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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      发表时间:[2017-09-16]       阅读:69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挖掘实验室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学校办学效益,加强实验室技术服务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增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包括基础课和专业教学实验室(中心)、科研实验室(中心)以及体育场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技术服务是学校师生员工使用本单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实验室在优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校内和校外提供的有偿技术服务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范围包括:

(一)加工、测试、计算、分析、化验、计量、检测、试验、鉴定、测绘设计和维修等。

(二)录音、录像、放映、培训、软件制作及数据记录、计算和处理等。

(三)仪器设备调试、安装和维修,技术改造及科研试制、小批量生产等。

(四)计算机、语音机房开放服务。

(五)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等。

(六)租用学校体育场馆以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

(七)其他利用实验室条件可以开展的技术服务。

 

第三章  服务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服务的管理部门,各院(系)主管院长(主任)负责本单位实验室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实行项目责任制并严格实施,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条  实验室对校内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须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清单),协议(或清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与实验室所在单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收费标准,计价机时数或样品数、收费总额等,服务协议(或清单)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七条  实验室对校外用户提供技术服务的,须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信息、服务清单、收费标准、数量及价款,服务方式和期限,结果验收和交付方式、地点,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服务合同经院(系)审核,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后方才有效。

第八条  实验室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清单)的同时,应进行严格、规范的登记管理,合同或协议(清单)、服务收费登记表须于每学期结束前由院(系)统一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办理程序:

(一)委托单位或个人与院(系)预约、洽谈,签订实验室技术服务合同或协议(清单)。

(二)实验室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清单)的约定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委托单位或个人按照标准缴纳技术服务费。

(三)实验室及时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日志以及服务收费登记表等,作为评估认证、业绩考核以及服务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利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房屋和场地等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

第十一条  承担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不得弄虚作假,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对服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要热情周到,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校、院(系)两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办法。学校对外出具盖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收费票据。实验室技术服务费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统一上缴学校财务部门,并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育服务收入管理办法》等规定按比例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由各院(系)根据仪器设备、房屋、场地使用费,设备折旧费,材料消耗费,水电费,人工费和技术的难易程度等,参照市场价格,区分校内校外合理制定,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经校财经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各院(系)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国家、行业和学校已有收费标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院(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新入职的优秀青年教师在工作启动期内适当减免服务收费。

第十四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收入的分配使用,以当年实际到款额为基数按比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服务收入转入校内外其他帐户。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实验室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各院(系)及有关职能部门要支持实验室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学校对教学科研使用率较高且开展技术服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活动要维护学校声誉,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服务质量差、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给学校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实验室和个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院(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中的相应项目不得分,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开展项目服务的。

(二)虚报、冒充以合作课题名义为校外提供分析测试的。

(三)将校外分析样品假冒校内课题样品进行分析测试的。

(四)虚报、瞒报、漏报服务收入或坐收坐支的。

(五)其他损害学校利益的。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学校重点考核其在学生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中的利用率。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使用率低或长期闲置,又不开展技术服务的仪器设备,学校将在全校范围内及时调剂,以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网上公布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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