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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编辑:      发表时间:[2016-09-12]       阅读:414

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一、在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的事故后,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当事人应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实验中心主任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核,并报学校国资处设备科。

二、经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组成的鉴定小组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三、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5)盗窃或故意损坏仪器设备的除赔偿外还应根据情况予以处罚。

四、赔偿费的偿还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赔偿金额较大,赔偿者一次交款有困难时,可申请分期或缓期交清。属于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费。

五、赔偿费的收入只能作为修理或补充仪器设备的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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