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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西建大(2005)284 号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安全是一切实验室工作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为了确保实验室安全,特制定本管规定。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要认识到在实验室工作中人是第一位的,首先要保障人身安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克服麻痹大意思想,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二条 各院(系)要充分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须指定一名主管院长(主任)作为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做好所在院(系)各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同时各院(系)要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条 各院(系)要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证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如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明显标记的逃生门等。对实验室安全条件和设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及时发现和杜绝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必须首先撤离人员,然后及时整改。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是所在实验室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实验室主任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协助实验室主任抓好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及排除隐患等工作,并负责指导本实验室人员掌握安全器材和设施的维护和使用。

第五条 各院(系)和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人要对重点安全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对存放危险物品和安全用电的部位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记。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自来水爆管等,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安全预案中应明确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

第六条 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未经实验室或设备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实验室的设备、设施。实验室管理人员下班前要认真检查门窗、水、电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七条 对有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等的场所及其有关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对剧毒、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管理应严格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剧毒、危险物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种压力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并做到专瓶专用,严禁私自采购和改装它种气体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禁止学生独立操作,并按有关规定要求,对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第十条 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废气经充分中和、吸收后排放。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垃圾箱及地下管道。

第十一条 实验设备的设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过的设备器材。

第十二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要爱护室内公共卫生。实验室内禁止吸烟,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家具等;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陌生人进入实验室。

第十三条 对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伤害、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院(系)、公安处、教务处及国资处报告。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事故真相者,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公安处负责解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