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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实验技术人员、教师从事实验技术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建设具有特色的实验室,为教学、科研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经研究决定设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

第二条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适用于以下研究开发工作:

1. 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实验装置的研制。

2. 用先进的技术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如提高自动化程度、扩展功能、简化操作)。

3. 为改善实验室条件而进行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装置的研制、节能装置的研制。

4.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

5. 新教学实验项目的开发。

第三条 立项:凡申请校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的项目,均需填写《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申请书》,由项目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项目论证报告和可行性报告,经实验室主任邀请同行专家进行评论、审查,并经主管院长(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后,获准后由教务处下达任务书。

第四条 管理:凡经批准的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由实践教学科进行管理,并负责进行检查。各课题组每学期应向院(系)和实践教学科汇报进展情况,每学年末要写出课题阶段报告。

第五条 鉴定:项目完成后要进行总结、鉴定。鉴定按项目的水平与质量分两级:院(系)级鉴定、由院(系)推荐上级组织鉴定。项目鉴定书归入技术档案,其设备要转入固定资产。

第六条 基金来源

1. 校拨专款。

2. 从每年校拨的实验室经费中提出一定比例。

3. 其他来源。

第七条 基金使用

1. 申请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实验技术人员或长期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

2. 凡所申报和研究项目已有经费来源者,不得重复申请实验技术开发基金。

3. 项目批准,根据情况,经费可一次或分次拨给,专款专用。

4. 获准后,无故终止者,需退还全部经费。

第八条 基金管理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基金由教务处负责管理。教务处组织专家主持项目的审定和检查验收等,日常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

第九条 基金审批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第一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