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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管理条例(试行)
编辑:      发表时间:[2015-09-07]       阅读:483

物资采购是保障中心实训教学顺利完成的重要环节,为做好物资采购管理,合理地使用实训材料经费,中心本着计划为主,调节为辅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1、中心设兼职采购员一名,负责中心所有采购活动。采购员应在每学期第一周内,根据各部门提交的采购申请,将本学期日常教学所需物资及技术质量要求与库管人员核对后制定采购计划,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

2、采购员应及时准确掌握中心所需物资的市场情况,采购活动应在保证质量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本着“质量优先,公开报价、价格就低、距离就近、择优进货”的原则进行采购。

3、采购员应严格遵循采购程序,对所购物品的价格、质量、数量负责。供应商出现供货价格超出市场同品种、同品质、同型号的物资价格10%,供货拖延两天以上,物资使用者投诉累计三次以上时,应及时更换供应商。

4、物质到达中心后必须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物资予以调换或退货。不允许采购物资直接进到使用场所,必须先入库、后出库,领用或借用手续齐全。

5、特殊采购(一般指已严重影响中心正常工作,款额在200元以内的紧急采购)需报中心主任审批后执行,并在2日内补办采购计划。

6、对无采购计划或未经中心领导审批的一切采购物品,中心将拒付款项,责任由采购员自负。

7、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采购制度,禁止多头采购,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保障中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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