活动并完成要求

1.0学分/期

参加校级团校培训活动并完成要求

0.5学分/期

主题教育活动

参加诚信教育、安全法纪教育、爱国荣校教育等教育活动

0.2学分/项

 

3.具体要求

(1)在满足最低学分要求的前提下,学校鼓励学生多修思想道德素质学分。

(2)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等行为,被学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当年不得申请思想道德素质学分。

(3)学生在主题教育活动项目最高累计可取得1.0个学分。

(4)学生凡有见义勇为行为,一经核实,可申请获取1.0个思想道德素质学分。

(5)培训活动中院(系)活动获得学分值是校级的1/2。

(6)学生每参加学校或院(系)组织的公益劳动,每2小时可申请0.1个思想道德素质学分,但累计最高申请不得超过0.5个学分。

(二)基础文明素质教育

1.主要教育方式

(1)以文明宿舍建设为内容的各类行为养成教育活动。

(2)以文明食堂建设为内容的各类行为养成教育活动。

(3)以文明教室建设为内容的各类行为养成教育活动。

(4)以文明行为建设为内容的各类行为养成教育活动。

(5)学校、书院或院(系)举办的各类基础文明教育活动。

2.评分细则

(1)学生每学年在文明宿舍建设中根据考核结果可以取得相应的基础文明素质学分。文明宿舍建设的考核结果以学校和院(系)宿舍安全卫生检查的结果为依据。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以百分计,宿舍内学生根据本宿舍检查的成绩可取得的学分为: 0.5学分(90~100分)、0.4学分(80~89分)、0.3学分(70~79分)、0.2学分(60~69分),小于60分不能取得该学分。

宿舍安全卫生检查分数 = 学校检查得分×30% + 全学年院(系)检查得分的均值×70%

学校检查采取抽查的方式,得分的基础分为80。全学年的抽查中,每获得一次优秀得分增加10分,每得到一次不合格,减少10分,最高增加至100分,最小减少至0分。

(2)学生参加学校举办的相关基础文明素质教育活动,可根据表现由主办单位认定不超过0.4个基础文明素质学分;学生参加院(系)举办的相关基础文明素质教育活动,可根据表现由院(系)认定不超过0.2个基础文明素质学分。

3.具体要求

(1)书院和院(系)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学生每学年获得基础文明素质学分的最低要求。

(2)学生每学年参加学校、院(系)举办的基础文明素质教育取得的学分最高为1.0学分。

(3)学生每学年宿舍卫生检查的成绩小于60分超过3次,不得申请该项学分。

(三)身心素质养成教育

1.主要教育方式

(1)以强健体魄、健康身心为主旨的系列体育竞赛和日常锻炼活动。

(2)以提高身体素质、培养集体协作精神为主旨的群众性文体活动。

(3)以培养良好心理素质和品质为主旨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4)以繁荣校园文艺为主旨的学生艺术团建设和文艺特长培训交流等活动。

(5)以提高艺术修养为主旨的校园文艺演出系列活动;以浓厚文化氛围为主旨的文化艺术节、体育文化节等系列“校园节日”活动。

2.评分细则

(1)学生参加早锻炼活动,出勤率达到一定的比例后可以取得相应的身心素质养成教育学分。出勤率对应的身心素质养成教育学分为:0.5学分(90~100%)、0.4学分(80~89%)、0.3学分(70~79%)、0.2学分(60~69%),小于60%不能取得该学分。

学生的出勤率 = (学生该学年出勤次数/该学年应出勤次数)×100%

(2)学生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主办单位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不超过0.5个文化身心素质教育学分。

(3)学生参加学校和学院举办的群众体育活动,主办单位考核合格,可以取得不超过0.5个文化身心素质教育学分。

(4)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文艺、体育比赛并取得成绩,根据下表所列项目,可以取得对应的身心素质养成教育学分。

 

项  目

项  目  内  容

分  值

文艺、体育比赛

国家级

特等奖(破记录)

8.0学分/项

一等奖(金奖)

6.0学分/项

二等奖(银奖)

4.0学分/项

三等奖(铜奖)

3.0学分/项

优秀奖

2.0学分/项

省市级

特等奖(破记录)

5.0学分/项

一等奖(金奖)

4.0学分/项

二等奖(银奖)

3.0学分/项

三等奖(铜奖)

2.0学分/项

优秀奖

1.0学分/项

厅局级、校级

特等奖(破记录)

4.0学分/项

一等奖(金奖)

3.0学分/项

二等奖(银奖)

2.0学分/项

三等奖(铜奖)

1.0学分/项

优秀奖(含其他等级奖项)

0.5学分/项

文体活动

学校组织

参加者

0.5学分/项

组织者

0.3学分/项

院(系)组织

参加者

0.2学分/项

组织者

0.1学分/项

 

3.具体要求

(1)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文化、艺术及体育活动,学生个人参加校外相关活动,须事前征得学校团委或体育系有关方面同意,方可申请确认,获取相应学分。

(2)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学生个人参加校外相关活动,须事前征得学生处有关方面同意,方可申请确认,获取相应学分。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相关学分评定由活动主办单位事先确定。

(四)个人发展规划教育:

1.主要教育方式

(1)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结合专业特点和个人实际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年度实施计划,每学年初进行修改和调整,明确个人的努力方向。

(2)学生根据个人发展需求参加的计算机、外语等级考试活动,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3)学生参加的各类能够帮助提升就业竞争力的实践活动和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考试活动。

2.评分细则

(1)学生制定的年度个人发展规划或实施计划,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合格可获得0.2个学分。

(2)学生制定的年度个人发展规划或实施计划,在学年末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执行情况评定0.1~0.3个学分。

(3)学生参加计算机、外语、职业资格或其他技能的考试、认证根据下表所列获得相应学分。

内  容

项  目  内  容

分  值

技能职业资格

培训

获得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

2.0学分/项

获得省级职业资格证书

1.5学分/项

获得地市级职业资格证书

1.0学分/项

获得校级职业资格证书

0.5学分/项

获得其他技能资格证书(驾照、CAD等)

0.5学分/项

执业资格考试

取得国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3.0学分/项

外语

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

2.0学分/项

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525分

3.0学分/项

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

2.0学分/项

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六级考试成绩≥525分

3.0学分/项

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成绩≥60分

2.0学分/项

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八级考试成绩≥60分

3.0学分/项

外语通过TOEFL、GRE、雅思外语资格考试

2.0学分/项

计算机

非计算机专业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每增加一级加1.0学分)

1.0学分/项

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专业软件水平考试

1.0学分/项

普通话

获得全国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不累积加分)

1.0学分/项

 

3.具体要求

(1)学校鼓励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制定个人发展规划,书院和院(系)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学生进行指导和帮助。

(2)学校鼓励学生参加计算机、外语和各类资格考试,不同类别的项目获得的学分可以累加。

二、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教育

1. 主要教育方式

学校各教学单位在教务处的组织协调下根据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主要内容开展各类通识课教学,鼓励学生结合个人兴趣爱好和时间精力,选修相应的通识课程,经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学分。

(1)各院(系)动员本单位的师资力量,利用专业优势面向全校学生开设以拓宽专业知识为目标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类通识课。

(2)艺术教育中心、心理健康中心和就业指导中心等机构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美学艺术类、心理健康和创新创业教育类通识课程。

(3)思政院结合《思想道德与修养》的课内教学活动,组织开展课内的国学经典导读、先进文化和现代文明等通识教育活动。

(4)书院根据学生需求及书院特色,聘请校内外教师组织开设有利于综合素质提高的各类通识课程。

(5)教务处利用网络资源建设网络通识课作为通识教育的补充。

2. 评分细则

(1)每16学时的通识课为1学分的计算基础。

(2)学生选修的通识课根据课程的要求,通过考查或考试的方式,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3)选修通识课取得的综合素质教育学分直接录入学生成绩单,学生不再向书院或院(系)提交申请。通识课的任课教师应将成绩单报学生所在书院或院(系)存档。

3. 具体要求

(1)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0学分的通识课学分方能准许毕业。

(2)书院和院(系)可以根据自身特色对学生获得通识课学分的类别做出一定的要求。

三、社会实践及创新创业教育

(一)各类学生组织建设

1. 主要教育方式

(1)通过在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等传统团学组织中担任职务获得锻炼。

(2)通过在学生党支部中担任职务获得锻炼。

(3)通过到社区挂职、担任学生工作助理等形式获得锻炼。

2. 评分细则

项  目  内  容

分  值

校学生会主席

优秀

4.0学分/学年

良好

3.5学分/学年

合格

3.0学分/学年

校学生会秘书长、副主席;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幸福校区、草堂校区学生会主席;各院(系)学生会主席

优秀

3.5学分/学年

良好

3.0学分/学年

合格

2.5学分/学年

校学生会副秘书长、部长;幸福校区、草堂校区学生会秘书长、副主席;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副主席;幸福校区、草堂校区(南山书院、子午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各院(系)学生会秘书长、副主席

优秀

3.0学分/学年

良好

2.5学分/学年

合格

2.0学分/学年

校学生会副部长;幸福校区、草堂校区学生会部长;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部长;幸福校区、草堂校区(南山书院、子午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秘书长、副主席;各院(系)学生会部长;各班级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学生班主任

优秀

2.5学分/学年

良好

2.0学分/学年

合格

1.5学分/学年

校学生会委员;幸福校区、草堂校区学生会副部长;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副部长;幸福校区、草堂校区(南山书院、子午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部长;各院(系)学生会副部长;各班级班委会、团支部、党支部其他学生干部

优秀

2.0学分/学年

良好

1.5学分/学年

合格

1.0学分/学年

幸福校区、草堂校区学生会委员;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幸福校区、草堂校区(南山书院、子午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副部长;各院(系)学生会委员

优秀

1.5学分/学年

良好

1.0学分/学年

合格

0.5学分/学年

幸福校区、草堂校区(南山书院、子午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委员;到社区挂职担任职务者等

优秀

1.0学分/学年

良好

0.5学分/学年

 

3. 具体要求

(1)学生应积极参加校内各级团学组织,为营造优良的校风学风贡献力量;学生个人参加校外民间组织、到社区挂职、担任学生工作助理,须事前征得学校有关方面同意,方可申请确认有效,获取相应学分。

(2)社会工作评分对象为学校认可的现任各级团学组织中的学生干部与成员,且任期为一年。

(3)学生参加社会工作获取学分应根据其在团学组织活动中的不同贡献以及活动的效果,经综合考核后认定。

(4)学生在同一时期参加多个团学组织、担任多个学生干部职务,应按最高职务与最佳考核成绩记分,不能重复累加记分。

(二)社团活动组织实践

1. 主要教育方式

(1)通过广泛吸收学生参加、组织各类课外文化科技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增进不同学科、不同专业学生之间的沟通、交流与融合,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2)通过社团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机构的建设、活动的组织实施,使学生在实践中提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的水平,提高学生的管理水平与能力。

(3)通过建立以专业、学科竞赛为目标的专业社团,使学生参加科技创新和学科竞赛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通过建立创业类社团,使学生的创业能力在实践中得到提升。

(4)通过各类社团活动的开展营造出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校园文化生活,使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更加丰富,使学校的大学文化氛围更加浓郁,

2. 评分细则

项  目  内  容

分值

各社团主要负责人

2.0学分/学年

各社团部长

1.5学分/学年

各社团副部长

1.0学分/学年

各社团成员

0.5学分/学年

 

3. 具体要求

(1)社团活动组织实践学分的考核认定周期为一学年。

(2)评分细则所列为该项的最高得分,实际获取学分应根据其在社团活动中的不同贡献以及活动的效果,经指导教师组织综合考核后认定。

(3)学生在一学年参加多个社团组织,按照最高职务与最佳考核成绩记分,最多累加2次记分。

(三)学术科技创新实践

1. 主要教育方式

(1)以培养科研能力为主旨的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

(2)以培养创业意识为主旨的校园创业计划设计大赛活动。

(3)参加各类国际、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学校级的学科竞赛。

(4)参加科技活动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科技进步奖。

(5)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科研训练项目以及我校实验室规定的科研开放项目。

(6)学生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报刊、杂志上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论文、文章及报道。

(7)学生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获得的各类专利。

(8)以培养科研兴趣、创业能力、学术研究能力为主旨的系列科研创新活动。

2. 评分细则

项  目

项  目  内  容

分  值

学科竞赛

学术研究

国际级

一等奖

10.0学分/项

二等奖

8.0学分/项

三等奖

6.0学分/项

优秀奖

4.0学分/项

学科竞赛

学术研究

国家级

一等奖

8.0学分/项

二等奖

6.0学分/项

三等奖

4.0学分/项

优秀奖

2.0学分/项

学科竞赛

学术研究

省部级

一等奖

4.0学分/项

二等奖

3.0学分/项

三等奖

2.0学分/项

优秀奖

1.0学分/项

厅局级、校级

一等奖

2.0学分/项

二等奖

1.0学分/项

三等奖

0.5学分/项

优秀奖

0.2学分/项

科研训练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优秀

3.0学分/项

良好

2.0学分/项

合格

1.0学分/项

SSRT项目

优秀

1.5学分/项

良好

1.0学分/项

合格

0.5学分/项

学生自主立项项目

优秀

1.0学分/项

良好

0.5学分/项

合格

0.2学分/项

参加学校实验室科研开放项目、参与老师课题研究

优秀

1.0学分/项

良好

0.5学分/项

合格

0.2学分/项

文学作品

艺术作品

文章和报道

刊载在国际级公开发行报刊

4.0学分/篇

刊载在国家级公开发行报刊

3.0学分/篇

刊载在省部级公开发行报刊

1.0学分/篇

刊载在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

0.5学分/篇

科技论文

SCI检索论文

10.0学分/篇

EI、SSCI、ISTP等检索论文

8.0学分/篇

国内核心期刊

3.0学分/篇

其它公开发行刊物及会议论文集

2.0学分/篇

专  利

国家发明专利

8.0学分/项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6.0学分/项

专  利

国家外观设计专利

5.0学分/项

国家正式机构认定的软件著作权

5.0学分/项

专著译著

出版专著、译著

8.0学分/部

科研创新活动

科技论坛、兴趣小组活动、计划外工程实践、工程训练等

0.2学分/项

 

3. 具体要求

1.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多人参加项目,依次递减0.5分,最低为0.5分;对在各协会及各学会举办的学科竞赛中获奖者,可根据协会和学会的级别参照执行。

2. 学生发表学术论文以正式出版刊物为准,进行科技发明以国家有关资质单位的认定证明为准,学术论文或科技成果为合作项目的,原则上计分自第二完成人依次递减50%,最低为0.5分。

3. 参加的计划外工程实践、工程训练活动,每1周为一个计分单位。

4. 学生参加学校或社会组织的重要科研项目研究工作,认定满10小时记0.1分,最高为2.0学分。学生在申请学分时,需要提供其所参与科研项目负责人的鉴定意见。

5. 学术科研成果被鉴定为领先水平的按一等奖计学分、鉴定为先进水平的按二等奖计学分。

(四)志愿服务社会实践

1. 主要教育方式

(1)以“三下乡、四进社区”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实践及志愿服务活动。

(2)以国情民意调查为主要内容的寒暑假社会实践系列活动。

(3)以创建“和谐校园”为主旨的各类校园公益服务活动。

(4)以服务地方发展为主旨的校外志愿服务活动。

(5)以加强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主旨的军地共建、基地创建、参观考察实践等活动。

(6)以提高就业、创业能力为主旨的各类课外就业见习活动。

2. 评分细则

项  目

项  目  内  容

分  值

社会实践

“三下乡、四进社区”志愿服务为主要内容

0.3学分/项

国情民意调查为主要内容

0.3学分/项

军地共建、基地创建、参观考察实践活动

0.3学分/项

公益活动

各类校园公益服务活动

0.3学分/项

志愿服务

校外志愿服务活动

0.3学分/项

社会实践与志愿

服务所获奖励

获得国家级奖励

4.0学分/项

获得省级奖励

2.0学分/项

获得厅局级、校级奖励

1.0学分/项

获得院(系)奖励

0.5学分/项

课外就业见习活动

创业努力实践、就业体验活动

0.3学分/项

 

3. 具体要求

1. 学生在参加有关公益活动与志愿服务等方面的活动时间单位为累计4小时为1个计分单位,每计分单位获得0.2学分。

2. 学生利用假期参加由学校重点组织的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团队,可申请获取1.0学分;参加由院(系)重点组织的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团队,可申请获取0.5学分。

3. 假期深入工矿企业、农村、个体企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进行国情民意调查,自主完成具有一定水平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2000字以上),方可申请获取0.3学分。

4. 社会实践项目中的国情民意调查和军地共建、基地创建、参观考察实践活动,公益活动项目、志愿者服务项目最高累计为1.5个学分。

 

1.1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计算机校园网网络管理办法

1.12.1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校园网的作用,加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计算机校园网的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运行,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为我校信息化管理、教学、科研提供可靠的保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计算机校园网是我校信息化管理的计算机网络,是为我校各单位及各类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现代化管理、教学、科研及接入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的基础平台。

1.12.2  管理机构

    第三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园网实行三级管理。即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园网建设领导小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网络中心和各部门网络信息管理员(兼职)构成。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网络中心是我校计算机校园网建设规划及运行维护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园网建设领导小组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园网的建设和发展提出要求,审查制定校园网的运行管理条例。校信息网络中心实施运行管理条例,负责网络系统的日常运行、安全管理、用户管理、用户咨询、系统维护和开发,各部门的网络管理员负责网络的合法使用、保障部门的网络安全和正常运行,协助校信息网络中心,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并尽力提供用户咨询和服务。

第五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信息网络中心是我校计算机校园网建设规划及运行维护的唯一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所有公寓内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工作。所有网络设备及设施,未经信息网络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1.12.3 网络安全管理

    第六条 计算机校园网的网络安全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政治稳定、网络的可靠运行及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我校校园网安全管理在学校稳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第八条 对网络安全造成危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用户,信息网络中心依照情节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停止网络使用,并要求赔偿损失、承担相关费用;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一、校内各站点应以发布校内信息为主,各网站和上网用户不得查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损害学校声誉,破坏学校安定团结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发现上述网络有害信息,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园网安全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处理。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三、不按学校有关规定擅自接入校园网的;

    四、任何用户以各种方式非法登陆、扫描、侦听、攻击校园网的;

    五、盗窃、破坏网络设施的;

    六、未使用信息网络中心分配的合法IP地址或盗用他人IP地址、账号及口令的;

    七、私设代理服务器或未经允许利用代理服务器上网的;

    八、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九、利用网络盗窃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受法律保护的资源的;

    十、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任何用户发现有上述行为者,应自觉抵制并及时上报信息网络中心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责任制,各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网络资源的安全管理,并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各职能部门、各学院都应重视网上安全教育工作,重视做好对所属学生、教职工的网规网法、守法上网和文明上网的教育工作。各单位须设立网络安全员,具体负责单位内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并定期对本单位网络设备进行防杀病毒及下载系统补丁工作,同时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设置在各单位的校园网网络设备,由相关单位保证网络设备24小时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关闭设备或私自更改网络配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相关单位承担。确需对网络设备进行操作的,须报校信息网络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校内施工涉及到网络线路时,须保证网络线路的安全。在施工中造成网络线路损坏的,一切责任由施工方承担。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及信息网络中心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1.12.4 网络接入管理

    第十三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园网接入用户范围为校内各单位及全校师生员工。

    第十四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校园网网络主干、主节点、接入网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

    第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首先向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表注册,落实网络终端管理责任人,经信息网络中心批准备案后,方可接入校园网成为合法用户。

    第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需建设本单位计算机局域网并接入校园网时,其建设方案、技术文档、管理文档须报信息网络中心审批与备案,明确单位责任人,并按要求填表注册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十七条 校内机房上网实行统一管理,由具体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公安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信息网络中心提供单独通道接入网络。

    第十八条 用户变更时,需及时通知信息网络中心,若因所报内容虚假或变动通知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各单位自负;用户销户时,需到信息网络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并结算费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联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条 用户不得私自将网络权限资源转让他人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原注册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单位和个人设立提供各类网络服务(含代理服务)的服务器,如有特别需要提供的,必须经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并在信息网络中心填表备案。凡提供服务的服务器必须具备日志记录功能,历史记录保持时间不得少于60天。

    第二十二条 任何运营商在学校范围内敷设线路或架设无线设备发展用户,必须遵从以下原则:在技术上和可行性上与信息网络中心充分沟通,经信息网络中心把关审核通过后报学校稳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进行。

1.12.5 校园网站点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适用的校园网站,是指建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园网的单位或个人网站(网页),也包括校内单位和个人建于校外服务器并使用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校名、校徽及其他属于我校特有标称、标志、图案、图片等作为版权信息或链接的永久或临时网站(网页)。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主页和各二级站点网页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教育部关于校园网信息整治工作的相关要求。必须真实、客观、严谨、及时,能够促进学校对内、对外信息宣传和交流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校在社会上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开办各类网站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党委宣传部、公安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我校师生建于校外服务器的个人网站(网页)要链接校园网,也须履行申请手续;学校党政部门、院系的官方网站(网页)只能建于校园网,不得向校外商业网站注册免费主页空间;

    第二十六条 各类校园网站要使用校名、校徽等及其他属于我校特有标称、标志、图案、图片等应保证其对外宣传标准性、规范性、一致性并得到学校相关部门许可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首页上的信息,包括版面设计、栏目设置,由宣传部、校长办公室会同信息网络中心共同策划实施,各栏目涉及的内容由归口部门负责组织提供并定期报宣传部,技术支持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

    第二十八条 网上信息发布严格实行归口管理。凡是作为新闻在校园网首页或新闻栏目发布,必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校内各部门的网站只发布本部门消息。凡是在校园网外网首页或相关专栏发布非新闻的信息(如启事、通知等),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应将自身站点资源建设作为对外展示学校形象和部门工作形象的重要窗口,作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工作组成部分来长期建设。

    第二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制作网页、使用网络资源、转发网上信息时,要遵守有关法律,防止侵犯他人版权、署名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学校网页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确保网上信息发布的技术规范;负责制作发布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主页,加强与校内外有关单位的联系,注意收集信息,采用新的信息技术,经常更新主页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公安处会同信息网络中心对校园网站点进行定期网上和现场检查、评比、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上网的信息内容;负责对学校各网站的信息监控、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重视本部门网站的信息搜集和发布工作,建立有关运作机制、信息采编激励机制,站点建设人才队伍,形成素质优良,高效精干、专兼结合的工作队伍,网站内容做到栏目设置齐备,内容充实、更新及时、准确无误。校园网各子站点应设主管一人,具体负责网站建设与管理。学校对各部门网站信息资源建设情况,将纳入单位年度综合考评工作项目之中。

    第三十三条  各子站点信息管理发布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根据其情节对国家、社会和学校的损害程度,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公安处会同信息网络中心有权对该子站点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做出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关闭站点等处理;情节严重者,提交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12.6  其它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建大(2001)106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可依据网络的发展和学校的实际需要另行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1.13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人员工作职责

    1.负责实验室管理(水电暖、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及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2.完成学院、实验中心安排的教学实验任务及与之相关的其它工作;

    3.参加实验技术开发及实验中心安排的科研、科技服务工作;

    4.承担仪器设备管理、维护、使用;

    5.按工作要求负责室内房产、家具管理与维护;

6.接受学校、学院、工会安排组织的其它工作。

 

1.14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工作要求

    1.上岗工作需注意衣帽整洁;

    2.遵守学校、实验中心的工作纪律;

    3.仪器分析室需保护良好的工作环境及工作状态;

    4.接受的工作需在有效时间内完成;

    5.落实岗位职责,在位需尽职;

    6.人人讲安全、关心集体讲奉献;

7.上班后首先打扫室内环境卫生。

 

1.15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环境卫生规定

    1.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分片,定人,包干各清扫区域;

    2.实验中心全体人员均需参加学校和实验中心规定的大扫除及整理内务工作;

    3.室内垃圾,废水及其它废弃物需及时送至室外指定地点,不得长期堆放;

    4.请勿任意抛撒杂物,勿随地吐痰。谁污染,谁治理;

5.请大家与实验室各位管理人员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1.16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学生实验守则

    1.按时入室、不迟到、不早退、关闭手机;

    2.实验前要做好预习、实验中要严肃、认真、独立地完成实验内容;

    3.室内禁止吸烟、乱扔杂物,实验中要保持安静,严禁嬉笑打闹;

    4.听从教师指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不准动用本次实验以外的物品,以免发生意外;

    5.实验完毕,将仪器设备恢复原位并搞好清洁卫生,实验数据经指导教师检查签字后方可离开;

6.损坏实验物品,按原价的20%赔偿,贵重物品酌情。

 

1.17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房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使用实验房产实行室内负责人制;

    2.实验中心具有房产管理权,室内负责人(含其他参与人和学生)只有使用权;

    3.持有实验中心房门钥匙者,需承担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责任;、4.室内建设、改造等需与实验中心协商后处理;

    5.节假日、寒暑假需用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应在放假前一周通知实验中心,以便安排工作;

6.若实验中心房产出现非正常情况,实验负责人需及时通报实验中心,按学校规定及时处理。

 

1.18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安全制度

    1.非本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室内;

    2.使用仪器设备前,要先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否则不准动用,仪器设备使用后要整理复位;

    3.检查仪器设备时,要注意安全,不准带电检修,更换保险丝不准超过额定容量;

    4.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要严格领用制度,要随用随领;特殊情况有少量剩余要双人双锁管理;

5.时刻提高警惕、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下班后要关好门窗,水源、电源,各室房门钥匙要有专人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配制钥匙。

 

1.19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消防安全制度

    查堵火险隐患,确保国家财产的安全,是每一名工作人员的职责,为了把实验室防火责任和岗位防火责任落到实处,特别制定:

    1.实验中心主任负责防火、安全、教育工作,安全员负责日常(1-3楼)巡视、检查工作;

    2.消防器材定点定人安放,不得私自随意挪动,谁主管谁负责;

    3.实验中心定时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每一名工作人员需尽职尽责,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向安全员报告并马上处理;

    4.实验室、分析仪器室慎用明火,严禁私自接、拉电源线,严格电炉使用管理制度。

    5.加热室、电烘箱等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前需征得主管人员同意,工作时间不得离人,如需连续使用须经安全员检查后进行;

6.对忽视防火工作,冒险作业,违反制度且不听劝阻者,除批评教育外,按《消防条例》规定办理。

 

1.20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为加强实验室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提高安全责任意识,特制定以下条例:

    1.本室所有危险品、毒害化学试剂由实验中心统一保存管理,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危险品的存取;

    2.实验所需危险品的购买须严格执行公安部制定的审批程序,严格控制;

    3.教学实验所需危险品、毒害试剂需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准确称量与记录,谁领取谁负责;

    4.危险、毒害化学试剂外借需说明使用用途及剂量,并由学校、学院、实验中心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方可执行;

5.工作中出现异常情况,目击人须及时上报实验中心、学院、校公安处处理。

 

1.21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部位安全责任制

    实验中心重点部位多为有设备连续运转或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场所。为保证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责任制。

    1.重点部位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岗位水、电、气、暖、安全、防盗职责;

    2.非本部位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未经许可请勿触动室内的实验设备装置;

    3.室内严禁明火,严格控制使用电炉,有害气体需及时排出;

    4.室内的设备装置需摆放整齐、有序、有间隙,附近不得堆放易燃杂物。电器、电线布置要规范;

5.设备运转中要有人值守。确需长期连续运转的实验设备,要向实验中心报告;6.严禁私自拉设电源线、房门钥匙不得随意配制。

 

1.22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实验标准化管理

    1.专人负责实验室教学工作,按时取回实验任务书,及时与任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共同协商,安排好实验教学工作,确定实验项目及内容;

    2.已确定的实验任务书由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后实施;任务书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3.实验课所需化学试剂由专人负责内部协调;若需购买试剂、玻璃仪器及其它消耗性材料,由实验中心统筹安排;

    4.实验所需经费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实验经费本由专人保管;

5.实验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由实验指导教师会同任课教师商议解决,重要问题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解决。

 

1.23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教学实验设备、分析仪器暂行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进行,挖掘实验室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特制订本办法。

    1.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均需保证本科实验教学使用,据实验任务所需由实验中心统一调配;

    2.科研项目、研究生及开放性实验用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本科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有条件的借用;

    3.借用仪器应由指导教师签字后并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方可借用,使用人需在实验中心做相应使用登记记录;

    4.仪器设备借用人需向实验室相关人员说明使用时间、地点、操作人及使用要求,以便后续工作安排,一般借用不超过一个月,否则应办续借手续;

5.仪器设备借出时段中出现故障,应由仪器使用人负责维修。归还仪器设备时,仪器专管人员需注意归还设备的验收和责任。

 

1.24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开放性实验管理办法(暂行)

    1.本科生在实验中心进行开放性实验研究,应由指导教师带领,实验中心指定人员配合、服从管理,了解相关规定制度。

    2.实验耗材由指导教师负责解决,特殊情况可经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后借用。实验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正常实验教学任务前提下)由指导教师借用。

    3.大型分析仪器(按学校规定)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用后记录,开放性实验需用时,应提前与实验中心联系。

    4.连续运行的实验系统、大功率电器设备,应留人值班,个别情况应报告实验中心协商处理。

    5.实验电器电路出现故障,一人在场不允许检修,应及时报告实验中心,由专业人员处理,严禁违章操作。

    6.严禁自接电源线,不准私自配房门钥匙,勿领实验项目以外人员入室,不得在室内留宿。

    7.每次实验结束需整理现场仪器,物品归放,打扫环境卫生、注意检查安全隐患;

    8.节假日,课外时间进行实验研究,应提前联系,以便安排。由于开放性实验的特殊性,应多联系沟通。

9.实验项目结束,应在指导教师带领下归还借用的实验物品,仪器设备。清理实验场地,在实验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25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废液处理管理办法

    实验废液污染环境。为加强管理,控制污染源,规定如下:

    1.碱性废液  设碱桶,收储氧化物等一些遇酸生成毒害或危险性的废弃液;

    2.酸性废液  设酸桶,收储氨盐类化合物以及一般性重金属废液;

    3.COD废弃液(高酸、高氧化性)  设专用COD桶,收储洗液(铬VI)及COD测试废液;

    4.有机废液  设专用桶,收储苯系物,芘等稠环芳烃类,有机胺,硝基化合物等使用液;

    5.金属汞要水封保存,意外着地需要尽快收集于容器内,而后撒硫磺粉遮盖处理;

    6.废液分类收储,由实验中心根据存储量集中处理后排放;

7.废液桶固定摆放,未经许可,实验人员不得随意移动。

 

1.26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实验中心各项任务,配合其它各项行政事务工作;

    3.负责制定科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并组织落实、实施。每年度对实验中心人员进行业务工作量考核工作;

    4.负责实验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对青年同志拟定工作要求,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5.负责实验中心消防安全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督查、组织定期检查。

 

1.27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负责人工作职责

    1.实验负责人需首先理解学校、学院,实验中心关于实验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起到表率作用;

    2.承担实验中心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并对所承担的每一个实验项目负全责;

    3.按照实验大纲要求,实验负责人负有解决疑难问题、常规维修、科技创新的职责;

    4.承担学院、实验中心安排的设计性、综合性、开放性实验,并在其工作中负责协调、沟通、联系、咨询及技术指导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实验负责人需承担以老带新,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方面的工作;

6.实验负责人对本人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实验室建设与发展需有全局意识,保证学院、实验中心安排的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1.28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本科教学实验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教学实验实行实验项目负责人制度;

    2.实验室工作人员实施本科生实验教学任务,须以学院教学办,实验中心下达的实验任务书为工作依据;

    3.参加指导教学实验人员、辅助人员等项工作由实验中心主任负责安排协调。

    二、准备工作

    1.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按任务书明确本人实验教学工作,及早准备,非正常情况报实验中心主任。

    2.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明确本人承担的本科教学实验任务后,应与任课教师联系,互通学生班级情况,尽早确定具体实验时间。

    3.所需实验耗材、化学试剂、相关仪器设备等应书面报专管人员。由实验中心统一调配、统一购置,特殊实验材料须经实验中心许可后单独购置,登录后统一报帐。

    4.未经学院、实验中心认可的实验任务个人不得接受。

    5.承担的教学实验需有提前一周准备时间。

    三、教学实验

    1.实验中心工作人员所做本科教学实验,其内容应与实验教学大纲、实验任务书、实验指导书的要求一致。

    2.本科教学实验的开设进度、学生分组情况等须按学校教务处、学院规定执行,异常情况须报实验中心主任处,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更改。

    3.实验课时间一经确定,不得私自更改。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找人替代实验。

    4.指导实验教师应提前10分钟到岗,严格按照规定时数上课。

    5.教学实验进行当中,属实验问题报实验中心主任解决,属学生问题应与任课教师联系处理;重大问题报学院主管院长。

    6.无故不请假,不按时做实验的学生,原则上不另行补做。

    7.每门课程的教学实验完毕,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内务,清点实验仪器设备、耗材器材。需维修检修,补充耗材等情况及时上报实验中心,不得拖延至下次实验。

    四、实验课及实验报告

    1.实验数据需经指导实验教师鉴字确认后,学生方可结束实验。

    2.实验结束,教师应明确告知学生上缴实验报告时间,统一收取。

    3.认真批阅实验报告,统一用红笔标注,给出成绩(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签署批改人姓名,批改日期。

    4.实验报告批阅后,成绩交任课教师,报告由实验中心统一保管。

    5.其它事项按学校教务处、学院规定执行。

    五、其它

    1.实验如涉及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应遵守《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2.实验样品使用大型测试仪器,需提前报实验中心主任安排队联系。

3.学生进行实验时,应时示安全通道。实验课期间,能开启的大门必须全部打开,以确保学生安全进出。

 

1.29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大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一旦发生实验室污染事故时,能及时、规范、科学、迅速有效地控制,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保证实验室安全和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事故防范制度

    1. 实验室负责人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线路有无老化、电器使用是否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加强预防工作,进入实验室的任何人都要认真负责执行实验室的各项制度,特别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各种有毒有害易物品及废物的管理制度等;

    3.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规程操作,并及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未经培训合格人员严禁上机操作;

    4.需要使用高压钢瓶气体时,必须向正规、有资质、信誉好的厂家订货,确保钢瓶质量,氢气、乙炔、氧气钢瓶必须放到室外,而且必须分开存放,室内钢瓶必须牢靠,更换钢瓶时必须由专人安装减压阀;

    5.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在的实验室从事高危病原微生物实验、易燃易爆实验及高毒性实验等,如果需要进行的需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

    6.下班时必须检查好水电、气是否关闭,特别是出现临时停电时,需要检查各用电设备是否断电;

    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一)化学性污染应急处置措施

    1.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泼溅在工作人员皮肤或衣物上,立即用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毒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

    2.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露在工作台面或地面,先用抹布或拖布擦拭,然后用清水清洗或用中和试剂进行冲洗;

    3.如果实验室发生有毒气体泄露,应立启动通风系统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行实验。如果发生吸入毒气、经口中毒者立即就医;

    4.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性,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酌情做下一步处理;

    5. 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酌情送医院治疗;

    (二)病原微生物污染应急处置措施

    1.如果实验室发生一般病原微生物泼溅或泄露事故,应根据病原微生物的抵抗力选择敏感的消毒液进行消毒处理。

    2.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皮肤上,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

    3.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

    4.如果病原微生物泼溅在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衣服、鞋帽上或实验室桌面、地面,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500~10000mg/L有效氯消毒液进行消毒;

    (三)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理预案

    1.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2.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明确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带来次生灾难发生;

    4.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的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可采用水冷却法,但对珍贵图书、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化学药品火灾,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将液体火灾扑灭。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在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四)实验室触电应急处理预案

    1.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

    2.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使伤者脱离电源方法:(1)切断电源开关;(2)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橇,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3)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3.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视其神志是否清醒,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4.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用人工肺复苏法正确抢救,并尽快送医院抢救。

 

1.30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假期安全工作应急预案

    教学实验示范中心为应对各项工作的发展,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及时处理假期的突发事件,特制定本预案。

    1、消防安全

    安全工作是头等大事。中心实行各楼层、重点部位安全责任人制度,消防安全员制度。各楼层消防栓、灭火器不得私自移动。在日常工作和执行实验教学任务时,凡涉及用水用电、明火、大功率电器设备、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验操作运行,必须报告,待批准后执行。若出现事故苗头或已发生消防安全事件,第一目击人或安全责任人首先排险,撤离现场人员,即刻报告实验中心安排处理。重要、重大事故不得私自处理。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上报学院、学校,追究其相关责任。

    2、实验教学

    假期需进行实验教学时,学生到来前须打开各走廊大门,门口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实验环境需保持一定空间。开设实验时,中心安全员不定时检查,有错必究,发现即改,当事人不许以任何原因拖延整改。

    实验过程中若出现非正常情况,实验指导教师(指中心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首先组织学生在确保安全的情形下退出实验现场。各楼层未参加指导实验的人员在上述情况下均需积极投入救援工作,不得擅自离岗。并第一时间报告实验中心处理。

    3、环境污染

    使用化学试剂、毒害物品、压力容器、有害气体一律严格管理。剧毒试剂由实验中心确定双人双锁管理。高压、易燃、易爆的实验项目须报实验中心,在安全员确认后实施,谁开设实验谁负责。

    鉴于实验环境,腐蚀性、毒害性较强的液体、气体须安全稳固放置,随时检查。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隐患定要提前排除。各工作场所的急救物品盒要确保有效使用,定期更换。

    在工作中,要保证消除环境污染通水、通风、换气、防爆、疏散、撤离的安全通道,最大限度控制环境污染到最小程度。保护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4、科技工作

    中心全体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鼓励积极参加科研科技、社会服务工作。需假期做实验时,应报告各楼层负责人。较大型活动需报中心、学院批准后实施。在实验过程中有外单位人员参与、参加时,应提前报实验中心备案。

    假期全体人员不得私自在室内工作,本人持有的门钥匙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生异常情况,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5、接待来访

    在学校、学院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中心的工作环境发生了较大改观,来访人员较多。假期需按工作程序,接受学校、学院领导安排的接待任务。一般情况下,未经许可,中心不接待陌生人来访。定要树立最后离室人员防火防盗防坏人的安全防范意识。管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6、日常维护

中心在开设实验项目、正常维护管理工作中实行“按岗定责”管理办法,落实责任到人。在准备实验及工作相对松散时,严格按照学校、学院规定的工作纪律要求,工作人员按照请假销假制度实施。

 

1.31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研究生须知

    1. 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做毕业论文课题、学习、应是作实验室工作成员之一,由指导教师带领,到实验室主任处报到、登记。

    2. 因工作需要实验室房间钥匙者,需征得主管教师同意后借用,离校时交回,为了加强管理,未经许可请勿自转借、移交、配制钥匙。

    3. 安全用电,人人有责。研究生做试验需用大功率仪器设备,需向实验室报告,由专业人员处理。严禁研究生本人单独使用维修操作。如发生电器故障,应及时报告实验室教师处理。

    4. 使用分析仪器、设备,应向主管教师履行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及时归还。如出现非正常损坏、故障应由指导教师出费维修, 经实验室验收正常后归还。

    5. 试验所需消耗材料、器材、玻璃仪器等,均由指导教师负责解决。确因量小、急用、不便购置之物,履行借用。如有损坏,实行借一返二使用制度,或视情况酌定。

    6. 实验室要求研究生自主管理,即管住自己、管住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保持自己工作场所、实验场地卫生、整洁、有序。晚上10:30锁大门,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7. 研究生在实验室学习期间,因故外出一周时间以上,需向主管教师报告。在可能的情况下,参加实验室的建设性工作,根据其工作表现,实验室将给予适当奖励及表扬。

8. 学习结业,研究生要打扫试验场地,清理试验物品,归还所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1.32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假期研究生做实验注意事项

    暑假期间,研究生继续在实验室做试验或学习,原则是做好自己的事、管好自己的门,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不得在室内留宿。

    1. 安全问题

    1)天气炎热,试验电器电路出现故障,一人在场时绝不允许自己检修,二人以上可自查,疑难问题报导师或实验室;

    2)本人持有实验室门钥匙、不允许外借,自开自锁;

    3)用电功率过千瓦的实验设备,运行时定要留人值班,严禁室内动明火(含吸烟);

    4)一室内进行数个试验项目,除自己的试验系统外,留意其它装置的运行情况(水、电、气、泵、声、气味等等),发现异常及时和相关人员联系;

    5)试验过程中,由于情况变化可能改变试验系统,涉及电的问题要报告,由专人处理,严禁私自拉电源、电线;

    6)每日试验结束离开实验室时,锁门时“回头看”,注意室内工作环境有无安全隐患(设备、自来水、窗户、地面等)。

    7)勿领外来人员滞留实验室,实验室以“安全责任人”定责定岗,监督管理。

    2.常规分析仪器

    放假期间,人员较少,借用仪器不便。故研究生要考虑自己的试验项目,水质分析等所用仪器、物品、提前借出,开学后归还。

    3.大型分析仪器

    按学校规定,大型分析仪器需专人管理专人使用,用毕记录。试剂、耗材等在假期间由仪器使用人负责自购。零星样品可与仪器管理人面商,实验室拟在假期每周定人值班,对研究生开放使用相应仪器。特殊情况请提前联系。

    4.环境卫生

假期实验人员(教师、研究生)需定时清扫工作环境,清除室内垃圾、擦实验台、桌,保持室内相对卫生。开学前三天,集中进行大扫除。

 

1.33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职责

    1.主持中心的工作,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教学运行机制;

    2.负责中心的队伍建设,完善中心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负责工作人员聘任、分工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年终考核和培训工作;

    3.落实教学任务,注重学科交叉,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

    4.指导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教材,申请教学和科研项目,实验室设施建设等;

    5.充分吸引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发展实验教学,加强实验教学质量监控,为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和专业发展不断提供优质的平台;

    6.积极探索校企共建共管合作模式,建立实验教学网络信息化管理平台,引导现代教育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推进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的改革与建设;

7.积极开展各类社会服务和技术辐射,开展各类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发挥中心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1.34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更好地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旨在通过实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不仅要科学合理的运用虚拟仿真技术,更要努力吸收科学技术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改革实验教学方式,更新实验教学内容,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中心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统一安排开发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和实验教材,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准备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三条 创造条件加大向师生开放实验室力度,特别是网络实验室的开放,大力强化实验设备的自制研究、实验教学和管理的学术研究,努力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活跃实验教学和管理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虚拟仿真实验项目的选择要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总要求;严格遵照“虚实结合、相互补充、能实不虚”的原则,合理选取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同时又兼顾条件可能性与投资可行性的经典项目。

    第五条 确保实验平台的正常运行,注重网络维护和实验准备。师生均需做好实验预习,熟悉在线平台的使用方法,熟悉已有的课程资源。同时做好实验信息反馈的收集,促进虚拟平台数据和资源的更新与改进。

    第六条 实验课教学要注意落实安全制度、考勤制度、信息制度的实施。

    1.各门实验课的教师上第一次实验课时,必须结合本中心的具体要求讲解规章制度、安全事项等;

    2.严格考勤,对无故缺席的学生以旷课论处。对请假缺做实验的学生,须另行安排时间予以补做;

    3.实验完毕后,教师、实验技术人员须填写当次《实验教学工作日志》,如有使用仪器设备,教师或学生须填写《仪器设备运行记录》。

第七条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的考核原则上不进行书面考试,教师可按照课程教学目标,自行设计考核方式,一般可以选用在线测试、实验报告、随堂操作、设计制作等方式,结合学生平时实验情况,综合评定课程成绩。

 

1.35 虚拟仿真实验中心安全管理办法

    一、安全工作条例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的安全管理内容包括:防火、防水、防盗。具体应执行以下安全工作条例。

    1、认真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防火、防水、防盗意识。

    2、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相关设施,并确保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要求工作人员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出现火情及时报警,及时采取措施扑救。

    3、实验室不得存放汽油、酒精、丙酮等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各种易燃品擦机器。任何人不准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室内。

    4、室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电暖气、电炉子等电热设备。

    5、实验室设安全检查员,负责定期督促检查各室的安全情况。工作人员离岗前要认真检查室内设施,如电源、空调等,消除各种消防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实验室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给他人。工作人员离岗前,要关好门窗。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保卫处。

    7、要做好暖气、各供水管等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如突发漏水事件,要保护好实验设备,并及时联系学院维护人员。

    8、实验室工作人员上下班及节假日加班、值班,必须认真检查安全状况,并随时作好记录。凡因个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者,当事人应承担主要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二、实验室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实验室是用电比较集中的地方,人员多、设备多、线路多。安全用电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为保证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做好技术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实验室的安全用电特做如下管理办法:

    1、实验室所在的建筑应根据建筑的高度及其周边环境情况,应当安装避雷装置的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实验室所在的建筑(或实验室内部)必须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2、实验室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清楚、明确。

    3、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需要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应经校电管部门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搭建。

    4、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实验室用电应严禁超负荷运行。

    5、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6、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7、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

    8、实验室内所用的高压、高频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自行设计、制作的对已有电气装置进行自动控制的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把安全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三、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按照学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要求,有效防止不良信息的侵害,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服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必须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教育,增强计算机用户的安全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二条 实验室人员及所有用户不得利用网络及计算机设备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8、带有人身攻击性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9、对党和政府的工作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第三条 实验室人员和所有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4、非法盗用他人账号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网络资源。

    5、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6、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第四条 实验室经允许可对外实行培训开放。被培训单位与培训单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提交合作协议并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经中心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由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1.36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规程

    为了大力推进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推广虚拟仿真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提升虚拟仿真教学资源的共享和辐射,结合中心的实际发展状况,特制定本规程。

    一、中心建设思路

    1、按照“能实不虚、虚实结合、相互补充”的原则,通过虚拟仿真,实现大型与综合性实验项目的微缩化,极端与高危性实验项目的安全化,宏观性实验项目的具体化,抽象性实验项目的可视化。

    2、构建以化工专业链群为特色的、立体化、多层次的虚拟仿真实验平台。

    3、依托科研平台、科研与教学团队,实现科研项目向教学内容转化,高新技术与实践教学的耦合。

    4、充分利用学校网络化基础,依托教学平台、专业平台、学科群平台及科学研究平台,全面实现虚拟仿真实验资源共享。

    二、中心建设内容与建设原则

    本着“虚实结合、相互补充、能实不虚”的建设原则,建设以化工专业方向和内涵为框架下的虚拟实验教学体系。该体系设有5个虚拟仿真实验教学模块,27个实验项目,涵盖了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冶金工程(有色金属)三个本科专业的实验教学课程。五个实验模块为:专业基础虚拟仿真实验模块,无机化工专业虚拟仿真实验模块、煤化工专业虚拟仿真实验模块、大型仪器设备虚拟仿真实验模块和废弃物处理虚拟仿真实验模块。专业基础虚拟仿真实验模块的实验项目均为专业基础层次实验,注重培养学生的基础能力,其他四个模块均包括综合技能和研究创新两种层次的实验。

    中心建设内容概括为四方面:(1)中心教学资源建设;(2)中心管理和共享平台建设;(3)中心教学和管理队伍建设;(4)管理体系建设。

    三、中心决策机制

    中心采取校、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建设、发展和运行,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教务处、学校仿真实验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学院负责。中心成立专家委员会,由中心主任、中心顾问组成。中心下设中心办公室,分设2名副主任,负责中心建设与管理。

    四、中心人员与日常运行

    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中心的各项事务,下设有专职中心副主任来管理虚拟仿真中心的日常管理。下设办公室及“信息技术工作小组”,负责中心管理和技术支持。中心的虚拟仿真实验课程来自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通过申报与立项程序进入中心管理。每门课程设课程负责人一名,负责本门理论、实验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心设专项经费保障日常运行和维护。

    五、中心实验课程建设和管理规范

    1、中心实验课程建设内容包括:(1)虚拟仿真软件建设(四类模式,即免费获取、购买使用、合作开发、自主研发);(2)实验大纲制定;(3)实验项目设计;(4)模板或样例开发;(5)数字资源建设;(6)实验教学平台开发与维护等。

    2、教学过程质量监控与评价

    中心实验课程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组成部分,课程统一列入全校选课平台,供全校或指定专业学生选择。在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上,中心负责已选课学生的帐号建立和课程的初始化工作。中心借助实验教学平台上的反馈渠道,监控课程实施过程。中心有权采取其他方式对课程实施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学校选课平台负责收集学生对课程和教师的评价数据。中心根据实验教学实际情况和评价数据,统计教师工作业绩。

    六、中心考核与评价

教务处通过中心上报的数据与工作总结,结合日常工作管理实绩,对中心的工作进行考核与评价。对中心考核与评价的要点包括:(1)中心建设内容达成度;(2)学生对课程的满意度;(3)相关教师对中心的满意度。

 

1.37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一、中心必须首先保证教学需要。对于有助于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些新增设的实验项目,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开出。

    二、实验室开放申请必须提前一周通过网络或者书面报告向中心办公室递交,由中心统一安排并作出适当调整。网络虚拟实验每个学生登录自己的账号即可学习,除了系统维护和升级期间,实施24小时开放。

    三、实验者进入实验室原则上必须穿白大衣,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安静。

    四、实验室开放期间原则上应由专职教师负责指导训练,训练结束时由指导教师对学生训练情况进行小节;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开放前的实验物品准备及结束后的物品清点和整理。

    五、实验室开放所需的耗材、工作报酬原则上由申请部门承担,并事先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

六、在满足学校教学、科研等需求的前提下,中心要尽可能地向社会开放,服务于社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提高中心及学校的影响。

 

1.38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安保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内务管理工作,确保单位的安全和整洁,维护仿真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订以下制度:

    1. 所有本单位人员积极维护仿真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遵纪守法,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增强责任感。

    2. 任何人不得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进入本单位及仿真实验中心;

    3. 任何人不得私带公物出单位变为己有;

    4. 外来人员需主动接受门卫保安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值勤保安对待外来人员,应做到文明礼貌,并主动为来访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好接待工作。首先询问来意,并做好登记,然后电话联系或引荐对口接待部门或接待人。来访结束后记录好离开时间,并存档备查。

    5. 每天下班后,各室要关掉用电电源,关好门窗,做到防火、防盗、保证安全。

    6. 贵重物品应放置于安全的橱柜中。

    7. 值勤保安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夜间值勤的保安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8. 如有窃案发生,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单位有关领导和公安部门。

 

1.39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用电安全制度

    为保证中心工作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本着做好技术安全工作必须遵循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实验室的安全用电问题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 实验室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及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地线不能混同使用。

    2. 实验室所用管、线、装置和各种元器件都应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要清楚、明确。竣工后由实训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用电工程的改、扩建也应照此办理。

    3. 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需要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应经院电管部门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搭建。

    4. 实验室用电容量的确定要兼顾事业发展的增容需要,留有一定余量。实验室用电应严禁超负荷运行。

    5. 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准堆放物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室内照明器具都要经常保持稳固可用状态。

    6. 可能散布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7. 对实验室内可能产生静电的部位、装置要心中有数,要有明确标记和警示,对其可能造成的危害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

    8. 实验室内所用的各种用电设备要定期检修,要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凡设备本身要求安全接地的,必须接地。

9.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对进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把安全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1.40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消防安全制度

    为了提高中心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实验负责人为实验室总体消防安全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实验室负责人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需分别同学院、学校签署安全责任书;

    3.学院、实验室需定期检查实验室的用电安全,如发现安全隐患需立即报学校保卫处、教务处及建设处等部门,及时整改;

    4.定期组织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普及防消知识,提高防火安全意识和灭火技能,努力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学院将实验室的消防工作纳入实验室负责人和设备管理人员的考评;

    6.严禁在实验室内使用与实验无关的用电设备;

    7.严禁私自改动实验室用电线路和电源开关等;

    8.需定期对线路、装置进行检查测试,杜绝因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短路等原因产生火险隐患,确保电源安全;

    9.实验结束,管理人员离开实验室前需认真检查电源开关,确认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必须不断电运行的仪器设备,不报请学院,制定相关安全措施;

   10.需配合学校保卫处和学院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配量充足、布局合理、使用有效。

 

1.41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硬件设备安全使用制度

    1. 实验室电脑设备实行专人专管负责制。管理人员要加强电脑知识的学习,按规范要求正确操作使用,注意电脑设备的保养和维护,严防病毒侵入,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非本部人员擅自使用,人为造成设备损坏。

    2. 管理人员及学生不能私自对电脑软件进行改动、安装或删除等操作。严禁私自拆卸电脑,调换配件。不准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计算机。电脑使用中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管理人员及时上报维修。

    3. 不得将来历不明的软件装入机器运行,防止染上"病毒"。发现机器故障及时报告,不得擅自进行维护,防止造成损失。严防计算机病毒入侵,其它单位或个人的外部存储设备(如软盘、U盘、硬盘等)不得随意连入计算机,确有必要连入的必须事先进行病毒扫描。不得使用未经病毒检查的软盘。

    4. 无论是本单位,还是外单位人员,凡与本部门无关人员,严禁上机操作。各部门及个人在未经允许下,不得打开其他部门或个人的邮件,更不得打开来历不明的邮件及附件。

    5. 学生在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熟悉实验内容和仪器设备;实验前必须认真听指导教师的讲解,严格按照实验流程和规程操作;电路连接完后需认真检查,并报请指导老师同意后方能打开电源。

    6. 学生严禁上课期间利用电脑玩游戏、看影碟、网上聊天、网上购物等或进行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 学生实验结束后需按规定顺序关闭实验系统各部分电源;实验结束后需报请指导老师检查同意后方能离开实验室。

8. 离开座位超过半小时需关闭显示器,以延长显示器的使用寿命和节约用电,下班后管理人员检查并关闭总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1.42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软件安全使用制度

    为保障实验室仿真应用系统软件的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应用的安全配置和日常维护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1. 管理人员需熟悉有关软件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程,熟悉应用系统的相关操作流程;

    2. 管理人员负责应用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系统及数据备份;

    3. 管理人员根据应用系统的安全策略,负责应用系统的用户权限设置以及系统安全配置;应用系统管理员用户的帐号、口令、权限等禁止告知其他人员;应用系统管理员变更后,必须及时更改帐户设置。

    4. 学生使用期间,管理人员或代课教师需密切注意应用系统运行中发生的系统故障、安全事件,关注应用系统存在的隐患,收集反映的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联系维护事宜;

    5. 外单位人员需要使用本单位实验仿真系统时,须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严禁本单位任何人将自己的用户帐号提供给外单位人员使用。

    6. 管理人员制定应用系统数据备份的管理策略,以高效备份与恢复为目标,与操作系统备份结合,物理备份与导出相结合。

7. 管理人员必须对应用系统软件的介质、资料和许可证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软件的名称和版本、软件出版商、许可证类型和数量、介质的编号和数量、软件安装序列号、手册名称和数量、购买日期等;应用系统软件和资料的借用,需要审批和借还登记手续。

 

1.43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资料、文档和数据安全制度

    1. 资料文档管理人员需熟悉本单位和本系统业务工作,建立档案、资料、设备等实物统计工作表格和登记台帐,做到数字准确。

    2. 制度类文件按照文档统一格式进行编写,统一页眉、页脚,要求措辞规范,表达无歧义。

    3. 资料文档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各种资料及文档的收集、分类、整理、编目工作,根据属性、类别,对所有资料文档进行编号,根据编号定期归档,做好相应的文字记录,以备查阅;

    4. 资料文档管理人员要保证相关资料文档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力争达到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实现相关资料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5. 各类资料文档放入专用的文件柜中分类保存,要防潮、防火、防止损坏或丢失。

 

1.44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财产登记和保护制度

    为了加强单位实验仿真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结合中心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固定资产明细帐的设置,由中心负责资产管理的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分类,按固定资产的品名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增加和减少情况。明细帐应设置资产的购进日期、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存放地点、来源等栏目。

    2. 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的设置,单位对在用的固定资产,以使用部门或在放点为单位,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该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存查,一份由仿真中心保存,若发生变动,重新填制固定资产使用登记表。

    3. 固定资产因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进其质量的,按其实际支出费用增加其价值;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成套设备损坏但仍可以使用的按其损坏程度减少其价值。

    4. 中心处理相关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首先应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填报《xx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核准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5.中心每年度要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以物对帐、以帐查物、见物盘点、不重不漏,查清固定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表相符。

    6. 针对在清查登记中发现的问题,要调整和完善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前清后乱,明确责任,形成单位内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7. 若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出现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以各种名目和手段侵占固定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津责任。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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