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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风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2019-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教党函〔2016〕2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陕教〔2016〕23号)《陕西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陕教规范〔2017〕2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风包括学生的学风、教师的教风和治学精神等,是大学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学校的立校之本、发展之魂。建设优良学风是学校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科学研究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国际交流合作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在册教职工、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在籍学生,以及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聘用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实施原则

第四条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学风建设,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纪律约束、查处警示、惩防并举。构建工作体系,进一步明确责任义务,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和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主管学科建设、研究生、人事、科技、教务的副校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学风建设办公室,作为负责学风建设相关事务的日常办事机构。学风建设办公室设在学科办,办公室主任由学科办主任兼任。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学科办、教务处、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科技处、校团委、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联合组成。

第七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学风建设、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等相关事务。学风建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学风建设相关制度、开展学术规范教育、宣传教育和学风建设日常工作、管理并维护学风建设网站、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同时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学术评价中的重要作用。校学术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认定结论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教务处、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大学生的学习、教育与管理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促进优良学风养成;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负责师德教风建设;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负责治学精神培养以及学术规范教育;校团委负责学生的思想价值引领、综合素质教育;纪委监察处负责学风建设的检查和监督。各部门分别根据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四章 管理机制与实施措施

第九条 强化学术道德问责制度。学校将学术风气和科研诚信建设摆在学风建设的突出位置,强化各院(系)及相关部门组织领导,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修订、完善学校师德、教风评价考核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落实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在师生中加强科学精神教育,注重发挥楷模的示范作用,强调自律意识和自我道德养成。按照“全覆盖、制度化、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教育活动,努力构建“师生一体化”的宣讲教育模式,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十一条 健全学术评价机制和评价体系。进一步深化学术评价改革,建立完善科学的分类评价考核办法。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中全面考察创新质量、贡献、师德和教风。防止片面将学术成果、学术奖励和物质报酬、职务晋升挂钩的倾向。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评审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在学校网站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公开学校学风建设机构组成、学风建设成效、学术规范制度及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发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实时更新省内外学术风气、学术规范建设研究动态,实现学风建设机构、学术规范制度和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三落实、三公开。

第十三条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持续加强学风建设

(一)完善学生思想教育和素质教育体系,加强对学生确立正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观念和学习态度的教育与引领。

(二)强化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丰富学风建设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发挥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营造学生主动学习、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学习风气,构建优良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三)不断深化创新创业教育及素质教育,树立典型、激励先进,积极探索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人才培养模式。

(四)紧密结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健康成才成长教育,充分发挥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特别是优秀学生党员的作用,切实推进学风建设工作。

(五)充分发挥团学组织的育人功能,围绕学生成长成才扎实办好第二课堂,组织各种有益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艺体育、创新创业及其他文化活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健康发展。

(六)充分发挥书院—学院(学科)制人才培养模式的育人作用,加强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精神等综合素质教育,营造培育高素质人才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强化师德建设,持续改进教风

(一)提升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组织开展师德教育活动,对教师进行系统的师德教育培训,进一步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

(二)完善教育教学工作制度,将教风师德规范要求具体落实在教学质量保障、考风考纪管理等日常工作之中。

(三)健全教师评聘、考核体系,将师德教风纳入其中,并对违反师德规范者,视情况予以及时处理。

(四)建立优良教风的激励机制,加大典型的表彰、宣传力度,为师德优秀的教师创造有利的教学科研条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优良学风建设、开展教书育人工作的积极性。

(五)加强研究生导师师德规范教育,明确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充分发挥导师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科学伦理、学术研究的示范和教育作用。

第十五条 加强科研过程管理,严格科学道德规范

(一)引导科研人员严守学术道德和科技伦理,坚持学术自律,坚守学术道德底线,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学术环境。

(二)严把学校科研项目立项关,加强项目中期检查,严格项目结题验收。

(三)完善学术成果鉴定程序,促使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学术规范与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四)建立健全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学术成果公示、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等管理制度。

(五)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增加科研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育人环境

(一)充公利用校内各种宣传媒体,解读学风建设政策制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动态、宣传先进典型事迹、曝光违纪违规案例等,营造教者乐教、学生愿学的文化氛围。

(二)支持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学术与文化活动,有效推进学生学术交流,提升创新创业竞赛及实践等的能力与水平。

(三)不断改善校园环境建设,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和环境。

(四)继续完善奖助体系,开展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完善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

(五)切实加强管理与服务作风建设,通过高效简洁的管理程序和热忱优质的服务影响与教育学生,促进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查处

第十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与调查

(一)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风建设办公室视情况予以受理。

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学术不端行为,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二)学风建设办公室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学术不端行为受理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涉事主体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开展调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直接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作出认定。

(四)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不少于3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调查组成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关系的,应予回避。

(五)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取证,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须积极配合。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

(六)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一)学术委员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委员会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依职权建议学校作出相应处理。

(二)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1.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称评审、岗位评聘、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7.其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中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造成恶劣影响的;

2.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3.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4.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5.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6.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九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一)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关管理规定,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事主体为本科生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涉事主体为研究生的,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涉事主体为教职工及其他人员的,由人事处负责。

学校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分别给予学术处理、人事处理、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等。

1.学术处理包括暂缓申请学位答辩资格、责令重新答辩申请学位、撤销学位,暂停申请招收研究生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暂停或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

2.人事处理包括取消人才类项目申报资格、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解除聘用合同等;

3.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

4.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5.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学习或进修资格等处理;

6.学术不端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1.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3.处理意见和依据;

4.救济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三)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复核

(一)举报人或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学校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风建设办公室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二)学风建设办公室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要组织专家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中如证据不足,维持原调查意见;如证据确凿,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进行复查,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通过论证会给出复查结论,并及时将复查结论以书面形式通报当事人。

(三)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向省教育厅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在校内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保留3个月。有关材料和调查结论应存档备查,调查结果要及时报省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